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或注册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集合计划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其他品种,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集合计划股票投资占集合计划资产 的 5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动力”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 划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集合计划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1.2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下述集合计划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集合计划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集合计划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动力”主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集合计划非现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集合计划保持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4)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6)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7) 本集合计划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大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集合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本集合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大集合计划(包含开放式大集合计划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大集合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本集合计划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集合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集合计划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集合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集合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集合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 值的 20%; (17) 本集合计划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集合计划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 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集合计划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集合计划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 本集合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40%;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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