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責任. 2.1 服務及服務附表。本行須按照客戶與本行間之不時約定,向客戶提供一項或多項服務。如澳盛一般銀行條款並未對某服務之提供作出規定,則相關服務附件將適用於該服務之提供。
2.2 獨立的承攬人、代理人及第三方系統
(a) 本行得就任何服務使用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統。如本行指派任何第三方或使用任何第三方系統,除與客戶另行約定者外,如本條款第2.4條所示,本行僅就作為本行代理人之第三方負責,而不對其他事項負責。如客戶指派或選任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統,則本行不對客戶所生之損失負責。
(b) 客戶就有關帳戶或服務僅得依第2.4條向本行行使追索權,而不得對第三方行使追索權。
銀行責任. 2.1 服務及服務附表。銀行須按照客戶不時與銀行的議定,向客戶提供一項或多項服務。如本條款並未對某服務之提供作出規定,則相關服務附表將適用於該服務之提供。
2.2 獨立承辦商、代理及第三方系統。
(a) 銀行可就任何服務使用第三方或第三方系統。如銀行指定任何第三方或任何第三方系統,則除非與客戶另行議定,否則銀行將按照第2.4條僅對作為其代理之該等第三方負責,其他情形則不予負責。如由客戶指定或選擇代理或第三方系統,銀行將無須對客戶之任何損失負責。
(b) 按照第 2.4條,客戶關於䵷戶或服務的唯一追索權僅對銀行而 (或其代理)之嚴重疏忽,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欺詐而導致的損失 ,銀行仍須對該客戶或(如適用)該代理的直接損失負責。即使有以上規定,銀行在任何情況下無需負責:
(a) 客戶或代理可能遭受的資料或業務損失;
(b) 業務的任何中斷;
(c) 無法實現預期的儲蓄;或
(d) 任何從屬的、間接的、特殊的、懲罰性的或附帶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