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经管理层充分论证和谨慎决策。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通过执行上述关联交易能够有效的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占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属公司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体现了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如下: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该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协议条款内容及签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就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本次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全面了解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全部事项,并对此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方新疆天富易通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天富易通”)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燃气”)签订《天然气代收代付协议》,由天富易通引导其运网购货方运输车辆在天源燃气所属加气站加气,并以月结方式由天 富易通代收代付车辆加气费用。上述天然气价格由天源燃气零售价确定,天富易通不另外向天源燃气收取任何费用,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有利于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并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属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讨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进行上述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