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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控说明 样本条款

风控说明. 9.1 为了保护甲方、乙方、甲方客户的共同利益,乙方有权对甲方交易的业务风险水平、业务投诉及其他业务运作情况进行风险管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及投诉情况,如发现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投诉增多等异常情形的,乙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调整前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银行主观原因、政策调整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9.2 对于盗卡、欺诈等风险行为关联的IP 地址、甲方客户注册等信息,甲乙双方应分别采取措施禁止再次交易。如果甲方交易引发甲方客户投诉或银行、公安、司法机关调查,乙方在通知甲方后有权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冻结相应款项,同时,甲方有义务在乙方规定时限内应乙方要求拦截资金、冻结可疑账户,并提供完整的客户资料和交易明细凭据, 以备乙方反馈。若调查部门判断无需赔付,乙方将在审核结果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解冻甲方待结算资金中的相应款项。若调查部门判断需要赔付或甲方逾期未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或乙方已经向受害人先行垫付的,甲方应无条件全额赔付,甲方未及时进行赔付的,乙方通知甲方后,可直接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甲方应及时补齐。 9.3 甲方连续 3 个月(含 3 个月)在乙方的账户无交易发生,乙方有权关闭甲方账户。若甲方账户申请重新启用,需向乙方说明情况并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后可开通;若甲方账户此后不再启用,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终止清算。 9.4 在合作期间,如甲方将乙方产品使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外,或将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甲方遭到银行、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时,乙方通知甲方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9.5 乙方在本协议解除后 90 个自然日后对甲方的剩余资金进行清算,若剩余资金涉及投诉或银行、公安、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则清算将顺延至上诉情形解除。 9.6 本协议终止后一年内,因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的交易导致甲方需要向乙方或用户承担赔付责任的,甲乙双方仍须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风控说明. 7.1 甲方承诺发起的支付交易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 7.2 甲方应在持卡人拒付方面积极防范,并配合乙方及时解决索赔和纠纷。当银行、银联、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对某笔交易进行调查或要求进行资金拦截时,乙方有权对该笔交易的款项进行冻结并通知甲方,如该笔交易的款项已经划拨给甲方,则乙方有权从后续交易结算款中冻结相当数额的款项。当上述机构要求退款、赔付的,乙方有权从已冻结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进行赔付,冻结款项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款或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7.3 若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或发生疑似信用卡诈骗、被盗用、洗钱、套现、拒付、交易非本人操作等情形的,需要协助监管机构及有关单位(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甲方有义务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部门指示提供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城网址、商品名称、交易订单号、交易日期、商品金额、物流发货及签收凭证、签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具体凭证由乙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甲方没有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或甲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交易是由真实的客户发起的,甲方应向客户、乙方及其他受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上述情形在本协议终止后发现的,甲乙双方仍应当遵循本条的约定。 7.4 甲方应在盗卡、信用卡套现、网络钓鱼、洗钱等各类交易类风险方面加强风险管理,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其网站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若甲方网站发生风险事件,乙方可依据风险事件程度,要求甲方进行整改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若未能按期达到整改效果,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7.5 甲方利用乙方支付服务从事或帮助第三方从事洗钱、赌博、色情、套现、网络钓鱼、诈骗、非法销售管制品、违禁品、假冒产品等各种违规、违法及犯罪等活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服务、强制退款、止付相关交易款项、上报司法监管机关等措施并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有权从结算款或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弥补乙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足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7.6 盗卡及网络欺诈处理 当持卡人的密码、账户等信息被他人盗用、或持卡人遭遇网络欺诈事件等导致持卡人发生经济损失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1) 甲方应立刻配合乙方开展对盗卡或网络欺诈事件的调查工作,提供持卡人、盗卡人及持卡消费的信息,共同追查盗卡人的线索、挽回持卡人的经济损失。 (2) 甲方在得到乙方关于盗卡或网络欺诈事件的通知后,立刻采取措施以挽回或减少持卡人的经济损失。 (3) 由于甲方交易导致发生持卡人或乙方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向持卡人或乙方做出相应赔偿。如乙方已经向银行或受害人先行赔付的,甲方应及时补偿乙方损失。 (4) 对于第 3 款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损失,乙方可从甲方的未结算款项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 对有盗卡或欺诈行为或有盗卡或欺诈嫌疑的有关客户或其他相关的 IP 地址、注册用户信息,甲乙双方应分别采取措施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禁止再次交易。 7.7 协议期限内,如果出现新型欺诈手段影响交易安全或其他严重交易安全风险事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支付限额、控制应用场景、暂停合作产品运营等多种方式来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乙方对甲方的交易特征、被投诉次数、被协查次数、风险状况等因素的判断,乙方有权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7.8 因甲方实际业务的需要,在甲方手动生成订单,并由甲方客户直接将订单对应的款项支付至甲方支付账户的情形下,因订单信息不完整、订单信息错误、付款错误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自行与客户协商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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