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专户中的存放情况 样本条款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专户中的存放情况. 2018 年 4 月 25 日,本公司和原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8 年 5 月 16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伯特利电子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伯特利电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开设银行专户,本公司与银河证券、伯特利电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9 年 1 月,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遂宁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伯特利)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开设银行专户,本公司与银河证券、遂宁伯特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20 年 8 月,因公司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工作的保荐人,国泰君安承接银河证券关于伯特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职责。公司、伯特利电子、遂宁伯特利、国泰君安及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相继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银 行 名 称 银行帐号 备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 8112301012000412799 该账户已于2020 年12 月注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 79430188000196186 该账户已于2020 年12 月注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营业部 19150000000066242 该账户已于2020 年12 月注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天门山支行 342006016018880008050 该账户已于2020 年12 月注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开发区支行 498040100100072185 该账户已于2020 年12 月注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188747857699 该账户已于2020 年12 月注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 121260858240 该账户已于2020 年12 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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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 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 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代理机构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 销售机构 (一)销售机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