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XSZFCGDZ2024-101
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
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SZFCGDZ2024-101
采购单位:东阳市中医院
招标机构: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2月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SZFCGDZ2024-101
项目名称: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标项一:2700000元/年;标项二:2700000元/年;标项三:3600000元/年;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一)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2700000元/年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2700000元/年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备注:
标项三:
标项名称: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三)
数量:1项
预算金额(元):3600000元/年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招标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一、标项二:所有大中小微型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标项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型及以下企业响应投标(投标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最新的国家、浙江省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必须在浙江省完成生产备案或者跨省销售备案;
(2)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认证生产范围;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
(3)投标企业与对接人员无药品经营不良事件记录,无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方面的不良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中标后弃标行为(须提供承诺书);
(4)投标人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能依法生产、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
(5)投标人须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的正式供应商或承诺中标后30天内注册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至2024年2月1日9时00分,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浙江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 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方式:1、由投标人通过登录浙江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上的政采云系统进行获取(首次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先登录浙江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账户注册,注册完毕待审核成功后方可登录政采云系统获取;注册流程见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xxxx?_x0000-00-00%0000:00:00);
2、招标文件获取流程:浙江政府采购网-政采云用户登录-用户中心-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管理。
3、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以“游客”身份获取的采购文件仅供阅览;潜在供应商应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采购文件的,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2月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开标时间:2024年2月1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
采购意向公开链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2、其他事项: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企业信用融资: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2012]13号),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投标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 xxxxx://xxxx.xxx.xx.xxx.xx)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栏目了解相关信息。 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xxxxx://xxxx. czt.zj. xxx.xx/)首页的“浙江政采贷”模块进入申请,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首页的“金融服务”模块进入申请。
4.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
5.本项目实行电子投标,投标文件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并递交。投标人在使用系统进行投标的过程中遇到涉及平台使用的任何问题,可致电政采云平台技术支持热线咨询,联系方式:95763。
6.投 标 人 应 在 开 标 前 完 成 CA 数 字 证 书 办 理 。 ( 办 理 流 程 详 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xxxx)。完成 CA 数字证书办理预计一周左右,建议各投标人抓紧时间办理。
7.投标人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投标工具请供应商自行前往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安装,(下载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xxxx),
( 电 子 投 标 相 关 学 习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0000x.0000.0000.0x00xx00xx0000x0x00x0x00x0000000。)
8.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提示:为扩大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面,除政采云网上金融服务合作银行外,东阳市范围内增加浙商银行金华分行东阳支行作为线下合作银行。
浙商银行金华东阳支行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13967983441 0000-00000000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东阳市中医院
地址:xxxxxx000x
项目联系人(询问):xxx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6645113
质疑联系人:xxx xx联系方式:0579-8663185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00x 传 真:0579-86633123
项目联系人(询问):xxx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6633123
质疑联系人:xxx xx联系方式:0579-86018279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东阳市财政局采监科 地址:xxxxxxx0x
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0
附件: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招标文件
东阳市中医院
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0日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000-000-0000;天谷CA 400-087-8198。
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一、项目编号:XSZFCGDZ2024-101
二、采购项目名称: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三、采购内容
标项 |
采购内容 |
预算金额 |
最高折扣率限价 |
服务期限 |
一 |
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一) |
270万元/年 |
80% |
2年 |
二 |
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 |
270万元/年 |
80% |
2年 |
三 |
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三) |
360万元/年 |
80% |
2年 |
▲备注: 1、合同一年一签,如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情形记录且经采购人考核满意的,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期内若有集采,挂网采购等重大政策变动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组织招标。 2、从履约能力及服务质量方面考虑,本项目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三个标段中,每个投标人按开标顺序(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只允许一个标项中标,其余标项得分排名再次为第一名时,视为自动放弃其中标资格。 3、如每年度供货累计金额超出预算金额,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年度预算金额的10%。 |
四、项目内容
1、供货内容: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的中标人根据附件2022年颗粒剂使用清单中的序号分别依次轮流供货。对分配到的品种未能生产或者未能供货的,由采购人指定供应商;后续中标人增加生产能力而增加的品种,已经被顶替的不再返回,3家中标人均未供货的品种谁先具备供货能力就由谁供货;2022年颗粒剂使用清单以外的新增品种由采购人指定供应商。
2、本次将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商。
3、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如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良好,无违约情形记录且采购人满意的,经双方同意,合同期满后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合同期内若有重大政策变动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组织招标。
4、具体供货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数量为准,按实结算。接到采购人通知后,48小时内供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细则 |
1 |
配方颗粒质量 |
同一品种配方颗粒验收不合格被退货2次以上的,每品种扣5分。 |
配方颗粒包装、标签等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等国家规范规定要求的,每次扣5分。 |
||
2 |
供货及时性 |
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中药配方颗粒,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的,每次扣5分。 |
发现质量问题的产品或滞销药品不给予退换货的,每次扣5分。 |
||
不按采购人的《中药配方颗粒采购订货单》供货,造成采购人中药配方颗粒缺货的,每次扣5分。 |
||
3 |
服务态度 |
相关人员服务态度恶劣,引起病人或采购人相关人员投诉的。配方服务未达到医院药房管理要求的,每次扣5分。 |
▲注:
1、采购人每半年考核一次,一次考核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下一年度供货合同。
2、应急处理方案:三个标项中的任一中标单位考核不合格,经采购人考核评估后可由采购人指定其余标项中标人顶替。
五、服务要求
(1)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
1、生产企业制定严格的内控药品标准(包括原料、各单元工艺环节物料、中药配方颗粒成品检验标准及过程控制指标),明确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要求,使作为初始原料的中药材、作为提取用原料的饮片、作为制剂用原料的中间体和作为终产品的成品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
2、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符合中药配方颗粒的国家药品标准或浙江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最新标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2020版《中国药典》、《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医院有权随时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过程进行抽查检验,或者派出专人监督。
3、中标人与医院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并向医院提供每一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检报告。
4、中药配方颗粒所使用的设备、包装材料等须符合行业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
5、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应符合医院药品入库验收标准,有效期只剩6个月的原则上不入库,以保证药品质量。
(2)中标人免费提供智能调配所需系统、设备,提供的设备,满足国标、省标调剂。供医院调剂使用,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3)智能调配系统与医院系统对接,所需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4)如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有发布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的相关政策要求(包括价格等),中标人需按政策要求执行;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满足上级部门政策要求,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六、项目要求
1、必须保证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是合法、合格药品;保证所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到货入库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并保证有效期内的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
2、医院仅负责提供相关场地及日常水电,中标人应提供与医院使用规模相适应的三个院区最新一代的调剂设备、配套设施及符合医院业务需求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中药学专业人员数量,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医院要求及时增加人员,保证医院业务正常运行。
3、承担与配方颗粒项目相关的场地建设、装修及办公耗材等费用,包括后期如有中药配方颗粒药房移址搬迁或改造等。
4、调配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及时到现场维修,并在8小时内维护修复,24小时内将药品送达病人指定地址,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5、遵循采购人有关保证智能中药房规范运行的工作流程和保证智能中药房规范运行的管理制度,以及运行管理。
6、提供其经营的与采购人中药目录相匹配配方颗粒目录,并保证此目录内的配方颗粒在采购周期内可持续供货。
7、质量合格率100%,当出现缺货情况,必须提前与采购科室报备,原则上缺货品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未在规定时间补齐的,采购人有权按每次500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中标人须承担的运输、退换货(距药品有效期不足1年的或损耗的药品)等责任及费用。
9、中标人必须产品齐全,不得以任何借口(如有货不供,采购量少等)不执行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如发现以上情况,发现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元每次。
10、中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生产、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变化应从其规定。
11、中标人需有项目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及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需及时发放工作人员工资薪酬等费用,不得拖欠。
七、其他要求
1、在药品购销过程中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
2、中标人在保证药品质量前提下按约定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方式等供货,保证临床用药。
3、医院将根据签约承诺内容对中标人进行考核,违约将报医院纪监监察部门备案并告知中标人,两次违约将终止合同,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以相应的罚款。
4、经确认为药品质量原因或工作人员疏忽等人为因素造成医疗机构损失的,其损失(包括由此造成的其它损失)一律由中标人承担。
5、严格执行各部门颁布的医药行业以及医院有关党风廉政、xx自律等规定,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中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中标后弃标或合同转包等不良行为的,上报财政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八、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按批次供货,按照中标人出库单的实际数量进行入库,每月按照实际消耗掉的进行结算;
