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挂牌投资. 如任何投资(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或商品的权益除外)并未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非挂牌投资”),其价值应为按下文约定确定的初始价值,或按照下文约定对其进行重新估值所所确定的价值,但任何非挂牌投资的价值,应为由受托人认可的有资格评估此类非挂牌投资的专业人士定期确定。经受托人批准,该等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为此,非挂牌投资(集合投资计划或商品利益除外)的初始价值,应为相关投资基金为购买该投资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在 每种情况下,为本契约之目的而获得此类投资价值及将其归属受托人所产生的印花税、佣金及其他开支)。 对以低于其面值折价购得的债务工具,基金管理人可按直线法确定其投资价值。
非挂牌投资. 任何并未于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的投资(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或商品的权益除外)的价值须为按照下述条文确定的初始价值,或根据下文所载条文做出的最新重新估值评定的价值,但任何非挂牌投资的价值须定期由 受托人核准为合资格就该非挂牌投资估值的专业人士确定。经受托人批准,该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就此而言,非挂牌投资(集合投资计划或商品的权益除外)的初始价值须等同于购入相关投资基金所付金额(就各情况而言包括为本契约之目的的印花税、佣金及其他购入时和移转于受托人时的开支)。 基金管理人可确定以直线法对以面值折扣价购入的债务票据投资进行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