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并进行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集合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集合计划A类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C类份额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该类份额对应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集合计划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集合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集合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第 3 个工作日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集合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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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 技术培训 1、 卖方技术人员必须免费对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等事项向买方作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2、 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向买方提供使用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的集中培训。

  • 定 义 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

  • 損害額の決定 当会社が保険金を支払うべき損害の額は、次のとおりとします。

  • 质疑提起与受理 对磋商文件的质疑:已注册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网登录系统,成功下载磋商文件后,方有资格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采购文件质疑联系人: 王先生 采购文件质疑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条款号 内 容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大学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 19 号(甲),邮编:100 049 联系人:崔老师,电话:000-0000 0000

  •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前金払 受注者は、保証事業会社と、契約書記載の工事完成の時期を保証期限とする公共工事の前払金保証事業に関する法律(昭和 27 年法律第 184 号)第2条第5項に規定する保証契約(以下「保証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その保証証書を発注者に寄託して、請負代金額の 10 分の4以内の前払金の支払いを発注者に請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