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化领域的协同效应 样本条款

金融信息化领域的协同效应. 一方面,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金融专用设备相关业务,主要为城商行、农商行、股份制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 ATM 产品及相关技术服务,具体包括 ATM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维护、运营等服务,业务模式分产品销售、运营服务、其他技术服务三种。公司自主研发的 ATM 产品主要有C6000 系列和C7000 系列,具有完整自主知识产权,拥有 3 项专利和多项软件著作权,是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2016 年,公司创新推出 ATM 与交通票务服务结合的“银铁通”产品,赋予 ATM 终端更多服务功能,成为银行服务百姓的新型设备。 另一方面,在金融应用软件领域,上市公司以行业前沿实践引领软件产品的研发创新,基于云架构和大数据推出了“互联网+全能银行”新一代 IT 应用架构 ModelB@nk4.0,聚焦“互联网+全能银行”,是国内首款面向“互联网+”的银行 IT 应用架构解决方案;依托自主研发的分布式技术平台 Sm@rtGalaxy,升级主要产品支持云及分布式架构,创新推出了分布式银行核心系统、互联网金融平台、互联网开放平台、云上 ESB 等,并且收获了诸多客户案例;还与多家银行客户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共建创新实验室,深入研究区块链、人工智能、微服务等新技术的实践应用。在农村金融方面,上市公司服务的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客户数量已经超过 260 家。 在金融信息化领域,标的公司凭借自身渠道软件平台研发能力和方案解决能力,针对农村市场金融服务特点和各地农信社的实际情况创新性提出针对中小农商行的末梢渠道信息化建设解决方案,自主研发设计农商宝产品及后台管理系 统。自 2014 年下半年以来,农商宝相关产品在山东省潍坊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试点工作中取得良好使用效果,使用频次和交易量均达到预期,有效解决了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服务产品匮乏的瓶颈问题。 ATM 产品与农商宝相关产品在功能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客户群体上存在一定互补。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现有的 ATM 终端等产品可与标的公司的农商宝相关产品形成产品组合,根据客户需求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选择,形成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协同发展的局面。 同时,恒鸿达科技的农村金融营销服务体系,将直接帮助上市公司提高金融软件产品的渗透能力,帮助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客户提高农村金融的末梢网络覆盖率,继而提高上市公司金融产品线的应用价值与市场规模。

Related to 金融信息化领域的协同效应

  • 合同效力 21.1 除本合同和甲乙双方书面签署的补充协议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双方约定和往来函件均不具有合同效力,对本项目无约束。

  •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評価項目 評価対象とする項目は、第2.業務仕様書案の別紙評価表の評価項目及び入札価格です。

  • 約款の適用 第2条(約款の変更)第3条(用語の定義)

  •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响应文件提交 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谈判时间):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 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六)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 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4: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