各批次货款=杭州市中药配方颗粒价格信息(2023年10月)(详见附件)×中标折扣率*实际使用量。
付款方式:
(1)每月月底中标人根据实际消耗的品种、数量情况开具发票,验票合格后支付实际款项(其余在目录以外需新增品种的供应价参照本次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
(2)中标人在结算每批次价款时需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九、样品
1、样品为(党参、防风、白术、甘草、熟地、白芍、当归、黄芪、牛膝、陈皮)每个品种各15包(每包不小于3g颗粒),需标注药品名称,不得显示投标人名称)。
2、各投标人之间不得共用样品,未能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存在欠缺而造成评委对其产品无法评判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封存作验收对照使用。
▲3、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不能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等能确定投标人的信息,若样品中出现相关信息投标人应自行用不干胶粘贴加以遮盖,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4、投标人不管参投几个标项,只需按上述要求提供一份完整的样品。
5、请各投标人将样品快递邮寄至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快递邮件应于2024年1月31日16时00分前送达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未提供样品实物。
6、未中标人样品可自行领回或快递寄回,邮寄费用以及快递过程中出现破损等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2022年颗粒剂使用清单 杭州市中药配方颗粒价格信息(2023年10月)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内容、要求 |
1 |
项目名称: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
2 |
投标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3、投标费用: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本招标文件总则第(五)条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
3 |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本采购标的对应的所属行业为:工业。 |
4 |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本项目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2)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年内; (3)查询记录和证据的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以网页截图等方式留存。 (4)使用规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5 |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强制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强制采购品目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无效。(注:本项目执行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 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优先采购品目的,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该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注:本项目执行最新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 |
6 |
答疑与澄清: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按照公开招标公告第三、七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方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方提出书面质疑;在质疑截止时间前,未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时,视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默认;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者补充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7 |
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项目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投标人应按以下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电子评标”,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上传输、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 2、为了避免由于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等技术、安全故障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况,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经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和CA驱动制作出的后缀名为“bfbs”的加密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发送至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邮箱:1816352277@qq.com,逾期发送或发错后缀名的备份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投标人仅提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4、本项目不强制投标人提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如在开评标时出现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等情况,因投标人未提供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而造成投标无效等一切后果和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8 |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2月1日9时00分 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上自行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 2、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逾期未递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准备事宜(应具备上网的技术条件并保持网络及联系方式畅通)及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 |
9 |
开标时间:2024年2月1日9时00分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到开标现场开标,但投标人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以投标人本单位缴纳社保花名册为准)】准时在线出席电子开标会议,随时关注开标进度,如在开标过程中有电子询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 截止开标时间,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截止后30分钟内对上传政采云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所有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完成或解密时限到后,采购代理机构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超过解密时限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 |
10 |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11 |
中标结果公告: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中标结果公告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dongyang.gov.cn/ggzyjy/index.html),公告1个工作日。 |
12 |
《中标通知书》的领取时间:中标人应自中标结果公告结束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领取,否则按放弃中标资格处理,并因违反诚信原则,提交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
13 |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需向采购人提供预算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递交,投标人需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可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咨询热线4009039583)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中标人也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中标人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中标人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
14 |
1、企业信用融资: 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2012]13号),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投标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栏目了解相关信息。 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首页的“浙江政采贷”模块进入申请,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首页的“金融服务”模块进入申请。 2、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提示:为扩大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面,除政采云网上金融服务合作银行外,东阳市范围内增加浙商银行金华分行东阳支行作为线下合作银行。 浙商银行金华东阳支行联系人:许燕 联系电话:13967983441 0579-86222992 |
15 |
签订合同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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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与东阳市中医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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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按批次供货,按照中标人出库单的实际数量进行入库,每月按照实际消耗掉的进行结算; 各批次货款=杭州市中药配方颗粒价格信息(2023年10月)(详见附件)×中标折扣率*实际使用量。 2、付款方式: (1)每月月底中标人根据实际消耗的品种、数量情况开具发票,验票合格后支付实际款项(其余在目录以外需新增品种的供应价参照本次中标折扣率进行结算)。 (2)中标人在结算每批次价款时需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 |
18 |
货物交付/服务地点:东阳市内,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验收: 1.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出具一式二份验收报告,一份由中标人保管,一份由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件)存档。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3.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4.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履约验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19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失信名单,同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6、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9、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10、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1、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2、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
20 |
投标文件有效期:60天 |
21 |
招标方对投标人的落选不作出任何解释。 |
22 |
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招标依据,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一切以网上公告及书面形式为准。 |
23 |
解释: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注:如本招标文件后面的条款与本表有矛盾的以本表的内容为准。
总则
(一)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及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招标采购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方”)和东阳市中医院(“采购人”)。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保险、税金、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等。
7.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8. 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8.1 本项目原则上采购本国生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除非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已经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且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未明确视同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采购机构不会对其加以限制,仍将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8.2 支持绿色发展
8.2.1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投标无效。
8.2.2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要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8.3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8.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8.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8.3.2.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8.3.2.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8.3.2.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8.3.2.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以及预留份额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标项,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注:本项目投标报价为响应报价,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8.3.3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8.3.4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8.3.5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3.6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8.4支持创新发展
8.4.1 采购人优先采购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自主创新产品。
8.4.2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8.5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2012]13号),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投标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投标人可登录浙江政府采购(https://zfcg.czt.zj.gov.cn)的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栏目了解相关信息。 供应商可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s://zfcg. czt.zj. gov.cn/)首页的“浙江政采贷”模块进入申请,还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首页的“金融服务”模块进入申请。
(三)招标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四)投标委托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以投标人本单位缴纳社保花名册为准)。
