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資料之交付. 8.8.1 乙方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30 日內,提供各項工程完工之資料乙份予甲方備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完工資料之交付. 6.6.1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次日起 1 個月內,依照甲方規定之格式,將各項完工資料交付甲方備查,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完工資料之交付. 7.7.1 乙方於興建工程完工前應妥善保存規劃、設計、施工、監造有關之紀錄文件與圖說,甲方亦有權要求乙方提供之。
完工資料之交付. 7.11.1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前,依照甲方規定之格式,將各項完工資料交付甲方備查,包含但不限於下列資料:
完工資料之交付. 9.10.1乙方完工時應交付下列資料: 一、竣工圖及電腦圖檔。 二、系統或設施之操作、保養維修手冊及安全手冊。 三、維修計畫。 四、其他依招商文件、補充資料、法令規定及雙方同意應提供之資料與文件。 9.10.2乙方應將第9.10.1條所定資料之智慧 財產權,一併移轉予甲方。 說明 營運資產未來均須移轉予主辦機關,民間機構完工後應將完工資料及智慧財產權交付主辦機關,所應交付之完工資料,應依個案特性定之。
完工資料之交付. 乙方於完工時應交付如下資料,並應將完工資料之智慧財產權,一併移轉予甲方。
完工資料之交付. 15.3.1 乙方完工時應交付甲方下列資料:
完工資料之交付. 8.10.1 乙方完工時應交付下列資料:一、竣工圖及電腦圖檔。
完工資料之交付. 7.9.1 乙方完工時,應交付下列資料,下列資料如有修正、更新者,應自修正、更新日起 30 日內送交甲方:
完工資料之交付. 7.6.1 乙方應自全區(含 BOT 及 OT 部分)全部開始營運日起 30 日內,提供各項工程完工資料乙份予甲方同意,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