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 样本条款

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忠旺集团的确认、忠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所在地的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忠旺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企查查网站(xxxxx://xxx.xxx.xxx/)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信永中和广州分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近三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方面未受到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发行不会因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上述业务运行情况受到限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确认以及信永中和广州分所为发行人出具的 《审计报告》,发行人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作为长期借款的担保,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上述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余额为人民币548,220.9万元。 金杜认为,上述资产受限的情形系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发行人上述资产受限情形未违反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新英开曼及其子公司就其行政处罚事宜出具的说明及境外法律尽职调查 报告,以及境内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合规证明,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新英开曼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京工商朝处字〔2017〕第283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英传媒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布未标明数据出处广告,被罚款20,000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英传媒已足额支付了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项下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鉴于新英传媒已经通过及时缴纳罚款等行为消除了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并且上述罚款金额与新英体育当时资产规模相比较小,没有对新英体育当期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对新英开曼及其子公司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重大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一级子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网站 (包括地市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要搜索引擎进行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合并范围内一级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没有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纳税等事项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行为不会因其业务运营情况或其他原因受到限制。
重大行政处罚. 14. 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重大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华康大药房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2笔,具体如下:
重大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江苏百佳惠金额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2笔,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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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委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资产管理合同所提及的投资目标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在某些情况下,资产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甚至本金受损的风险。委托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风险偏好考虑是否适于参加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进一步承认,资产委托人完全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资产委托人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全文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复核;在收到报告之 日起 3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特定投资者认购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 违约、免责及争议解决 5.1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 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 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附件 3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 V= ―――――――――― 100 (備 考) V は、16(13)の規定により算定するガス量 V1は、計量法で定める使用公差を超えているガスメーターによるガス量 A は、計量法で定める使用公差を超えているガスメーターによる速動又は遅動の割合(パーセント) (別表第9)2.5 キロパスカルを超える圧力で供給する場合のガス量の算式 V1×(101.325+P) V= ―――――――――――――― 101.325+0.981 (備 考) V は、16(16)の規定により算定するガス量 P は、2.5 キロパスカルを超えて供給する圧力 V1は、ガスメーターの検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