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样本条款

重整计划生效的条件. 本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之相关规定,由天马股份债权人会议按各表决组分别进行表决。天马股份无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本次债权人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债权人有权在本重整计划草案公告后,以书面形式对本重整计划草案预先作出表决意见,该表决意见在债权人会议正式表决时继续有效。 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管理人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向衢州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 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本重整计划草案由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表决虽未全部通过但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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