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範圍. (一)利用行為:甲方應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 □重製 □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改作 □出租 □編輯 □公開展示 □公開傳輸 □公開演出 □散布
授權範圍. 利用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製造、使用、實施及販賣相關產品。三、
授權範圍. 甲方授權乙方為教育之目的,得將前條授權標的作下列之利用:
授權範圍. 利用本授權技術內容製造、販賣授權產品。四、
授權範圍. (使用前述之成果技術,並製造、販賣其產品)五、產品範圍:(利用本授權技術進行之研發及相關產品)
授權範圍. 授權在中華民國地區內實施本技術。三、
授權範圍. 一、 本授權為非專屬授權。
授權範圍. 利用本授權技術製造、販賣本授權產品,以及實施、重製、修改本授權技術。
授權範圍. 一、所有權人(即著作權人)同意授權文化部及國美館就授權標的,有權 得依著作權法規定之各種利用方式(例如:重製、改作、編輯、出租、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公開演出、散布及授權製作衍生商品等等),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本件授權之權利金已含於藝術銀行作品購入契約之契約價金總價中。
授權範圍. 本授權技術係一種物品,授權實施範圍為利用本授權技術於授權地區內就授權產品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之行為,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授權產品。 權技術於授權地區內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 (或)本授權技術係一種方法,授權實施範圍為利用本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