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程序. 9.2.1 編製返還資產目錄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編製返還資產目錄送交甲方備查。
9.2.2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資料,以作為返還之參考。
返還程序. 10.3.1 乙方須於本契約終止日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截至終止時之資產清冊提送予甲方。
10.3.2 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報告等,以作為資產返還之參考。
返還程序.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時,民間機構應依當時最新營運資產清冊,於 30 日內將被授權機關具有所有權之委託營運範圍、營運資產中之「必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非必須返還」部分之所有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被授權機關,並點交財物及撤離人員。 除民間機構依約完成優先定約者外,民間機構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 6 個月之前提送「資產返還及移轉計畫」予被授權機關審查 。被授權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民間 機構應予配合協助。民間機構提送之資產返還計畫中應明訂各項營運資產之返還方式。民間機構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紀錄及報告等資料,以作為返還之參考。
返還程序. 編製返還資產目錄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編製返還資產目錄送交甲方備查。
返還程序. 乙方須於本契約終止日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截至終止時之資產清冊提送予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