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Clause in Contracts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 100%;第三次损失赔付 80%;第四次损失赔付 60%;第五次损失赔付 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 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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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 100%;第三次损失赔付 80%;第四次损失赔付 60%;第五次损失赔付 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 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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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 100%;第三次损失赔付 80%;第四次损失赔付 60%;第五次损失赔付 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 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 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 个或两个以上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 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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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前两次损失赔付 100%;第三次损失赔付 80%;第四次损失赔付 60%;第五次损失赔付 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人能证明工程的设计、材料、工艺以及建筑物结构均已符合有关当局对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地震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予以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 个或两个以上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保险单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 ± %,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单项下物质损失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 %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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