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价.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激励该等交易对方实现承诺净利润数后进一步拓展宝乐机器人的业务,实现良好业绩,各方同意:如果目标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者)实现的累积净利润总和超过预测利润数总和的,公司同意将超出部分的 40%用奖金形式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奖励。目标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奖励予目标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奖励对象及奖励对价的分配由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结束且相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后 1 个月内,确定并形 成奖励分配方案,该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于 1 个月内实施,奖励对价相关的纳税义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
奖励对价. 如恒鸿达科技在全部承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全部承诺年度业绩承诺金额总和,各方同意在承诺年度结束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恒鸿达科技进行审计后,按照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的 50% 金额(以交易对价的 20%为上限)作为奖励对价由恒鸿达科技于 2022 年 4 月 30日之前支付给管理层股东,由管理层股东自行协商分配比例,但奖励对象应满足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未主动从恒鸿达科技离职(因上市公司以股东身份作出降低管理层股东日常待遇决议而导致其主动离职的除外)的条件,否则对离职的管理层股东将不予进行奖励。 如管理层股东需要依据前款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补偿,应优先对奖励对价进行冲抵。 若管理层股东已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上市公司履行完成补偿义务的,视为当期承诺净利润已完成。 上述“净利润”系指恒鸿达科技经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奖励对价. 根据华视网聚在本次交易后的盈利实现情况,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作出作价调整安排如下: 在达到上述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承诺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实 现的扣非净利润数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按如下计算公式以现金方式再向交易对方进行业绩奖励:业绩激励金额=(补偿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补偿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50% 。在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方各方按照交易前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占交易对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进行分享。
奖励对价. 如华苏科技在全部承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全部承诺年度业绩承诺金额总和,各方同意在承诺年度结束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苏科技进行审计后,按照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的 50%金额作为奖励对价由华苏科技支付给管理层股东(相关税费由华苏科技代扣代缴),由管理层股东自行协商分配比例,但管理层股东应满足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主动从华苏科技离职(因神州信息以股东身份作出降低管理层股东日常待遇决议而导致其主动离职的除外)的条件,否则将不予进行奖励。
奖励对价. 根据上市公司与利润补偿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激励利润补偿方实现承诺净利润数后进一步拓展华炜科技的业务,实现良好业绩。各方同意若华炜科技在利润补偿期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高于承诺的净利润总额,则超出部分的 30%将作为奖励由上市公司向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仍在华炜科技留任 的管理层一次性支付。具体奖励方案由华炜科技董事会董事审议通过并报蓝盾股份备案方可实施。 上述奖励对价在华炜科技 2017 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被奖励人员进行支付。
奖励对价.
10.1 当江苏鹏创在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总额高于承诺期承诺净利润的 105%时,将超出承诺净利润部分以现金的方式对江苏鹏创管理层及骨干员工进行业绩奖励,业绩奖励的金额为(承诺期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承诺期承诺净利润)×35% ,且不超过 3,760 万元。
10.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述奖励对价不得超过本次交易价格的 20%。如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10.3 上述奖励对价在承诺期最后一个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江苏鹏创董事会将确定奖励的具体人员范围、具体分配方案和分配时间等情况报甲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