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記錄. 按照適用法律,任何一方可記錄雙方之間的任何通話,以用於品質控制,安全審計及法律和監管符合性之目的,並可製作該等通訊之記錄,以在就本協議提出的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
通訊記錄. 貴行可監察及記錄本人/ 吾等向被授權人發出或作出之任何或所有通訊及/ 或指示( 不論是在電話當中或以電子或貴行接受之其他方式進行) , 而該錄製品及記錄將為貴行的獨有財產並可由貴行保留及於貴行認為合適之時期作貴行認為合適之用途。本人/ 吾等對此表示同意。
通訊記錄. 銀行得就客戶與銀行間有關商品的電話對話進行錄音,且無須進一步通知客戶。該等錄音得於因商品所生或與之相關的紛爭之相關訴訟、爭訟或程序中提出作為證據。客戶茲此拋棄在任何該等程序中,對銀行提出錄音作為證據加以抗辯的權利。為免疑義,該等電話錄音為銀行之財產,且銀行對該等錄音有單獨且完整之權利,並得對於該等錄音進行處置或處分,而無須對客戶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