▲(五)投标费用
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反规定除外)。
2.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详见本条下列表格收费标准),每年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以预算价为计费基数,第一年中标服务费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天内(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交纳,第二年的中标服务费在合同送财政备案登记前交纳。
服 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100以下 |
1.5% |
100-500 |
1.1% |
中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汇至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
账号:356090100100082625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转包与分包
1.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2.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八)特别说明:
1.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同时提供的是同一品牌产品的,应当按一个供应商认定。
评审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多家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如其中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其所代理品牌产品的,评审时,按上述规定确定其中一家为有效供应商。
2.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或必须为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后发现的,中标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按中标价双倍赔偿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投标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5.评标委员会认为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预中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招标方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为中标方。
7.“政采云”平台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平台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中投标、响应政府采购项目。
(九)质疑和投诉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招标方提出质疑。投标人对招标方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2.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采购人、招标方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受理与答复质疑。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招标需求
3.投标人须知
4.评标办法及标准
5.合同主要条款
6.投标文件格式
7.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二)投标人的风险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投标人应当按照公开招标公告第三、七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方澄清。招标方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招标方必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
3.招标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4.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招标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一)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组成。
1.资格审查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
①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如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④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⑤如投标人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最新的国家、浙江省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必须在浙江省完成生产备案或者跨省销售备案;
(4)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认证生产范围;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
(5)投标企业与对接人员无药品经营不良事件记录,无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方面的不良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中标后弃标行为(须提供承诺书)。
(6)投标人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能依法生产、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
(7)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8)信用记录网络查询页面截图(信用中国与中国政府采购网);
(9)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正式供应商的网络截图或承诺中标后30天内注册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
(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标项三)
(11)东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评价表(格式见附件);
(12)投标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 ;
(13)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 ;
(14)投标人情况介绍;
(1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2.商务技术文件
(1)投标人资信商务、技术自评得分表(格式见附件);
(2)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3)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原材料饮片标准;
(5)检测项目;
(6)药材来源;
(7)生产能力;
(8)溯源系统;
(9)服务方案;
(10)质量;
(11)缺、退换货;
(12)中医药增值服务方案;
(13)意外事件方案;
(14)配送能力和承诺;
(15)人员管理;
(16)供货保障;
(17)售后服务方案;
(18)认证证书;
(19)同类业绩(格式见附件);
(20)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21)环保节能产品;
(22)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投标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3)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4)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3.报价文件
标项一、标项二: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5)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6)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标项三: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二)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方与招标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2.投标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否则视同未响应。
▲(三)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中相关附表格式填写。
2.投标折扣率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投标报价应当包括全部货物价款、原材料、包装费、配送服务费、人工费、运输装卸费、招标代理费等完成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及税金。投标折扣率为投标人所能承受的整个项目的最终一次性报价,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本项目中,投标折扣率不做调整。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60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若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则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应保持有效。
(五)履约保证金:
▲1.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需向采购人提供预算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递交,中标人需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可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咨询热线4009039583)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函期限应大于履约期限2个月)。
▲(六)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份数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并标注页码,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放弃关联点或关联点错误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等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 投标文件需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写全称。
3.投标文件不得涂改,若有修改错漏处,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七)样品递交、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修改和撤回
1.样品:请各投标人将所投标项的样品递交或快递邮寄至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16时00分前送达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递交或快递邮寄地址:东阳市白云街道八华南路63号;邮编:322100;联系电话:0579-86633123,联系人:胡丹春),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未提供样品实物。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将快递收到的样品原封(包括快递包装)不动的送往样品室,对投标单位的样品分别进行编号,由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样品进行评审。
中标人的样品封存于采购人,作为验收的依据,未中标人的样品于本项目中标公告结束之日后,由未中标人自行至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或委托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快递寄回,快递费用由未中标人支付,快递途中样品发生损坏的风险由未中标人承担,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上自行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未按规定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由此造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被误投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4. 投标人未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上自行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仅提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
5.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将被政采云平台拒收。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已提交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修改后重新递交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应当按本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盖章。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修改电子备份投标文件。
6. 截止开标时间,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截止后30分钟内对上传政采云的投标文件进行解密,所有投标人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解密完成或解密时限到后,采购代理机构开启投标文件;投标人超过解密时限的,系统默认自动放弃。
7. 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时,投标人提供了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以电子备份投标文件作为评审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八)投标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投标人疏忽、笔误所造成的差错,应当允许其在评标结束之前进行修改或者补正。限期内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修改、补正投标文件后,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所作的评价和评分结果。
1.在符合性审查和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人仅提交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的;
(2) 在开评标时出现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等情况,投标人未提供电子备份投标文件,无法对投标人继续进行评审的;
(3)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拒绝澄清回复或澄清回复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4)网上下载的证明文件,不能通过真实性验证的(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提供虚假资料处理);
(5)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及未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有“▲”等特殊符号的证明文件的;
(6)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前三年内,相关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受惩黑名单。
(7)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8)投标代表人未能出具身份证明或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不符的;
(9)投标文件格式未按招标文件附件规定的格式、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的或者内容虚假的、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的;
(10)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的或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的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并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11)投标有效期、服务期(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等商务条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2)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投标无效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标无效情况。
2.在技术资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样品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等能确定投标人的信息的(若出现相关信息投标人应自行用不干胶粘贴加以遮盖);
(2)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拒绝澄清回复或澄清回复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3)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的或虚假投标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质量标准的,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有“▲”等特殊符号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5)招标文件中允许偏离的技术、性能指标或者辅助功能发生较大负偏离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对项目实际使用造成影响的;
