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事業項目. 10.2.1 乙方得於本案用地開發經營附屬事業,但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零售市場用地准許使用項目之規定,惟本案附屬事業不得為住宅。
10.2.2 乙方營運期間,乙方如認原附屬事業項目有修正之必要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及證明,敘明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權利金是否有調整之必要),向甲方申請增加或修正附屬事業開發經營範圍,但不得逾招商文件所訂本案得經營之附屬事業範圍。
附屬事業項目. 乙方為輔助或配合本案之本業,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營運 附屬事業之項目,例如餐飲業或零售業等。另外,乙方得辦理林業文化體驗活動。乙方營運之附屬事業,應經甲方核定後執行。惟若有疑義者,一切以甲方認定為主,乙方不得對甲方認定結果異議。此外,乙方亦不得從事下列事業:
1. 旅館業。
2. 視聽歌唱業。
附屬事業項目. 乙方得依相關法規自行提出附屬事業之規劃,並取得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
附屬事業項目. 民間機構得依相關法規自行提出附屬事業之規劃,並取得主辦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