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識別標誌 样本条款

促參識別標誌. 乙方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之規定,自費設置促參識別標誌,並於正式營運前應備具促參識別標誌設置計畫,提請甲方書面同意後設置。
促參識別標誌. 9.7.1 乙方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識別標誌設置要點」之規定,自費設置促參識別標誌,營運期滿、中止營運或終止投資契約時,乙方亦應自行拆除,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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