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執行. (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績效評定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績效評定事宜;均由甲方指定委員擔任。 (2)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3)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應親自出席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 (4)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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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Investment Contract, Investment Contract
運作執行. (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績效評定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績效評定事宜;均由甲方指定委員擔任。
(2)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
(3)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應親自出席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應親自出席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
(4)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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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運作執行. (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績效評定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績效評定事宜;均由甲方指定委員擔任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績效評定事宜,由甲方指定委員擔任。
(2)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3)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應親自出席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應親自出席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
(4)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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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運作執行. (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績效評定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績效評定事宜;均由甲方指定委員擔任。
(2)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3)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應親自出席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
(4)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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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運作執行. (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績效評定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績效評定事宜;均由甲方指定委員擔任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績效評定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績效評定事宜;均由執行機關指定委員擔任。
(2)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3)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應親自出席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
(4)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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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經營案
運作執行. (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績效評定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績效評定事宜;均由甲方指定委員擔任。
(2)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該次會議。
(3)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應親自出席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
(4)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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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