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价 样本条款

奖励对价.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为激励该等交易对方实现承诺净利润数后进一步拓展宝乐机器人的业务,实现良好业绩,各方同意:如果目标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者)实现的累积净利润总和超过预测利润数总和的,公司同意将超出部分的 40%用奖金形式对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团队进行奖励。目标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奖励予目标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奖励对象及奖励对价的分配由交易对方在业绩承诺期结束且相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后 1 个月内,确定并形 成奖励分配方案,该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于 1 个月内实施,奖励对价相关的纳税义务由实际受益人自行承担。
奖励对价. 根据华视网聚在本次交易后的盈利实现情况,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作出作价调整安排如下: 在达到上述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承诺如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实 现的扣非净利润数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结束后按如下计算公式以现金方式再向交易对方进行业绩奖励:业绩激励金额=(补偿期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补偿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50% 。在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交易对方各方按照交易前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占交易对方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比例进行分享。
奖励对价. 如华苏科技在全部承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全部承诺年度业绩承诺金额总和,各方同意在承诺年度结束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华苏科技进行审计后,按照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的 50%金额作为奖励对价由华苏科技支付给管理层股东(相关税费由华苏科技代扣代缴),由管理层股东自行协商分配比例,但管理层股东应满足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未主动从华苏科技离职(因神州信息以股东身份作出降低管理层股东日常待遇决议而导致其主动离职的除外)的条件,否则将不予进行奖励。
奖励对价. 如恒鸿达科技在全部承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全部承诺年度业绩承诺金额总和,各方同意在承诺年度结束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恒鸿达科技进行审计后,按照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的 50% 金额(以交易对价的 20%为上限)作为奖励对价由恒鸿达科技于 2022 年 4 月 30日之前支付给管理层股东,由管理层股东自行协商分配比例,但奖励对象应满足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未主动从恒鸿达科技离职(因上市公司以股东身份作出降低管理层股东日常待遇决议而导致其主动离职的除外)的条件,否则对离职的管理层股东将不予进行奖励。 如管理层股东需要依据前款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补偿,应优先对奖励对价进行冲抵。 若管理层股东已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上市公司履行完成补偿义务的,视为当期承诺净利润已完成。 上述“净利润”系指恒鸿达科技经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均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均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根据《上市规则》,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神州信息经审计的 2016 年度财务报告,恒鸿达科技经审计的两年一期财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相关指标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具体计算如下: 神州信息(2016.12.31/2016 年度) 949,823.45 801,431.28 460,165.83 恒鸿达科技(2017.9.30/2016 年度) 15,093.73 13,629.73 11,852.80 恒鸿达科技 100%股权交易价格 78,000.00
奖励对价. 如恒鸿达科技在全部承诺年度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超过全部承诺年度业绩承诺金额总和,各方同意在承诺年度结束并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恒鸿达科技进行审计后,按照累计实现净利润超出承诺净利润总和部分的 50% 金额(以交易对价的 20%为上限)作为奖励对价由恒鸿达科技于 2022 年 4 月 30日之前支付给管理层股东,由管理层股东自行协商分配比例,但奖励对象应满足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未主动从恒鸿达科技离职(因上市公司以股东身份作出降低管理层股东日常待遇决议而导致其主动离职的除外)的条件,否则对离职的管理层股东将不予进行奖励。 如管理层股东需要依据前款约定对应收账款进行补偿,应优先对奖励对价进行冲抵。 若管理层股东已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向上市公司履行完成补偿义务的,视为当期承诺净利润已完成。 上述“净利润”系指恒鸿达科技经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奖励对价. ‌ 根据上市公司与利润补偿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激励利润补偿方实现承诺净利润数后进一步拓展华炜科技的业务,实现良好业绩。各方同意若华炜科技在利润补偿期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总额高于承诺的净利润总额,则超出部分的 30%将作为奖励由上市公司向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仍在华炜科技留任 的管理层一次性支付。具体奖励方案由华炜科技董事会董事审议通过并报蓝盾股份备案方可实施。 上述奖励对价在华炜科技 2017 年度《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上市公司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后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被奖励人员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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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一)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招标公告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 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有利于公司扩大生物质产业规模,促进公司更好更快发展。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东莞汇裕公司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书》,将对公司的本期及期后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因履行该协议形成重大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