(6)投标技术方案不明确,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7)与其他参加本次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文字表述内容相同连续20行以上或者差错相同2处以上的;
(8)在资信及商务标、技术标内出现商务报价;
(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投标无效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标无效情况。
3.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子询标函进行澄清回复、拒绝澄清回复或者澄清回复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未填写投标报价或未采用人民币报价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
(3)投标报价具有选择性的,或者开标价格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折扣)价格不一致的;
(4)报价高于用户设定的最高限价或预算金额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投标无效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标无效情况。
4.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为无效。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无效、废标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开标
(一)开标准备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电子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投标人的在职正式职工(以投标人本单位缴纳社保花名册为准)】应做好投标准备,准时在线参加电子开标会议,随时关注开标进度。
(二)电子招投标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2.主持人宣布评标室会议纪律及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告知应当回避的情形,提请有关人员回避;
3.开标及评审程序
3.1在开标时间截止后30分钟内由各投标人自行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3.2由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3.3系统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进行汇总并公布商务技术得分;
3.4在系统上公开报价开标情况;
3.5评标委员会对报价情况进行评审;
3.6在系统上公布评审结果。
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4、本项目采用政采云电子招投标开标及评审程序,开评标时出现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等情况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上传投标人的电子备份投标文件继续评审。
五、评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4人和采购人代表1人,共5人组成。(允许采购人不推荐采购人代表参加,如采购人不推荐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时,评标委员会(5人)都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二)评标的方式
本项目采用不公开方式评标,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三)评标程序
1.形式审查
招标方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
2.实质审查与比较
(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核对,如有疑问,将对投标人进行电子询标,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标委员会澄清有关问题,并在政采云上进行询标答复。
投标人代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澄清、拒绝澄清或者澄清的内容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判。
(3)各投标人的技术得分为所有评委的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数,由指定专人进行计算复核。
(4)招标方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审核商务报价有无计算错误,并根据本项目的评分标准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得分。
(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招标方工作人员对系统中的得分汇总进行复核,计算出本项目最终得分,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并起草评标报告。
(四)澄清问题的形式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应在询标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需盖CA电子签章或实体公章),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政采云系统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6.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六)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审专家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2.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3.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4.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5.评审时,评审专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投标文件的,可询问投标人,并允许投标人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7.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专家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提醒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8.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9.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合法依据,评审委员会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10.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11.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2.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3.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14.评审专家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15.评审专家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②在得知自己为评审专家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③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④在评审过程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⑤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⑥上述①至⑤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1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7.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七)评标过程的监控
本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八)其他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
六、定标
(一)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由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1.招标方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交采购人确认。
2.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如有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可在质疑处理完毕后确定中标人。
3.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后2个工作日内,招标方以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
4.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领取《中标通知书》,否则按放弃中标资格处理,并因违反诚信原则,提交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七、合同授予
(一)签订合同
1.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成交人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2.成交人按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如成交人为联合体的,由联合体成员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
3.如签订合同并生效后,供应商无故拒绝或延期,除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给予通报。
4.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成交人根据采购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等内容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签订,自动备案。
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履约保证金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需向采购人提供预算金额的1%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递交,投标人需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可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咨询热线4009039583)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函期限应大于履约期限2个月)。
中标人也可登录政采云平台-【金融服务】—【我的项目】—【已备案合同】以保函形式提供:(1)中标人在合同列表选择需要投保的合同,点击[保函推荐]。(2)在弹框里查看推荐的保函产品,中标人自行选择保函产品,点击[立即申请]。(3)在弹框里填写保函申请信息。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2.签订合同后,如中标人不按双方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的评标。
一、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其中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70分;合格投标人的评标得分为各项目汇总得分,中标候选资格按评标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有效投标人为3家时推荐2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大于3家时,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替补中标人)……其他投标人中标候选资格依此类推。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2位。
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
评标内容及标准
(一)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70分)
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响应标书要求的投标单位全部进入商务报价评审。
(二)价格分(30分)
价格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为满分(30分),不响应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三)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的计算
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有效评分合计数/5
技术分、商务分、资信及其他分评分标准,共70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说明 |
分值 |
||
一 |
技术分61分 |
||||
1 |
技术服务水平 |
原材料饮片标准 |
原材料饮片执行标准是否符合2020版《中国药典》和2015版《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符合得2分,不符合得0分。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
2 |
|
2 |
检测项目 |
能够检测新版药典规定检测的项目(具体项目:黄曲霉素、重金属、农药残留、二氧化硫等)每项得1分。提供质检报告复印件。 |
4 |
||
3 |
药材来源 |
具有自建或合作种植GAP基地,基地数量>20个的得2分,10<基地数量≤20个的得1分,基地数量≤10个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
2 |
||
4 |
生产能力 |
拥有毒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生产能力、野生动物经营批文的得3分,少一项扣1分。(提供相关有效依据材料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
3 |
||
5 |
溯源系统 |
拥有溯源系统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须提供相关资料。 |
2 |
||
6 |
颗粒剂样品 |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样品,外观、质量、溶解度、口感、气味等方面进行打分(0-10分)。 注:提供的样品每缺1个品种扣1分,以此类推。 |
10 |
||
7 |
服务方案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服务制度及方案由评委进行打分。 |
5 |
||
8 |
质量 |
投标人药品生产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措施、关键质控点及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打分。 |
4 |
||
9 |
缺、退换货 |
投标人提供缺、退换货处理方案,根据方案的可行性、对医院正常工作的保障措施由评委进行打分。 |
4 |
||
10 |
中医药增值服务方案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医药增值服务情况:临方炮制(0-1分)、院内制剂合作(0-2分)、科研合作(0-2分)、科室建设(0-1分)情况,根据方案的合理性、全面性、可行性由评委进行打分。 |
6 |
||
11 |
意外事件 方案 |
患者使用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药物中毒等情形需要投标人处理的应急预案,如响应时间、相关配合、可采取的相关措施或技术支撑能力情况由评委进行打分。 |
3 |
||
12 |
配送能力和承诺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配送整体服务方案、配送时间、运输保障方案、配送承诺,根据方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及时性等进行评分。 |
5 |
||
13 |
人员管理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人员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质量考核标准,调剂人员资质等方案由评委进行打分。 |
3 |
||
14 |
供货保障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供货保障(药材保障、生产保障、库存保障、配送保障、紧急保障)及应急供货方案等由评委进行打分。 |
4 |
||
15 |
售后服务 方案 |
投标人是否设立有独立的售后服务部门并有专人负责,设备维护、巡检、故障维修响应时间、出现货品售后纠纷、投诉等事项的处理方案等情况,由评委进行打分。 |
4 |
||
二 |
商务、资信及其他分9分 |
||||
16 |
履约能力
|
认证证书 |
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 注: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中文版证书复印件。 |
3 |
|
17 |
同类业绩 |
投标人2020年1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同类业绩,每项得0.5分,最高得3分。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提供的合同复印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识的,该笔业绩均不予计分。是否有效业绩以评标委员会集体判定为准。 |
3 |
||
18 |
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
投标人独立拥有与中药配方颗粒相关的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拥有省级及以上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实验室须为投标人所有。 |
2 |
||
19 |
环保节能 产品 |
(1)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0.5分。 (2)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每个得0.5分,最高得0.5分。 |
1 |
合同主要条款
东阳市政府采购合同(样本)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鉴证方(招标方):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 项目公开招标的结果,签署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二、合同金额:
