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3、 样本条款

附錄 3、. 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
附錄 3、.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118
附錄 3、. 2 附錄 13B 5(1)
附錄 3、. 156. 核數師應在所有合理時間查閱本公司保存的所有簿冊以及所有相關賬目及會計證據,並可請求董事或高級人員提供該等人士所管有的與本公司簿冊或事務有關的任何資料。
附錄 3、. 段 附錄 13第 B 部分第 5(1)段
附錄 3、. 條第 14(4)條
附錄 3、. 委任代表文件須以任何一般格式或董事會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前提是不排除使用兩種格式)且若董事會認為適當,董事會可隨任何大會通告寄出於大會使用的委任代表格式文件。委任代表文件須視為賦予委任代表權力就在發出委任代表文件相關的大會上提呈有關決議的任何修訂按其認為合適者進行投票表決。委任代表文件 (除非其中有相反的表示)須對與該文件有關的大會的任何續會或延會同樣有效。董事會或(於任何會議上)會議主席在一般或任何特殊情況下可決定將代理任命視為有效,儘管並未按照細則規定接收任命或細則規定的任何資料。在上文的規限下,倘未按照細則所載方式接收代理任命及細則規定的任何資料,則獲委任人無權就所涉股份進行投票表決。
附錄 3、. 附錄 14 A4.2
附錄 3、.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有關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惟只在下列情況下,方可進行出售: 附錄 3
附錄 3、. 董事會可於其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於遞呈要求日期持有不少於本公司繳足股本(賦有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投票權)十分之一的股東於任何時候有權透過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發出書面要求,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有關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項或決議案;且該大會僅以實體會議方式及應於遞呈該要求後兩(2)個月內舉行。倘遞呈後二十一(21)日內,董事會未有召開該大會,則遞呈要求人士可根據公司法第74(3)條的規定召開有關實體大會。 59. (1) 股東週年大會須發出最少二十一(21)個足日的書面通告,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特別大會)則以最少十四(14)個足日的書面通知召開。倘上市規則允許,在下列人士同意下,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期可能較上述所規定者為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