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性贖回. 本行有權在取得銀監會批准並滿足贖回前提條件的前提下,在提前至少30天,不超過60天的時間內通知境外優先股股東和財務代理後,在第一個重置日以及後續任何股息支付日贖回全部或部份境外優先股。境外優先股的贖回價格等於該境外優先股的清算優先金額加上自前一股息支付日(含該日)起至計劃贖回日(不含該日)為止的期間內的應支付且尚未發放的股息總額。 在根據前款發出任何該等贖回通知的同時,本行應當向境外優先股股東和財務代理送達一份由本行當時的一位授權人士簽署的證書,確認已取得銀監會批准並將於贖回時或隨即滿足贖回前提條件。該證書(在無明顯錯誤的情況下)將對本行、代理和境外優先股股東具有約束力,且代理無需對其為此目的行使或不行使其權力、職責和自由裁量權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