三、技术资料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
五、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或资料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则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转包
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2. 如发现转包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
1. 履行时间:
2. 履行方式:
3. 履行地点:
八、付款方式:
九、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质量保证及后续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2. 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解除合同。
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4.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款项的千分之六作为违约金。乙方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未能如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它
1. 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东阳市财政局采监科备案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4.本合同一式六份,东阳市财政局采监科、招标代理机构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其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后附政府采购廉洁承诺书。
甲方(盖公章): 乙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账号: 账号:
鉴证方: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
(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注:签订合同时,可以使用项目相关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政府采购廉洁承诺书
(中标人须将此表附在合同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中标人: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廉政建设,防止发生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我方自愿签订本承诺书,并严格执行。
第一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除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要求外,我方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地方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发生损害上述原则及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机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主要有:
(一)向上述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为上述人员或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费用。
(三)暗示为上述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为上述人员或单位提供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严格执行采购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发生本承诺书第三条中所列不良行为。
第五条 发现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主动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
第六条 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管。在采购活动中出现违反本承诺书规定行为的,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1.投标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或副本
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相应选择一个投标文件封面外包装名称)
项目名称: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SZFCGDZ2024-101
标项: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年 月 日
2.资格审查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符合以下情况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五选一):
①如投标人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如投标人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如投标人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④如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⑤如投标人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或港澳台胞证或护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产品必须符合最新的国家、浙江省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必须在浙江省完成生产备案或者跨省销售备案;
(4)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认证生产范围;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
(5)投标企业与对接人员无药品经营不良事件记录,无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方面的不良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中标后弃标行为(须提供承诺书)。
(6)投标人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能依法生产、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
(7)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8)信用记录网络查询页面截图(信用中国与中国政府采购网);
(9)浙江政府采购网注册正式供应商的网络截图或承诺中标后30天内注册为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须提供承诺书);
(10)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标项三)
(11)东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评价表(格式见附件);
(12)投标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 ;
(13)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格式见附件) ;
(14)投标人情况介绍;
(1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3.商务技术文件
(1)投标人资信商务、技术自评得分表(格式见附件);
(2)商务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3)技术响应表(格式见附件);
(4)原材料饮片标准;
(5)检测项目;
(6)药材来源;
(7)生产能力;
(8)溯源系统;
(9)服务方案;
(10)质量;
(11)缺、退换货;
(12)中医药增值服务方案;
(13)意外事件方案;
(14)配送能力和承诺;
(15)人员管理;
(16)供货保障;
(17)售后服务方案;
(18)认证证书;
(19)同类业绩(格式见附件);
(20)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21)环保节能产品;
(22)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投标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3)服务费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24)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
4.报价文件
标项一、标项二: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5)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6)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标项三:
(1)投标函(格式见附件);
(2)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3)投标人针对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文件和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一:投标声明书
投标声明书
致: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的投标,为便于贵方公正、择优地确定中标人及其投标服务,我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的和真实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愿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2.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3. 我方诚意提请贵方关注:近期有 (采购内容)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有:
4.我方及由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机构最近三年内被通报或者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有:
5.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方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致: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我方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郑重承诺: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不存在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附件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人 (授权代表姓名),经由 (单位)
(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授权参加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与采购人之间口不存在利害关系口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A.投资关系 B.行政隶属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请如实说明)。
二、现己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 口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口与 (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昔业务收入 50 %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 。
三、现己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 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 项利害关系。
(供应商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以我方的名义参加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签约等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委托代理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委托代理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职务: 职务: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双面):
粘
贴
处 |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格格式不得修改
附件五:投标人资信商务、技术自评得分表
投标人资信商务、技术自评得分表
序号 |
评分标准 |
得分内容 |
自评 得分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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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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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商务响应表
商务响应表
项目 |
招标文件要求 |
响应及偏离情况 |
投标人的承诺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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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附件七:技术响应表
技术响应表
招标编号:
序号 |
内 容 |
招标文件 规范要求 |
投标文件 对应规范 |
偏离情况 (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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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货物的性能指标、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偏离情况”栏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日 期:
附件八: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项目实施人员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姓名 |
职务 |
专业技术资格 |
证书编号 |
参加本单位工作时间 |
劳动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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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在填写时,如本表格不适合投标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根据本表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2、此表后附人员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
投标人全称(盖章):
日 期:
附件九: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
项目 类型 |
简要描述 |
项目 金额 (万元) |
实施时间 |
项目单位、联系人及电话 |
项目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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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投标人可以根据各自业绩量准备充分的表格,此页后须附证明材料。
2、投标人须真实仔细地填写本表格。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投标单位承诺书
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投标单位承诺书
东阳市中医院:
在阅读了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后,我方决定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参加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投标。我方严肃保证提供的全部资质证明材料、文件和报价的真实及合法性,否则,愿赔偿东阳市中医院因上述资质证明材料、文件和报价出现瑕疵所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我方承诺,不会为了达成此项目与招标方进行任何不正当联系,不会在投标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在成交后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违规违法临床促销活动、提供各种促销,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我方完全能够理解本次所竞标的中药配方颗粒项目最终可能在评审流程结束后不能中标。
我方同意本承诺书从报名起到本次招标结束有效,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出具时间:
附件十一:服务费承诺书
承 诺 书
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若我公司中标时,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3天内,愿按本招标文件总则第(五)条规定向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十二: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 (招标采购单位名称):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项目编号: ),签字代表 (全名)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已经了解我方对于招标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有依法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权利及相关渠道和要求。
