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赎回 样本条款

部分赎回. 持有人仅在赎回不会导致赎回后其所持有份额低于最低投资额的情况下有权赎回其持有的部分份额。若不论什么原因,持有人持有的份额小于最低投资额,基金管理人可通知该持有人,要求其根据第 5 条的规定提交此份额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自行决定放弃此类最低投资额的要求。
部分赎回. 持有人有权变现其所持有的任何子基金份额的一部分,前提是变现不会导致其所持有的该子基金的份额在赎回后低于与子基金相关的最低投资金额。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果持有人持有的任何子基金份额少于与之相关的最低投资金额,那么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附录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对该子基金持有的份额。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 1)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10万份,累计收益为100元,T日该投资者赎回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5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元。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1)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2) 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部分赎回. 甲方在部分赎回时,需输入具体赎回金额。

Related to 部分赎回

  • 公司概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000 号 000 室-000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000 号 000 室-000 室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鑫 联系电话:(021)00000000股权结构:

  • 发行概况 本期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降低公司相关债权的管理成本和催收成本,降低公司的应收账款,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交易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公司年度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 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3%。

  • 赎回、转换资金划付规定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响应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不论响应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用。

  •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商务要求 1 合同签订日期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25 日内。

  • 定标程序 甲方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人。

  • 除の効果) この契約が解除された場合には、第1条第2項に規定する発注者及び受注者の義務は消滅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