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金融衍生工具 Clause in Contracts

金融衍生工具. 衍生品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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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 衍生品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 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衍生品,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进行估值,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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