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伤害: 本合同所称的烧伤: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的严重身体伤害: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中国: 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之病症:指疾病或意外伤害,
1. 在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生效日十二个月内被保险人曾因此医疗状况入院治疗;或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项下获保前六个月内根据广泛接受的病理发展学,该被保险人就已存在的疾病或意外伤害,或症状、体症;或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存在;不管是否已寻求,接受医疗,药疗,医师建议或诊断。 指在本保单生效日之前,已经存在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缺陷或不良状况。 指疾病或意外伤害及其引起的任何症状、继发症或并发症。对于意外伤害来说,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同一事件或同一系列关联事件引起的伤害。 指拥有合法经営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为病人提供 24 小时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的,但不包括主要目的为康复、疗养、护理、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非因急症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治疗,则该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医院。 若因急症需要就近在中国境内非二级或三级医院治疗,被保险人需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起 48 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在身体状态稳定后转入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或三级医院。 指被保险人遭受必须经医师紧急治疗以避免生命或健康永久性伤害的突发症状。 指注明属于承保范围的索赔金额中,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申请相应的保险金前,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额度。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指在保险单中记名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指有权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指已填写投保申请(或其姓名已被包括在该投保单中),且本公司或授权代理人已书面确认将对其提供保险保障的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如未特别说明,这里的被保险人将同时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指被保险人填写的向本公司要求获得保险保障的表格,连同被保险人申请本保险保障时提交的信息、文档和声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通信、表述和声明以及被保险人完成的任何补充问卷,其中均包含了本公司将用于或已经用于判断向各个被保险人核保的信息。 指本公司签发的书面声明或通知,以确认和记录对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正,包括任何用词变化或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变化,或在限制条件下承保时的限制条件。 指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记载的(以较迟者为准),表示对具体被保险人开始适用保险保障的起始日。 指最新的保险单或批单中列出的适用于各个被保险人的保障期限。 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亦无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指并非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业务关联者(如商业合作伙伴、雇员或雇主),且已获得其所执业国家的医疗卫生当局核发的行医执照的执业医师,其提供的治疗服务内容应在其执照和业经培训范围内。本保险合同中凡提及“医师/医生”应在适用的情况下理解为全科医师和/或专科医师。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释义.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 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伤害: 本合同所称的烧伤: 本合同所称的战争: 本合同所称的特技: 本合同所称的攀岩: 本合同所称的探险: 本合同所称的潜水: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的境内/中国: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 本合同所称的急症: 本合同所称的周岁: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人/本公司: 本合同所称的您: 本合同所称的投保人: 本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 本合同所称的投保单: 本合同所称的批单: 本合同所称的生效日期: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称的肢: 本合同所称的无有效驾驶证: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亦无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指并非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业务关联者(如商业合作伙伴、雇员或雇主),且已获得其所执业国家的 医疗卫生当局核发的行医执照的执业医师,其提供的治疗服务内容应在其执照允许执业的范围内。本保险合同中凡提及“医师/医生”应在适用的情况下理解为全科医师和/或专科医师。 指具有护士资格(并非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其业务关联者,包括商业合作伙伴、雇员或雇主),且已获得其所执业国家的医疗卫生当局核发的执业执照,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应在其执照和业经培训范围内。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在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不被视为恐怖行为。 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行动。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3)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此页内容结束)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中证500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中证500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中证500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南方中证500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南方中证500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中证500量化增强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