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投资与和才正心要求回购的,翰林航 宇应当在高新投资与和才正心书面发出回购. 1、国投资管/和才正心要求回购的,翰林精工应当在国投资管/和才正心书面发出回购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做出回购的决议并立即启动回购的法律程序,至迟应当在六十天内完成回购,如果由于国投资管/和才正心的原因或资产评估工作导致履行迟延的,可以顺延完成回购的日期。 2、回购价格按照国投资管/和才正心对公司的投资成本加计同期贷款利息、届时公司账面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值或届时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中较高者确定。 3、翰林精工承诺采取必要的、恰当的或者可采取的行动来执行该等回购或受让。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