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及文件保存. 25.1 除資料政策通告外及在任何適用法律的規限下,客戶同意本行:
(a) 錄取客戶及任何獲授權簽署人致電本行的所有電話通話及給予本行的所有口頭指示及電郵通訊;及
(b) 利用終端機的攝影機或發出指示的其他設施將以上各項進行錄影或錄音。
25.2 本行每次進行錄取時,可以(但並非必須)告知客戶及任何獲授權簽署人正在進行錄取。所有此類錄製品均屬本行所有,收集的目的是作為有關指示、資料及/或內容的不可推翻的證據,而客戶亦同意此收集目的。客戶承諾、陳述及保證,客戶已就以上第 B25.1 條所述的錄取程序通知獲授權簽署人並取得其同意。所有此類錄製品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客戶同意不會純粹由於此類錄製品以電子形式收納及/或列載或經電腦系統製作或輸出,而對其內容的可接納性、可靠性、準確性或真確性提出反對或爭議,客戶並放棄提出上述異議的任何權利(如有)。
25.3 本行可訂定保存期限,並可能在期限過後銷毀正本。正本可能會被製成縮微膠卷或其他影像副本並加以保留,此類影像版本應被視為與正本具有同等真確性及效力。在符合資料政策通告的原則下,本行僅於收集資料的用途上合理地需要的期間內保存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