2.投标人在投标之前已经与贵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完全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3.本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 ______天。
4.如中标,本投标文件至本项目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本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投标人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 _____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投标人代表姓名 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_______
投标人名称(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十三:开标一览表
开标一览表
招标编号:
投标人名称:
采购内容 |
投标报价(折扣率) |
是否响应投标报价(填是/否) |
东阳市中医院中药配方颗粒 采购项目 |
80% |
|
是否响应投标报价一栏必须填写,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是否响应投标报价一栏一经涂改,应在涂改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否则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投标折扣率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投标报价应当包括全部货物价款、原材料、包装费、配送服务费、人工费、运输装卸费、招标代理费等完成本项目相关的一切费用及税金。投标折扣率为投标人所能承受的整个项目的最终一次性报价,如有漏项,视同已包含在本项目中,投标折扣率不做调整。
▲4、是否响应投标报价一栏投标人应填写“是”或“否”,填写“否”或未填写或填写其他内容的作无效标处理。
5、投标人在政采云系统中“投标报价”一栏须填写80%。
▲6、结算方式:按批次供货,按照中标人出库单的实际数量进行入库,每月按照实际消耗掉的进行结算;
各批次货款=杭州市中药配方颗粒价格信息(2023年10月)(详见附件)×中标折扣率*实际使用量。
7、本表格式不允许修改,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价格扣除。
如中标人声明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十五: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工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企业(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企业(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十六:东阳市采购项目验收方案
东阳市采购项目验收方案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东阳市政府采购办东财预〔2009〕98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 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项目验收方案,具体如下。
一、验收项目说明
1、招标编号:
2、采购内容:
二、验收小组人员
1、本次验收由 组织。
2、验收小组成员名单:
3、验收小组成员签名:
三、验收方法与内容
四、验收时间
五、验收地点
六、验收程序
采购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十七:东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评价表
东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社会评价表
代理机构名称:
填表人类别 |
□采购单位 □供应商 □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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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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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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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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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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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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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机构的评价 |
项目 |
评价(请在分值范围内进行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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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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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采购行为、过程、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组织管理是否规范严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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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及时组织采购,是否有承诺办事时间并能限时办结(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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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积极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对接;对采购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咨询答复是否热情周到、耐心细致(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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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质量、服务是否满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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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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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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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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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注:投标单位须加盖单位红章。
附件十八:办理保函需提供资料
办理保函需提供资料
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近两年财务报表
资质证书或安装,维修证书
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电子版
信用反担保函
注: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信用反担保保证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鉴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向
公司出具《供货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保单编号: ),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具体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为促进该业务的良好开展,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本信用反担保保证人)愿意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的一系列保险保障提供信用反担保保证,同意履行以下保证内容:
一、 本信用反担保保证人同意承担的保证范围: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 的供货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和履行保证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及损失;
(二)本信用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二、本信用反担保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期间为: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与本信用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结束之日起的两年届满时止。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所承保的《供货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要求本信用反担保保证人优先履行偿债责任,且优先偿债比例为100%。
四、本信用反担保保证人放弃反担保措施的优先偿债抗辩权。
信用反担保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十九:质疑函范本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十:投诉书范本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附件二十一:2022年颗粒剂使用清单
2022年颗粒剂使用清单 |
|||
序号 |
药物名称 |
序号 |
药物名称 |
1 |
川贝母(配方颗粒) |
201 |
茵陈(配方颗粒) |
2 |
防风(配方颗粒) |
202 |
炒稻芽(配方颗粒) |
3 |
炒酸枣仁(配方颗粒) |
203 |
金钱草(配方颗粒) |
4 |
党参(配方颗粒) |
204 |
炒黄芩(配方颗粒) |
5 |
人参(配方颗粒) |
205 |
鬼箭羽(配方颗粒) |
6 |
蝉蜕(配方颗粒) |
206 |
桂枝(配方颗粒) |
7 |
姜半夏(配方颗粒) |
207 |
胆南星(配方颗粒) |
8 |
柴胡(配方颗粒) |
208 |
山豆根(配方颗粒) |
9 |
黄芪(配方颗粒) |
209 |
肉桂(配方颗粒) |
10 |
全蝎(配方颗粒) |
210 |
麸山药(配方颗粒) |
11 |
当归(配方颗粒) |
211 |
甘松(配方颗粒) |
12 |
金银花(配方颗粒) |
212 |
垂盆草(配方颗粒) |
13 |
砂仁(配方颗粒) |
213 |
炒牛蒡子(配方颗粒) |
14 |
太子参(配方颗粒) |
214 |
紫花地丁(配方颗粒) |
15 |
醋龟甲(配方颗粒) |
215 |
绞股蓝(配方颗粒) |
16 |
麸苍术(配方颗粒) |
216 |
瓜蒌子(配方颗粒) |
17 |
酒地龙(配方颗粒) |
217 |
女贞子(配方颗粒) |
18 |
茯苓(配方颗粒) |
218 |
天花粉(配方颗粒) |
19 |
重楼(配方颗粒) |
219 |
补骨脂(配方颗粒) |
20 |
僵蚕(配方颗粒) |
220 |
丝瓜络(配方颗粒) |
21 |
蜈蚣(配方颗粒) |
221 |
盐橘核(配方颗粒) |
22 |
麸白术(配方颗粒) |
222 |
生麦芽(配方颗粒) |
23 |
醋鳖甲(配方颗粒) |
223 |
荆芥(配方颗粒) |
24 |
山慈菇(配方颗粒) |
224 |
诃子(配方颗粒) |
25 |
龙骨(配方颗粒) |
225 |
石见穿(配方颗粒) |
26 |
三七(配方颗粒) |
226 |
麻黄根(配方颗粒) |
27 |
肺形草(配方颗粒) |
227 |
大黄(配方颗粒) |
28 |
豆蔻(配方颗粒) |
228 |
藁本(配方颗粒) |
29 |
制远志(配方颗粒) |
229 |
火麻仁(配方颗粒) |
30 |
赤芍(配方颗粒) |
230 |
鹿衔草(配方颗粒) |
31 |
羌活(配方颗粒) |
231 |
乌梅(配方颗粒) |
32 |
沉香(配方颗粒) |
232 |
益母草(配方颗粒) |
33 |
浙贝母(配方颗粒) |
233 |
马齿苋(配方颗粒) |
34 |
梅花(配方颗粒) |
234 |
麻黄(配方颗粒) |
35 |
醋延胡索(配方颗粒) |
235 |
栀子(配方颗粒) |
36 |
山药(配方颗粒) |
236 |
荷叶(配方颗粒) |
37 |
红花(配方颗粒) |
237 |
淡竹叶(配方颗粒) |
38 |
麦冬(配方颗粒) |
238 |
制关白附(浙)(配方颗粒) |
39 |
川芎(配方颗粒) |
239 |
炮姜(配方颗粒) |
40 |
天麻(配方颗粒) |
240 |
制何首乌(配方颗粒) |
41 |
黄芩(配方颗粒) |
241 |
金樱子(配方颗粒) |
42 |
桑螵蛸(配方颗粒) |
242 |
竹茹(配方颗粒) |
43 |
海螵蛸(配方颗粒) |
243 |
炒紫苏子(配方颗粒) |
44 |
甘草(配方颗粒) |
244 |
淡附片(配方颗粒) |
45 |
麸枳壳(配方颗粒) |
245 |
制草乌(配方颗粒) |
46 |
前胡(配方颗粒) |
246 |
海风藤(配方颗粒) |
47 |
白鲜皮(配方颗粒) |
247 |
冬瓜子(配方颗粒) |
48 |
生地黄(配方颗粒) |
248 |
鹿角霜(配方颗粒) |
49 |
没药(配方颗粒) |
249 |
佩兰(配方颗粒) |
50 |
丹参(配方颗粒) |
250 |
蒲黄炭(配方颗粒) |
51 |
枸杞子(配方颗粒) |
251 |
淮小麦(配方颗粒) |
52 |
生白术(配方颗粒) |
252 |
藤梨根(配方颗粒) |
53 |
燀桃仁(配方颗粒) |
253 |
绵萆薢(配方颗粒) |
54 |
白及(配方颗粒) |
254 |
蜜麻黄(配方颗粒) |
55 |
黄连(配方颗粒) |
255 |
槐花(配方颗粒) |
56 |
连翘(配方颗粒) |
256 |
合欢皮(配方颗粒) |
57 |
生白芍(配方颗粒) |
257 |
苏木(配方颗粒) |
58 |
覆盆子(配方颗粒) |
258 |
木瓜(配方颗粒) |
59 |
熟地黄(配方颗粒) |
259 |
仙鹤草(配方颗粒) |
60 |
酒萸肉(配方颗粒) |
260 |
炒蒺藜(配方颗粒) |
61 |
桔梗(配方颗粒) |
261 |
蛇六谷(配方颗粒) |
62 |
麸白芍(配方颗粒) |
262 |
水牛角(配方颗粒) |
63 |
秦艽(配方颗粒) |
263 |
石决明(配方颗粒) |
64 |
淫羊藿(配方颗粒) |
264 |
花椒(配方颗粒) |
65 |
柏子仁(配方颗粒) |
265 |
炒川楝子(配方颗粒) |
66 |
蜜款冬花(配方颗粒) |
266 |
伸筋草(配方颗粒) |
67 |
黄精(配方颗粒) |
267 |
葛花(配方颗粒) |
68 |
仙茅(配方颗粒) |
268 |
预知子(配方颗粒) |
69 |
薏苡仁(配方颗粒) |
269 |
蛤壳(配方颗粒) |
70 |
檀香(配方颗粒) |
270 |
车前草(配方颗粒) |
71 |
醋五味子(配方颗粒) |
271 |
决明子(配方颗粒) |
72 |
川牛膝(配方颗粒) |
272 |
水红花子(配方颗粒) |
73 |
炒九香虫(配方颗粒) |
273 |
白毛藤(配方颗粒) |
74 |
鹿角(配方颗粒) |
274 |
千年健(配方颗粒) |
75 |
炙黄芪(配方颗粒) |
275 |
灯心草(配方颗粒) |
76 |
陈皮(配方颗粒) |
276 |
透骨草(配方颗粒) |
77 |
炙甘草(配方颗粒) |
277 |
生鸡内金(配方颗粒) |
78 |
石菖蒲(配方颗粒) |
278 |
青果(配方颗粒) |
79 |
牛膝(配方颗粒) |
279 |
焦栀子(配方颗粒) |
80 |
独活(配方颗粒) |
280 |
煅瓦楞子(配方颗粒) |
81 |
肉苁蓉(配方颗粒) |
281 |
浮小麦(配方颗粒) |
82 |
水蛭(配方颗粒) |
282 |
生姜(配方颗粒) |
83 |
威灵仙(配方颗粒) |
283 |
墨旱莲(配方颗粒) |
84 |
泽泻(配方颗粒) |
284 |
桑椹(配方颗粒) |
85 |
皂角刺(配方颗粒) |
285 |
熟大黄(配方颗粒) |
86 |
桑白皮(配方颗粒) |
286 |
薤白(配方颗粒) |
87 |
盐杜仲(配方颗粒) |
287 |
炒僵蚕(配方颗粒) |
88 |
焦六神曲(配方颗粒) |
288 |
炒白扁豆(配方颗粒) |
89 |
北沙参(配方颗粒) |
289 |
生山楂(配方颗粒) |
90 |
菟丝子(配方颗粒) |
290 |
瞿麦(配方颗粒) |
91 |
地骨皮(配方颗粒) |
291 |
虎杖(配方颗粒) |
92 |
牡丹皮(配方颗粒) |
292 |
木蝴蝶(配方颗粒) |
93 |
益智仁(配方颗粒) |
293 |
猫人参(配方颗粒) |
94 |
猪苓(配方颗粒) |
294 |
三棱(配方颗粒) |
95 |
黄柏(配方颗粒) |
295 |
蜜枇杷叶(配方颗粒) |
96 |
燀苦杏仁(配方颗粒) |
296 |
珍珠母(配方颗粒) |
97 |
蒲公英(配方颗粒) |
297 |
降香(配方颗粒) |
98 |
桑寄生(配方颗粒) |
298 |
糯稻根(配方颗粒) |
99 |
炒薏苡仁(配方颗粒) |
299 |
炒苍耳子(配方颗粒) |
100 |
土茯苓(配方颗粒) |
300 |
沙苑子(配方颗粒) |
101 |
紫草(配方颗粒) |
301 |
大血藤(配方颗粒) |
102 |
芦根(配方颗粒) |
302 |
石韦(配方颗粒) |
103 |
制吴茱萸(配方颗粒) |
303 |
桑叶(配方颗粒) |
104 |
茜草(配方颗粒) |
304 |
炒王不留行(配方颗粒) |
105 |
草果(配方颗粒) |
305 |
制川乌(配方颗粒) |
106 |
炒鸡内金(配方颗粒) |
306 |
海藻(配方颗粒) |
107 |
海金沙(配方颗粒) |
307 |
锁阳(配方颗粒) |
108 |
郁金(配方颗粒) |
308 |
泽兰(配方颗粒) |
109 |
葛根(配方颗粒) |
309 |
丁香(配方颗粒) |
110 |
石斛(配方颗粒) |
310 |
青皮(配方颗粒) |
111 |
酒白芍(配方颗粒) |
311 |
白头翁(配方颗粒) |
112 |
白花蛇舌草(配方颗粒) |
312 |
滑石(配方颗粒) |
113 |
炮山甲(配方颗粒) |
313 |
路路通(配方颗粒) |
114 |
巴戟天(配方颗粒) |
314 |
荔枝核(配方颗粒) |
115 |
百合(配方颗粒) |
315 |
煅磁石(配方颗粒) |
116 |
续断(配方颗粒) |
316 |
地榆炭(配方颗粒) |
117 |
白芷(配方颗粒) |
317 |
盐黄柏(配方颗粒) |
118 |
合欢花(配方颗粒) |
318 |
浮萍(配方颗粒) |
119 |
三叶青(配方颗粒) |
319 |
煅牡蛎(配方颗粒) |
120 |
乌梢蛇(配方颗粒) |
320 |
冬瓜皮(配方颗粒) |
121 |
佛手(配方颗粒) |
321 |
槟榔(配方颗粒) |
122 |
钩藤(配方颗粒) |
322 |
柿蒂(配方颗粒) |
123 |
姜厚朴(配方颗粒) |
323 |
半边莲(配方颗粒) |
124 |
醋香附(配方颗粒) |
324 |
艾叶(配方颗粒) |
125 |
木香(配方颗粒) |
325 |
龙眼肉(配方颗粒) |
126 |
猫爪草(配方颗粒) |
326 |
绵马贯众(配方颗粒) |
127 |
天冬(配方颗粒) |
327 |
大腹皮(配方颗粒) |
