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用負擔. 甲方與乙方為完成移轉標的之移轉程序所發生之費用,包含憑證、酬金及稅捐費用等,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費用負擔. 契約應載明因履約所生各項費用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擔以及給付方式(例如現金或實物)。因履約而產生費用之各個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示者:
費用負擔. 3.3.1 土地租金 土地租金相關事項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及本計畫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辦理。
費用負擔. 3.8.1 土地租金
費用負擔. 3.3.1 本案依公共建設所需用土地面積計收土地年租金,計收方式如下:
1. 民間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之規定繳納土地租金,公告地價調整時,土地租金於公告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
2. 本案土地租金若需依法繳納營業稅,由民間機構負擔,並應於繳納土地租金時一併外加繳納予執行機關。
3. 民間機構應於完成點交之日起 30 日內,繳交第 1 年(完成點交之日起至當年度 12 月 31 日止)之土地租金。其餘年度,應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繳清當年度應繳全部土地租金,土地使用期間不足一年者,依實際使用期間占該年度之比例計算。
3.3.2 權利金
費用負擔. 為完成移轉程序所發生之費用,由乙方全數負擔;如甲 方對於移轉資產之鑑定價格有疑義需再鑑價者,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費用負擔. 3.5.1 土地租金項目包括土地使用費、管理費及其營業稅 執行機關於部分點交至全部現況點交完成期間不向民間機構計收土地租金。土地租金項目之土地使用費及其營業稅於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起,始計收之。土地租金項目之管理費及其營業稅於營運開始日起,始計收之。 草
1. 土地使用費:依執行機關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承租土地面積並依其約定之區段值 3.5%(中華民國 103 年區段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400 元),自點交完成之日起計繳,如區段值調整應自實施日隨同調整。 【1,400 元/㎡×22,539.08 ㎡×3.5%,應付金額約 1,104,415(元/年)】
費用負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另以書面協議外,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應由負履行義務之一方自行負擔,因本契約所生之稅金,應由法令所訂之繳納義務人負擔。
費用負擔. 民間機構應自負盈虧負責管理、維護主辦機關所交付之委託營運標的物,並應負擔營運本計畫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地價稅及房屋稅除外)、規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 委託營運期間,民間機構因營業所需繳納之稅捐、申辦書件執照所需規費、審查費、一切專業簽證費用等,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為執行受託業務之人員人事費用亦由民間機構負擔。
費用負擔. 3.5.1 土地租金 民間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之規定繳納土地租金,申報地價調整時,土地租金於申報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土地租金計收範圍以執行機關建物使用執照登記資料所載建築面積,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瑞南段一小段 1007 及 1008 地號(部分)土地, 為 681.68 平方公尺。
1. 整建期:民間機構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以興建期間計算方式繳納土地租金(土地年租金=當期申報地價×土地租金計收範圍×1%)。(以 105 年度為例,整建期土地年租金約新臺幣 81,330 元=當期申報地價×建築面積×1%)。若民間機構提前完成整建而欲經營者,應自營運日起依營運期之規定計收土地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