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与所有权 样本条款

风险与所有权. 26.1 产品损坏或丢失的风险根据适用的交货条款转移给买方。 26.2 产品所有权在交货时转移给买方,但如果买方是清关记录上的进口商,则于进口前在目的港转移给买方。 26.3 若买方不付款,Cytiva 可收回全部或部分产品并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处理这些产品,以减轻买方不付款带来的后果(为免生疑义,所有折旧、拆卸和其他费用将由买方承担),且不影响 Cytiva 行使其在合同或适用法律项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风险与所有权. 6.1. 产品风险应在根据协议将产品提供给客户时,或在交付给客户时,转移给客户。如果缔约方根据本协议达成一致,则产品可以由 ComAp 直接交付给客户,也可以通过 ComAp 的实体、ComAp 的授权经销商、ComAp 或客户的缔约承运人交付给客户。 6.2. 当产品的总价格(包含因协议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记入 ComAp 账户的贷项时,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除非协议中另有(保留所有权的)约定。 6.3. 如果产品已经提供给客户和/或产品已经交付,但产品的所有权尚未由 ComAp 转移给客户,则客户有义务: 6.3.1. 作为受托人或以另行约定的身份代表 ComAp 对产品进行信托保管; 6.3.2. 以可识别 ComAp’s 财产的方式,将产品与客户的其他商品和所有物或第三方的商品或所有物分开储存 (ComAp 无需承担费用); 6.3.3. 不会破坏、污损或者导致产品上的或与产品相关的识别标志/包装变得模糊;以及 6.3.4. 确保满足当地法律要求,使上述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对客户和第三方可执行。 6.3.5. 按照 ComAp 所建议的储存条件,在令人满意的条件下维护产品,并按照 ComAp 合理满意的方式,根据产品的价格全额,代表 ComAp 对产品投保所有风险,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根据要求,向 ComAp 出示保险单。 6.4. 如果未根据协议或已开具的发票按时就产品或服务付款,则 ComAp 有权暂停向逾期付款的客户提供产品和/或所有的服务。ComAp 有权要求该客户退还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客户或第三方可能在这方面发生的损害,ComAp 概不负责。 6.5. 即使在协议终止以后,ComAp 在第 6 条项下的权利也应保留。 6.6. 本条款根据地区减损:澳大利亚特别条款 6.7. 在客户以全额净款支付产品的价款以及客户欠 ComAp 的其他款项之前,这些产品的财产权以及合法实益所有权归 6.8. 客户确认并同意,一经同意协议(根据《2009 年动产担保交易法》,该协议构成安全协议),即表示: a) 在 ComAp 和客户的关系持续的过程中,以及产品收益的过程中,客户将目前或以后由 ComAp 供应给客户(或其账户)的所有产品的担保权益授予 ComAp; b) 客户根据信贷条款或在依据协议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购买,将构成《动产担保交易法》所述之“购买价金担保权” (PMSI),该购买价金担保权将继续适用于在协议订立当日或之后出现的货物和货物销售收益。 c) 在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将(确保)在产品不被设置抵押、留置权或担保权益的情况下,保管 ComAp 供应的所有产品,也不会以对 ComAp 在协议或《动产担保交易法》项下之权利存在影响的方式,来处理产品;以及 d) 除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或以其他方式产生的权利以外,ComAp 还可行使其作为受担保方在《动产担保交易法》项下的任何及所有的救济权,包括但不限于进入客户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去搜寻、获得及处理或保留那些客户已向 ComAp 授予担保权益的有关产品。 6.9. 客户将在根据本协议提供产品之前或之后,采取 ComAp (完全酌情决定)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并提供 ComAp (完全酌情决定)认为必须提供的信息(客户保证该等信息在所有方面均为完整、准确和最新的信息),以便使 ComAp 能够根据 《动产担保交易法》规定,完善因本协议所产生的担保权益。 6.10.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客户放弃《动产担保交易法》第 157 节(或其他章节)规定的接收核实声明副本的权利,并同意 ComAp 和客户订立的受本协议管辖的产品供应合同,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约定不受《动产担保交易法》第 115(1)条所准许的每个条款的约束,但第 115(1)(g)条除外,以便 ComAp 有权扣押担保物,同时,客户还同意放弃第 115(1)条所述之其权利。 6.11. 客户承诺: a) 不会(允许)登记 ComAp 根据本协议享有其担保权益的产品的出资变更表(定义见《动产担保交易法》之所述); b) 在 ComAp (完全酌情决定)认为有必要时,至少提前 7 天,向 ComAp 提供事先书面通知,告知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方式的拟议变更或《动产担保登记表》上登记的客户详细信息的其他变更,以便 ComAp 登记出资变更表(定义见《动产担保交易法》之所述)。 6.12. 客户同意支付因为了登记出资(变更)表或因 ComAp 为了遵守《动产担保交易法》或保护其在《动产担保交易法》项下的地位所采取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客户同意支付 ComAp 因与对 ComAp 所提供之货物主张权益的第三方发生的争议或进行的协商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律师自有客户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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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识别 是指对现实以及潜在的各种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

  •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2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甲方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2.3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仍应承担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过程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代销机构及其人员过错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代销机构投诉、索赔。 2.4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甲乙双方不得以包括签署补充协议在内的任何形式另行约定。 2.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2.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代销机构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和赎回决定及其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对投资本金及收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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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

  • 一般管理費 人件費+2.事業費)の 10%以内 (注2: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风险控制 是指采取相应的措施,监控和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实现以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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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