128 |
土鳖虫(配方颗粒) |
328 |
赤小豆(配方颗粒) |
129 |
广藿香(配方颗粒) |
329 |
无花果(配方颗粒) |
130 |
玄参(配方颗粒) |
330 |
石榴皮(配方颗粒) |
131 |
苦参(配方颗粒) |
331 |
炒芥子(配方颗粒) |
132 |
紫菀(配方颗粒) |
332 |
忍冬藤(配方颗粒) |
133 |
炒蜂房(配方颗粒) |
333 |
葶苈子(配方颗粒) |
134 |
乳香(配方颗粒) |
334 |
煅自然铜(配方颗粒) |
135 |
夏枯草(配方颗粒) |
335 |
木贼(配方颗粒) |
136 |
郁李仁(配方颗粒) |
336 |
桑枝(配方颗粒) |
137 |
细辛(配方颗粒) |
337 |
匍伏堇(配方颗粒) |
138 |
浮海石(配方颗粒) |
338 |
大青叶(配方颗粒) |
139 |
辛夷(配方颗粒) |
339 |
昆布(配方颗粒) |
140 |
炒车前子(配方颗粒) |
340 |
莲子心(配方颗粒) |
141 |
扁豆花(配方颗粒) |
341 |
银柴胡(配方颗粒) |
142 |
百部(配方颗粒) |
342 |
白蔹(配方颗粒) |
143 |
野菊花(配方颗粒) |
343 |
苎麻根(配方颗粒) |
144 |
玉竹(配方颗粒) |
344 |
菝葜(配方颗粒) |
145 |
酒五灵脂(配方颗粒) |
345 |
侧柏叶(配方颗粒) |
146 |
射干(配方颗粒) |
346 |
矮地茶(配方颗粒) |
147 |
防己(配方颗粒) |
347 |
香加皮(配方颗粒) |
148 |
红景天(配方颗粒) |
348 |
娑罗子(配方颗粒) |
149 |
徐长卿(配方颗粒) |
349 |
紫石英(配方颗粒) |
150 |
板蓝根(配方颗粒) |
350 |
小茴香(配方颗粒) |
151 |
炒莱菔子(配方颗粒) |
351 |
生地黄炭(配方颗粒) |
152 |
通草(配方颗粒) |
352 |
煅赭石(配方颗粒) |
153 |
骨碎补(配方颗粒) |
353 |
瘪桃干(配方颗粒) |
154 |
知母(配方颗粒) |
354 |
大蓟(配方颗粒) |
155 |
首乌藤(配方颗粒) |
355 |
六月雪(配方颗粒) |
156 |
菊花(配方颗粒) |
356 |
藕节炭(配方颗粒) |
157 |
白茅根(配方颗粒) |
357 |
白薇(配方颗粒) |
158 |
白扁豆(配方颗粒) |
358 |
地耳草(配方颗粒) |
159 |
白前(配方颗粒) |
359 |
茯苓皮(配方颗粒) |
160 |
茜草炭(配方颗粒) |
360 |
萹蓄(配方颗粒) |
161 |
南沙参(配方颗粒) |
361 |
青蒿(配方颗粒) |
162 |
麸炒枳实(配方颗粒) |
362 |
胡黄连(配方颗粒) |
163 |
牡蛎(配方颗粒) |
363 |
侧柏炭(配方颗粒) |
164 |
大枣(配方颗粒) |
364 |
青风藤(配方颗粒) |
165 |
灵芝(配方颗粒) |
365 |
络石藤(配方颗粒) |
166 |
生蒲黄(配方颗粒) |
366 |
老鹳草(配方颗粒) |
167 |
天龙(配方颗粒) |
367 |
生地榆(配方颗粒) |
168 |
瓜蒌皮(配方颗粒) |
368 |
香薷(配方颗粒) |
169 |
蔓荆子(配方颗粒) |
369 |
高良姜(配方颗粒) |
170 |
升麻(配方颗粒) |
370 |
密蒙花(配方颗粒) |
171 |
狗脊(配方颗粒) |
371 |
鸡冠花(配方颗粒) |
172 |
茯神(配方颗粒) |
372 |
青葙子(配方颗粒) |
173 |
天葵子(配方颗粒) |
373 |
刘寄奴(配方颗粒) |
174 |
金荞麦(配方颗粒) |
374 |
茺蔚子(配方颗粒) |
175 |
地肤子(配方颗粒) |
375 |
五倍子(配方颗粒) |
176 |
芡实(配方颗粒) |
376 |
小蓟(配方颗粒) |
177 |
鸡血藤(配方颗粒) |
377 |
豨莶草(配方颗粒) |
178 |
蛇床子(配方颗粒) |
378 |
荆芥炭(配方颗粒) |
179 |
姜黄(配方颗粒) |
379 |
蚕砂(配方颗粒) |
180 |
玫瑰花(配方颗粒) |
380 |
制天南星(配方颗粒) |
181 |
乌药(配方颗粒) |
381 |
楮实子(配方颗粒) |
182 |
淡豆豉(配方颗粒) |
382 |
海桐皮(配方颗粒) |
183 |
鱼腥草(配方颗粒) |
383 |
冬凌草(配方颗粒) |
184 |
薄荷(配方颗粒) |
384 |
琥珀(配方颗粒) |
185 |
旋覆花(配方颗粒) |
385 |
刺五加(配方颗粒) |
186 |
半枝莲(配方颗粒) |
386 |
鹅不食草(配方颗粒) |
187 |
罗汉果(配方颗粒) |
387 |
马鞭草(配方颗粒) |
188 |
焦山楂(配方颗粒) |
388 |
龙葵(配方颗粒) |
189 |
紫苏叶(配方颗粒) |
389 |
苦丁茶(配方颗粒) |
190 |
莪术(配方颗粒) |
390 |
赤石脂(配方颗粒) |
191 |
败酱草(配方颗粒) |
391 |
煅蛤壳(配方颗粒) |
192 |
石膏(配方颗粒) |
392 |
玄明粉(配方颗粒) |
193 |
炒麦芽(配方颗粒) |
393 |
酒女贞子(配方颗粒) |
194 |
紫苏梗(配方颗粒) |
394 |
麸炒椿皮(配方颗粒) |
195 |
厚朴花(配方颗粒) |
395 |
千里光(配方颗粒) |
196 |
干姜(配方颗粒) |
396 |
番泻叶(配方颗粒) |
197 |
化橘红(配方颗粒) |
397 |
秦皮(配方颗粒) |
198 |
肉豆蔻(配方颗粒) |
398 |
白果(配方颗粒) |
199 |
积雪草(配方颗粒) |
399 |
叶下珠(配方颗粒) |
200 |
龙胆(配方颗粒) |
400 |
急性子(配方颗粒) |
附件二十二:杭州市中药配方颗粒价格信息(2023年10月)
杭州市中药配方颗粒价格信息
2023年
发布单位:浙江省中药饮片产业协会
网址:www.zjypxh.org
2023 年 10 月 25 日
序号 |
品名规格 |
执行标 准 |
单位 |
建议零售价 (元) |
1 |
射干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19 |
2 |
连翘(青翘)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788 |
3 |
防风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19 |
4 |
蜜紫菀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85 |
5 |
瞿麦(石竹)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95 |
6 |
炒酸枣仁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2.328 |
7 |
墨旱莲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96 |
8 |
黄连(黄连)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342 |
9 |
制吴茱萸(吴茱萸)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377 |
10 |
金银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296 |
11 |
乌梅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6 |
12 |
蜜款冬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944 |
13 |
北柴胡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708 |
14 |
白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81 |
15 |
炒白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95 |
16 |
栀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6 |
17 |
百合(卷丹)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07 |
18 |
盐杜仲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72 |
19 |
牛膝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13 |
20 |
荆芥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71 |
21 |
前胡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83 |
22 |
焦栀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74 |
23 |
泽泻(泽泻)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6 |
24 |
熟地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34 |
25 |
盐车前子(车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87 |
26 |
菊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55 |
27 |
人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2.535 |
28 |
盐续断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51 |
29 |
黄柏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54 |
30 |
萹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5 |
31 |
生姜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94 |
32 |
广藿香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6 |
33 |
夏枯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64 |
34 |
姜厚朴(厚朴)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1 |
35 |
熟大黄(药用大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7 |
36 |
川芎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43 |
37 |
生地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86 |
38 |
酒当归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31 |
39 |
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09 |
40 |
炒蒺藜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5 |
41 |
麦冬(川麦冬)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717 |
42 |
浙贝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5 |
43 |
红景天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794 |
44 |
炙甘草(甘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39 |
45 |
天花粉(栝楼)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87 |
46 |
广金钱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59 |
47 |
太子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68 |
48 |
白鲜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906 |
49 |
钩藤(钩藤)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93 |
50 |
茵陈【滨蒿(绵茵陈)】配方颗 粒 |
国标 |
克 |
0.235 |
51 |
当归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18 |
52 |
党参(党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25 |
53 |
巴戟天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85 |
54 |
酒萸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55 |
55 |
黄芪(蒙古黄芪)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41 |
56 |
醋北柴胡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742 |
57 |
知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44 |
58 |
丹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 |
59 |
酒女贞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 |
60 |
金钱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9 |
61 |
鸡血藤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92 |
62 |
蜜桑白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17 |
63 |
天麻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986 |
64 |
甘草(甘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98 |
65 |
辛夷(望春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14 |
66 |
醋延胡索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39 |
67 |
酒苁蓉(管花肉苁蓉)配方颗 粒 |
国标 |
克 |
0.655 |
68 |
炒王不留行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65 |
69 |
升麻(大三叶升麻)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25 |
70 |
金樱子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55 |
71 |
麸炒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17 |
72 |
佛手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54 |
73 |
陈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3 |
74 |
桑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57 |
75 |
虎杖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3 |
76 |
白术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89 |
77 |
北沙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9 |
78 |
红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625 |
79 |
淫羊藿(淫羊藿)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033 |
80 |
炙黄芪(蒙古黄芪)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91 |
81 |
赤芍(芍药)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32 |
82 |
益母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66 |
83 |
桑椹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96 |
84 |
麸炒枳实(酸橙)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758 |
85 |
白芷(杭白芷)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09 |
86 |
肉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1 |
87 |
燀苦杏仁(西伯利亚杏)配方 颗粒 |
国标 |
克 |
0.626 |
88 |
制远志(远志)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141 |
89 |
大枣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59 |
90 |
麸炒白术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31 |
91 |
桔梗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66 |
92 |
麸炒枳壳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2 |
93 |
醋青皮(个青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03 |
94 |
土茯苓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57 |
95 |
蜜百部(对叶百部)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63 |
96 |
荷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2 |
97 |
木香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6 |
98 |
蒲公英(碱地蒲公英)配方颗 粒 |
国标 |
克 |
0.218 |
99 |
瓜蒌(栝楼)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53 |
100 |
炒莱菔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06 |
101 |
炒紫苏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66 |
102 |
制何首乌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18 |
103 |
川牛膝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8 |
104 |
黄芩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48 |
105 |
干姜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38 |
106 |
醋香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84 |
107 |
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4 |
108 |
合欢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85 |
109 |
菟丝子(南方菟丝子)配方颗 粒 |
国标 |
克 |
0.427 |
110 |
首乌藤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89 |
111 |
焦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72 |
112 |
桑寄生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89 |
113 |
火麻仁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82 |
114 |
燀桃仁(桃)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841 |
