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条款 样本条款

阳光条款. 商家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苏宁加及其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谋取利益。如有违反,无论商家是否实际获得利益,苏宁加均有权立即终止向商家名下部分或所有店铺提供服务,同时,苏宁加有权根据商家意图谋取利益的价值或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财物等的价值的两倍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商家拒绝支付的,苏宁加有权直接从商家易付宝余额或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苏宁加损失的,商家应予以补足,商家涉嫌犯罪的,苏宁加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检举。 零售云平台仅作为平台使用方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交易相关信息和服务的平台。本协议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苏宁加成为商家在平台上与第三方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商家在平台上的交易,苏宁加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对商家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商家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平台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均由商家自行负责支付。
阳光条款. 商家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苏宁易购及其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谋取利益。如有违反,无论商家是否实际获得利益,苏宁易购均有权立即终止向商家名下部分或所有店铺提供服务,同时,苏宁易购有权根据商家意图谋取利益的价值或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财物等的价值的两倍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商家拒绝支付的,苏宁易购有权直接从商家易付宝余额或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苏宁易购损失的,商家应予以补足,商家涉嫌犯罪的,苏宁易购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检举。
阳光条款. 双方力求建立健康的商业合作关系,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向对方业务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宴请、旅游、购物券、礼品等),对业务人员提出的类似要求有权拒绝,并有义务向其单位法定代
阳光条款. 商家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向苏宁易购及其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或其 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谋取利益。如有违反,无论商家是否实际获得利益,苏宁易购均有权立即终止向商家名下部分或所有店铺提供服务,同时,苏宁易购有权根据商家意图谋取利益的价值或为谋取利益所提供的财物等的价值的两倍要求商家支付违约金,商家拒绝支付的,苏宁易购有权直接从商家易付宝余额或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苏宁易购损失的,商家应予以补足,商家涉嫌犯罪的,苏宁易购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检举。 苏宁云台仅作为平台使用方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交易相关信息和服务的平台。本协议的生效并不意味着苏宁易购成为商家在平台上与第三方所进行交易的参与者;对商家在平台上的交易,苏宁易购仅提供技术服务,不对商家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商家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苏宁易购网站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均由商家自行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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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预付款 6.1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 。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別 表 1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