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 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
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 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契約期間內採購標的品項有變更名稱時,應由原廠或在臺代理商出具證明文件,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准予更換品項名稱。 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本局及廠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