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安排 样本条款

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保险人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棺木或骨灰盒的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宗教仪式、鲜花、告别仪式或其它任何非必需的费用。
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在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国籍国或常住国国内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国内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疾病不幸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直系亲属的愿望,我们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并支付运送其遗体或骨灰返回其常住国国内居住地的费用,或者在当地礼葬的费用。 棺木或骨灰盒的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上述费用不包括购买墓 地、宗教仪式、鲜花、告别仪式或其他任何非必需的费用。 全球紧急救援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救援费用,我们不予承担: (1) 因被保险人的既往症(见 7.21)发生的救援费用; (2) 本主险合同中未包含的救援费用,以及未经救援机构事先书面认可或未经救援机构安排的紧急医疗救援产生的费用。但当从偏远落后地区进行紧急医疗转送时,被保险人不能事先通知或联系救援机构、且耽搁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生命危险或身体受到伤害的,本项除外不适用; (3)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国居住地 100 公里以内或其国籍国发生的救援事件; (4) 被保险人不顾医生劝告外出旅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被保险人以获得医学治疗为目的外出旅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因之前已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或既往症,需要进一步修养或康复而外出旅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5) 被保险人并未出现严重医疗状况,或者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意见,被 保险人完全可以在当地治疗或可以合理地延期至被保险人返回国籍国、常住国境内或国内居住地进行治疗,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6) 根据救援机构医生的意见,被保险人其实不必医疗护送,但其坚持要 求救援,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7) 与分娩、流产或怀孕有关的任何治疗或费用,但此项除外不适用于在 怀孕的前24 周内出现的足以危及母亲或胎儿生命的任何异常妊娠或怀孕并发症; (8) 被保险人从事探穴、登山、利用向导或绳索方式的攀岩、探勘地上坑洞、跳伞运动、降落伞、蹦极、热气球、滑翔翼、利用带有空气软管 装置的保护性头盔进行的深海潜水、武术、拉力比赛、除了赛跑意外的其他各种竞赛活动、参加由专业团体或发起人组织的各种竞技运动的,由此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一步发生的救援费用; (9) 因情绪的、智力的或精神疾病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10) 因被保险人的自伤、自杀、药物上瘾或滥用、酒精滥用、性传播疾病 导致的救援费用; (11) 因被保险人罹患获得性免疫缺失综合症(即艾滋病)或与艾滋病有关的疾病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12) 被保险人不是作为定期商业航班或者经由批准航线飞行的特许租用航 空器上的乘客身份进行空中飞行,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13) 被保险人从事或者试图从事非法活动而发生的救援费用; (14) 因被保险人接受了未经登记注册的医疗服务者实施的同国家规定的治 疗标准不一致的治疗措施或开具的医嘱,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15) 因被保险人加入了任何国家的现役军队或警察部队,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因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战争(无论是否对外宣布)、入侵、敌国的行动、对抗、国内战争、叛乱、暴动、革命或起义,由此发生的救援 费用; (16) 无论因何种原因,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或设备、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因恐怖活动或战争发生的救援费用; (17) 因被保险人在轮船、海上钻井平台或其他类似的离岸设施上工作或活动,由此发生的救援费用; (18) 因核反应或核辐射直接造成的各种救援费用。 1、 所有住院治疗; 2、 首次特殊门诊治疗。 被保险人提出预授权申请,应当向我们提供相关的医疗诊断书或病历。
遗体安排. 投保人投保时,若已选择遗体安排服务,可以继续选择一项或多项遗体运送回境内、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境内、就地安葬和亲属前往处理后事等服务。 1. 遗体运送回境内 2. 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境内
遗体安排.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 按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费用总额以各方式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 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离其常驻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将被 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2) 遗体火化和骨灰运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送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驻地。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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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渡期安排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应当,并且应当促使其各个下属企业: 1、 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且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引致任何异常债务; 2、 尽最大努力维护构成主营业务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持续维持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所有良好关系; 3、 制作、整理及保管好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吸收合并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主动协助处理对方的合理请求,及时向对方提供有关资产、财务账簿、会议记录、重大债权债务等相关文件。在确 有必要的情况下,一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则另一方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 评审原则 2.1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2 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

  • 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上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重组的核准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重组完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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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结算安排 本期公司债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并按照规则要求开展相关登记结算安排。

  • 产品存续期 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在接到开始工作通 知之日起 10 天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 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 。

  •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