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資料之交付. 8.8.1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30 日內,提供各項工程完工之資料乙份予甲方備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1. 竣工圖及電腦圖檔。
完工資料之交付. 9.10.1乙方完工時應交付下列資料:
完工資料之交付. 6.6.1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次日起 1 個月內,依照甲方規定之格式,將各項完工資料交付甲方備查,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1. 竣工圖、電腦圖檔及結構計畫之電子檔案。
完工資料之交付. 8.8.1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30日內交付下列資料:
完工資料之交付. 6.7.1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前,依照甲方規定之格式,將各項完工資料交付甲方備查,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1. 建築執照及相關圖說。
2. 竣工圖、電腦圖檔及結構計畫之電子檔案。
3. 各項設施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4. 維修計畫,包括重要維修機具與設備之項目、性能及使用年限。
完工資料之交付. 7.9.1 乙方完工時,應交付下列資料,下列資料如有修正、更新者,應自修正、更新日起 30 日內送交甲方:
1. 竣工圖及電腦圖檔。
完工資料之交付. 8.9.1 乙方應於完工後 30 日內,提供下列各項工程完工之資料乙份予甲方查核,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1. 竣工圖及電腦圖檔。
完工資料之交付. 乙方應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 60 日內,將完工資料交付甲方,其資料包括:
1. 竣工圖及電腦圖檔。
完工資料之交付. 7.6.1 乙方應自全區(含 BOT 及 OT 部分)全部開始營運日起 30 日內,提供各項工程完工資料乙份予甲方同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1. 竣工圖及電腦圖檔。
完工資料之交付. 7.7.1 乙方於興建工程完工前應妥善保存規劃、設計、施工、監造有關之紀錄文件與圖說,甲方亦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之。
7.7.2 乙方於建物之使用執照核發日後 90 日內應將工程興建紀錄及所有完工資料、文件、圖檔交付甲方備查,前述資料應包括但不限於:
1. 竣工圖及電腦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