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顾问费用及勒索费用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于所有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 首次知晓承保事故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发生的费用为限. 根据任一承保事故要求理赔并获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不得再根据其他承保事故要求理赔。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即时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承保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承保事故,不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承保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承保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 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承保事故的,本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