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通科技 样本条款

金证通科技. 指 深圳金证通科技有限公司 金万博 指 深圳市金万博科技有限公司 金证创新 指 深圳市金证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华力特 指 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凯健奥达 指 深圳市凯健奥达科技有限公司 联影医疗 指 深圳市联影医疗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中财金证 指 中财金证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 同仁股权投资 指 山西同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融子午 指 中融子午(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创达物联网 指 河北信创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佳时达 指 广州佳时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数字金融 指 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丽海弘金 指 深圳市丽海弘金科技有限公司 丽海弘金资产 指 深圳市丽海弘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晶芯能源 指 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证通股份 指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星网信通 指 深圳市星网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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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术语 公司、本公司、中潜股份、上市公司 指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宝乐股份、宝乐机器人 指 广东宝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交易标的 指 广东科捷龙机器人有限公司等6名股东持有广 东宝乐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100.00%的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中潜股份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广东科捷龙机器人有限公司等6名股东持有宝乐机器人 100.00%的股权 交易对方 指 广东科捷龙机器人有限公司、广州水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曹一波、华和隆(深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方萍、新余市创兴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 宝乐有限 指 深圳市宝乐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宝乐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前身) 宝乐电子 指 深圳市宝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云和机器人 指 广州云和机器人有限公司 科捷龙 指 广东科捷龙机器人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之一 水熊信息 指 广州水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之一 华和隆 指 华和隆(深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对方 之一 创兴投资 指 新余市创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之一 中山吉富 指 中山吉富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吉富材料 指 甘肃吉富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前海萃英 指 深圳前海萃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天将、天将投资 指 共青城天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歌、天歌投资 指 共青城天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罡、天罡投资 指 共青城天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钜通智能 指 广东钜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美的 指 江苏美的春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更名 为江苏美的清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益节 指 苏州益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贝 指 苏州地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普森斯 指 深圳市普森斯科技有限公司

  •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 评审程序 1.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 約の承継) 甲または乙が,第三者と合併し,またはその事業の全部もしくは本契約に関係のある部分を第三者に譲渡するときは,あらかじめ相手方に書面によりその旨を通知し,相手方の承認を受けたうえで,本契約をその承継者に承継させるものとする。 (反社会的勢力の排除)

  •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 安全管理措置 乙は、個人情報の管理責任者、従事者の管理体制及び実施体制、個人情報の漏えい、滅失又は毀損の防止その他の個人情報の安全管理に関する定めを作成するなど必要かつ適切な措置を講じ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本基金的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 本基金管理人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12)、(19)、(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