过渡期限. 实行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分为供地期和建设期两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 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 12个月。未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按二倍计算;被征收未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建设期(含相关手续审批期限)原则上按 12 个月计算,被 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及可视为合法建筑面积达到 5000 ㎡的,建设 期临时安置费按 18 个月计算。 如政府有提供现有厂房的,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未建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及相关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征收人应当提供周转房。周转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 过渡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安置型商品房交房之日止。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限均为 36 个月。实际过渡时间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逾期交付安置型商品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发放双倍过渡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现房(产权调换现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 6 个月过渡费;对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期房(产权调换期房)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 3 个月过渡费。
过渡期限.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其搬迁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可交付使用后六个月止。在过渡期限内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支付两倍临时安置补助费,交付后的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过渡期限内标准支付。
过渡期限. 标准厂房置换过渡期限原则上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 24 个月;安置工业用房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起 36 个月。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标准厂房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费按二倍计算。如政府有提供现有厂房的,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 停车场交付后 天为停车场改造、装修,至2021 年 月 日止改造、装修期满,在此期间不收取租金,也不计入租赁期限。期间由乙方负责停车场日常监管,承担并支付停车场的水、电、保洁、保安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