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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方式 样本条款

项目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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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揭示部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策略和原则以及研究团队提供的分析和建议 等信息,在遵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 项目用地 1、 用地基本情况。本项目拟选址花东镇金谷路以东、街北高速以南作为项目用地,拟选址用地总面积约 142 亩(净用地面积约 120 亩),具体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最后确定的红线面积为准。 2、项目用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3、 乙方应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取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如未竞得的,从公布土地竞得结果当日起,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交易概述 1、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顾地科技”)为优化上市公司业务结构,公司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顾地”)70.00%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董大洋。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马鞍山顾地股权。 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出具了《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深中洲评字(2022)第 2-044 号),对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在 2022 年 4 月 30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股东全部权益账面金额人 民币 2,828.93 万元,全部权益评估值 5,624.80 万元;股权无质押、冻结等情形。具体评估范围为马鞍山顾地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其中资产总额账面值14,395.61 万元,评估值17,191.47 万元,评估增值2,795.86 万元,增值率19.42%; 负债总额账面值11,566.68 万元,评估值11,566.68 万元,评估值与账面值无差异; 净资产账面值 2,828.93 万元,评估值 5,624.80 万元,评估增值 2,795.86 万元,增值率 98.83%。评估前账面值已经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华林专审字[2022]073 号)。 2、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述股权出售事项进行了审议,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转让公司持有的马鞍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股权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3、 本次股权出售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营层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综合指挥系统预警模块升级项目项目编号: 详见采购邀请 项目地址:详见采购邀请项目内容:详见采购邀请 采购预算: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510000.00 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不予接受。采购预算说明: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 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 000 号联系人:吴家胜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4066302 集中采购机构 名称:上海市松江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 000-000 号 0 号楼 0000 室联系人:胡斌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7743657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内管工事に伴う費用の負担 供給施設の所有区分と工事費 - (1) 内管及びガス栓は需要家等の所有とし、需要家等の負担で設置していただきます。なお、工事申込者が建築事業者等の場合は、建築事業者等の負担で設置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2) 内管及びガス栓の所有権は、工事費の全額が支払われるまでは当社が留保するものとし、需要家等は当社の承諾なしにこれらを使用することはできません。この場合、その旨の表示を付すことがあります

  • 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民法第 227 條 第 2 項之加害給付損害賠償),或一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他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项目简介 1.1 采购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见前附表。 1.2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及包名称:见

  •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