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 样本条款
重大诉讼.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金杜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未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重大诉讼. 根据冠捷科技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冠捷科技及其子公司新增 1 起涉诉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冠捷投资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向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重大诉讼. 根据目标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境外律师的调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目标公司不存在对本次交易或其日常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
重大诉讼. 根据《KE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截至《KE 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出具日, KE 公司诉讼标的额超过上海电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0.05%或者虽未超过前述金额但是其判决结果对 KE 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共计 12 宗,其中,关于私有化纠纷的案件为 2 宗,关于 NEPRA 纠纷的案件为 5 宗,关于 SSGC纠纷的案件为 2 宗,关于税务纠纷的的案件为 3 宗。具体情况参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三。 其中,1 宗关于私有化的案件(即―KESC 工会诉巴基斯坦联邦等‖(民事诉状编号为 2005 年第 1511 号))载明,法院于 2010 年 4 月 28 日作出临时裁决,裁定未经法院许可,KE 公司的财团成员不得转让其持有的 KE 公司股份。 KESC 工会于 2016 年 10 月中旬根据上述命令向法院申请中止 KE 公司股份的转让,并申请追加上海电力为参与方。根据《KE 公司私有化之备忘录》及 KT律师事务所的说明,KESC 工会在该案件中胜诉的可能性不大。除该案件之外,没有发现任何法院、法庭或者仲裁庭现在审理的有关 KE 公司的案件的任何裁决或决定可能会阻碍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完成。 鉴于此,交易双方在《股份买卖协议》中已将书面确认不存在基于宪法请愿 2005D-1511 等通过任何命令来禁止交割的发生,作为第一批股份的交割的先决条件之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KE 公司的该等重大诉讼不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交割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重大诉讼. 根据《购买与出售协议》及《卖方披露表》,截至《购买与出售协议》签署日,C2 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金额超过 25 万美元的重大诉讼为 CGFI 作为原告就非居民预扣所得税的返还向西班牙中央行政法院提起的两起行政诉讼,涉及金额合计约为 532.2 万欧元。根据《购买与出售协议》的相关约定,上述行政诉讼所返还的非居民预扣所得税由本次交易之卖方 CIT Leasing 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