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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计划的分类规则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的分类规则.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集合计划根据封闭运作周期的不同分为A、B、C 和 X 四类集合计划份额。其中 A、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设有固定的运作周期,分别为 4 周(28 天)、13 周(91 天)、26 周(182 天)。X 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募集前公布。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发行某一类或几类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比较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等规则,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布。运作周期内,本计划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不开放当期的日常参与和退出。 A、 B、C 三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X 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自动结束。 A、 B、C 和 X 类集合计划份额开放参与日和到期日由管理人于每类集合计划份额募集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确定(如开放参与日和到期日为节假日,则向后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在不改变各类份额封闭运作周期规则的前提下,增加各类份额的开放参与日期,具体的开放参与日安排以管理人在管理人网站公告为准。 A、 B、C 和 X 类集合计划份额除了运作周期和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不一样之外,其他权利和义务均一致。 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标准,并不是管理人向客户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最低收益的承诺。
集合计划的分类规则. 本集合计划的运作周期为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集合计划根据运作周期的不同分类发行,包括但不限于 1 个月、3 个月、6 个月、9 个月、12 个月、 24 个月等多个分类,各分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开放参与前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公告确定。管理人可在运作周期每期开始前设定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业绩基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运作周期内本集合计划各类份额不开放参与和退出。各类集合计划份额每期运作周期到期后进入新的一期运作周期。但管理人有权选择任一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后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或自动终止,但须在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到期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管理人可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可供客户参与的集合计划的类别、开放参与日、到期日、开放规模上限、业绩基准、参与安排及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及下限等规则。 (七) 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 封闭期:指集合计划成立后除开放期以外的每个工作日,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2、 开放期:各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各类集合计划份额 的开放期为该类集合计划份额运作周期结束的当日(如当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首个工作日)。开放日办理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和同时进入开放期的各类集合计划份额之间的转换。如果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退出,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本金和收益自动参与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自动参与的产品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若管理人不再继续运作该期产品某类产品份额,则该类产品份额运作周期结束后自动退出。若管理人继续运作该期产品,则该类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选择退出或转换为当日发行的其他类份额。若该类份额持有人未在运作周期结束时退出或转换,则视为自动参与到该类下一个运作周期且同一产品代码的集合计划份额,按新一个运作周期的业绩基准确定计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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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

  • 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订立。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 乙方义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四 この契約に関し、受注者(法人にあっては、その役員又は使用人を含む の刑法(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第96条の6又は独占禁止法第89条第1項若しくは第95条第1項第1号に規定する刑が確定したとき。

  • 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 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

  •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