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有效指令或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托管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集合计划财产。 6、 对于因集合计划份额申购、集合计划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的损失,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5.1.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1.2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及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5.1.3 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1.4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1.5 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5.1.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集合计划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不属于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集合计划财产。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集合计划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 6.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的规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财产。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集合计划财产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为集合计划在境外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境外托管人根据集合计划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集合计划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财产。集合计划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集合计划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配合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将不保证集合计划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集合计划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产管理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集合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集合计划财产没有到达集合计划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集合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 7. 除非根据管理人书面同意,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集合计划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集合计划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集合计划财产保管的原则. 1、 集合计划财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 托管人应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财产。未有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财产; 3、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集合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集合计划财产应分别设置账户,确保集合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按照资管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集合计划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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