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 讓 样本条款

轉 讓.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以將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聯營公司,而無需事先徵求客戶同意。如果沒有獲得本公司的事先書面同意,客戶在本協議下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得轉讓的。
轉 讓. 閣下享有可向其他人士轉讓本計劃的權利。如果閣下希望轉讓本計劃的權利予他人,閣下必須透過提交一份已填妥的表格(可向本公司索取),並確保本公司收到閣下意圖如此行事的正式通知。該表格必須寄送至本公司,且該更改僅限於現有所有計劃持有人於計劃有效的生存期間,經本公司簽署並註明更改日期後方為有效。本公司將不會就因本協議下的任何轉移或指派、或閣下未能根據本條款通知我們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後果、債務或損失承擔責任。
轉 讓. 15.1 除非事前獲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書面同意,客戶不能轉讓客戶之任何權利、權益或義務。 15.2 除本合約准許外,客戶承諾在未得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事先書面同意下,不得為帳戶中之證券或資產設定任何押記,抵押或產權負擔,亦不可委託他人管理其帳戶。 15.3 除非受有關監管規則所限,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可在毋須得到客戶之同意下有權將其在本合約之權利、權益責任或義務(或履行責任之義務)轉讓或轉授予任何人士、機構或公司。 15.4 本合約對客戶及銀河國際證券及/或銀河國際期貨及其各自之繼承人,准許轉讓人及代表人(視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及讓其得到本合約之利益提供保障。
轉 讓. 20.1 客戶未經立橋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在適用情況下,客戶根據每項交易所產生的權利,受限於本協議對於客戶與立橋證券所訂立每項其他交易的應用所產生的一切權利、責任及義務。 20.2 客戶同意,立橋證券可毋須客戶同意而轉移或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及義務。
轉 讓. 26.1 本協議之條款約束協議各方之繼承人、受讓人及遺產管理人(視乎何者適用),但客戶未取得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時,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責任。交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有權將其在本協議內之全部或部分權利和責任轉讓與任何人士,而事前無須得到客戶之同意或批准。
轉 讓. 18.1 客戶不得出讓或轉讓其於本協議書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交銀國際可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下出讓或轉讓其於本協議書下的任何權利及義務。交銀國際的任何承讓人、受讓人或承繼人均擁有相同權益、權利、利益、債務及補償,猶如其為交銀國際一樣。交銀國際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轉授或分判其於本協議書下的義務的履行事宜。
轉 讓. (i) 客戶不可在未獲得國泰君安外匯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雙方協議、雙方協議 下任何利益或義務或帳戶轉讓或對其設定權利負擔(無論是擔保還是其他)。 (ii) 國泰君安外匯無需事先通知客戶,即可: (i) 將雙方協議的全部或部分 (a) 轉讓給不論設於何處的國泰君安外匯關聯機構或聯屬公司,或 (b) 根據與另一實體達成的合併或兼併安排,或向另一實體轉讓國泰君安外匯的全部或實質上全部資產的安排,轉讓給該另一實體;以及 (ii) 轉讓根據第 10.2 條(提前終止時的付款)應向國泰君安外匯支付的任何金額(如有的話)當中,國泰君安享有的全部或部分
轉 讓. 未經 Apple 以書面明確表示同意,您不得透過法律運作、合併或以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協議或委託您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任何未取得此等同意的意圖轉讓一概無效。
轉 讓. 8.1 除本特許協議另行規定外,任何一方如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應轉讓其在本協議的利益、權利、效益和責任。
轉 讓. 買受人或權益人於未提出使用申請前,得將其權益自由轉讓予他人,並檢附下列文件辦理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