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總協議 样本条款

銷售總協議. 於[ ●],本公司(為其本身及代表附屬公司)與金科股份(為其本身及代表金科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及其聯繫人)訂立銷售總協議(「銷售總協議」),據此,金科股份將自本集團購買或促使金科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及其聯繫人自本集團購買定制禮品及日用品,其將用於金科集團及其聯繫人的促銷活動、銷售案場或作為金科集團及其聯繫人的僱員福利。銷售總協議自[編纂]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期間有效。訂約雙方相關成員公司將根據銷售總協議規定的原則訂立單獨購買協議,當中列明具體條款及條件。 截至2017 年、2018 年及2019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各年及截至2020 年6 月30日止六個月,銷售總協議項下的交易金額分別約為人民幣0.6 百萬元、人民幣0.7 百萬元、人民幣5.5 百萬元及人民幣2.3 百萬元。於2019 年,金科集團及其聯繫人開始向我們購買定制禮品用於促銷活動,導致2019年交易金額大幅增加。 產品價格將按公平基準經參照產品的現行市價及本集團就類似產品向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批發價後釐定。
銷售總協議. 於2021 年[ ●],新希望服務與新希望控股訂立銷售總協議(「銷售總協議」),據此,新希望控股集團同意自本集團採購若干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加工食品(「該等產品」),將提供予其僱員作為僱員福利或將用於新希望控股集團的營銷推廣活動,年期由[編纂]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我們為社區零售及商業採購服務的業務營運自獨立第三方採購該等產品。鑑於我們多年來一直與中國若干獨立供應商合作,我們能夠以優惠價格採購該等產品。基於我們與新希望控股集團的討論,其將於2020年第四季度開始採購若干該等產品作為贈予其僱員的春節禮品。該等產品的應付採購價須經公平磋商後,參考現行市價、我們提供予獨立第三方客戶的批發價以及我們從獨立第三方供應商採購該等產品的成本釐定。 董事估計,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各年,銷售總協議項下的最高年度採購額分別不會超過人民幣5.9百萬元、人民幣6.9百萬元及人民幣7.9百萬元。 在釐定上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下文所述於相關情形下應屬合理有據的因 素: • 根據本集團管理賬目,新希望控股集團及其聯繫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根據銷售總協議應付費用約人民幣5.0百萬元;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新希望控股集團因僱員人數增加而對該等產品的預期需求;及 •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該等產品的估計採購成本,已計及人力成本增幅。 由於上市規則所載與銷售總協議年度上限有關的各項適用百分比率按年計算預期將超過0.1%但低於5%,故銷售總協議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所載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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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 誠実協議 第 13 条 本協定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必要が生じた場合、または本協定に関し疑義が生じた場合は、その都度、甲および乙が誠実に協議して定めるものとする。 以上の証として、本基本協定書を●通作成し、各当事者がそれぞれ記名押印のうえ、各1通を保有する。 令和 年__月__日

  • 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 保證金 (一)保證金之發還情形如下(由機關擇定後於招標時載明) :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平均發還。 □履約保證金依履約進度分 期發還,各期之條件及比率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餘之部分於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發還。 ■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應繳納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發還。 ■差額保證金之發還,同履約保證金。

  •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前款第 2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