115 |
盐补骨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2 |
116 |
玄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 |
117 |
酒黄芩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12 |
118 |
葛根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44 |
119 |
半枝莲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 |
120 |
麸炒薏苡仁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04 |
121 |
合欢花(合欢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48 |
122 |
紫菀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98 |
123 |
酒黄连(黄连)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238 |
124 |
杜仲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45 |
125 |
吴茱萸(吴茱萸)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16 |
126 |
大黄(药用大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47 |
127 |
延胡索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83 |
128 |
木贼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74 |
129 |
侧柏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4 |
130 |
锦灯笼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7 |
131 |
刺五加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77 |
132 |
款冬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754 |
133 |
灵芝(赤芝)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52 |
134 |
沙苑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39 |
135 |
炒栀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9 |
136 |
罗布麻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62 |
137 |
车前子(车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93 |
138 |
赤小豆(赤小豆)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03 |
139 |
侧柏炭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68 |
140 |
矮地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65 |
141 |
炒槟榔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67 |
142 |
盐知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83 |
143 |
制巴戟天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182 |
144 |
野菊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49 |
145 |
骨碎补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39 |
146 |
女贞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97 |
147 |
肿节风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51 |
148 |
橘红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49 |
149 |
酸枣仁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2.591 |
150 |
秦艽(粗茎秦艽)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3 |
151 |
蒺藜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2 |
152 |
酒大黄(药用大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89 |
153 |
石榴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52 |
154 |
香橼(香圆)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09 |
155 |
密蒙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99 |
156 |
枇杷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75 |
157 |
胡黄连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2.071 |
158 |
炙淫羊藿(淫羊藿)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125 |
159 |
醋青皮(四花青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09 |
160 |
蜜麻黄(草麻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1 |
161 |
蜜槐角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3 |
162 |
乌药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 |
163 |
罗汉果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73 |
164 |
积雪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8 |
165 |
旋覆花(旋覆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49 |
166 |
盐黄柏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14 |
167 |
王不留行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56 |
168 |
小蓟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58 |
169 |
苦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 |
170 |
牛蒡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7 |
171 |
瓜蒌子(栝楼)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5 |
172 |
蜜枇杷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44 |
173 |
炒牛蒡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2 |
174 |
藁本(辽藁本)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57 |
175 |
酒川牛膝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46 |
176 |
蜜百合(卷丹)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39 |
177 |
枳实(酸橙)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57 |
178 |
盐泽泻(东方泽泻)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78 |
179 |
远志(远志)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016 |
180 |
烫骨碎补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63 |
181 |
地肤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41 |
182 |
穿心莲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62 |
183 |
紫苏梗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6 |
184 |
青葙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15 |
185 |
紫花地丁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94 |
186 |
木棉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94 |
187 |
蛇床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12 |
188 |
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1.056 |
189 |
苏木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74 |
190 |
木蝴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36 |
191 |
青皮(四花青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69 |
192 |
鹿衔草(鹿蹄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8 |
193 |
防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804 |
194 |
炒苦杏仁(西伯利亚杏)配方 颗粒 |
国标 |
克 |
0.438 |
195 |
淡竹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05 |
196 |
蜜旋覆花(旋覆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46 |
197 |
肉苁蓉(管花肉苁蓉)配方颗 粒 |
国标 |
克 |
0.644 |
198 |
槟榔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7 |
199 |
秦皮(尖叶白蜡树)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4 |
200 |
何首乌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 |
201 |
两面针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3 |
202 |
紫苏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7 |
203 |
香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63 |
204 |
厚朴(厚朴)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91 |
205 |
炙甘草(胀果甘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23 |
206 |
槐花(槐花)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5 |
207 |
炒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13 |
208 |
赤芍(川赤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53 |
209 |
泽兰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67 |
210 |
薄荷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9 |
211 |
车前草(车前)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14 |
212 |
青皮(个青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75 |
213 |
槐角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17 |
214 |
炒苍耳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81 |
215 |
炒火麻仁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94 |
216 |
板蓝根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45 |
217 |
盐沙苑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79 |
218 |
桑白皮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31 |
219 |
粉葛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99 |
220 |
莱菔子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97 |
221 |
枳壳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14 |
222 |
补骨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7 |
223 |
苦杏仁(西伯利亚杏)配方颗 粒 |
国标 |
克 |
0.381 |
224 |
桑枝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16 |
225 |
鱼腥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95 |
226 |
川射干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25 |
227 |
白芷(白芷)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36 |
228 |
独活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87 |
229 |
百部(对叶百部)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481 |
230 |
龙胆(龙胆)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38 |
231 |
大青叶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191 |
232 |
桃仁(桃)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5 |
233 |
山萸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78 |
234 |
忍冬藤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22 |
235 |
续断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23 |
236 |
盐菟丝子(南方菟丝子)配方 颗粒 |
国标 |
克 |
0.409 |
237 |
炒桃仁(桃)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626 |
238 |
酒丹参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27 |
239 |
酒苁蓉(肉苁蓉)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844 |
240 |
山豆根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956 |
241 |
大黄(掌叶大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98 |
242 |
化橘红(柚)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36 |
243 |
酒大黄(掌叶大黄)配方颗粒 |
国标 |
克 |
0.563 |
244 |
白茅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8 |
245 |
地榆炭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8 |
246 |
玫瑰花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81 |
247 |
拳参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18 |
248 |
薤白(薤)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94 |
249 |
覆盆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633 |
250 |
预知子(三叶木通)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01 |
251 |
桂枝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7 |
252 |
梅花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518 |
253 |
金樱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3 |
254 |
马鞭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081 |
255 |
炒芥子(芥)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4 |
256 |
炒葛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31 |
257 |
炒蔓荆子(单叶蔓荆)配方颗 粒 |
省标 |
克 |
0.517 |
258 |
三七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1.323 |
259 |
细辛(北细辛)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12 |
260 |
芦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86 |
261 |
蒲黄(水烛香蒲)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95 |
262 |
银柴胡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35 |
263 |
高良姜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02 |
264 |
决明子(钝叶决明)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3 |
265 |
紫苏叶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44 |
266 |
炒白扁豆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2 |
267 |
徐长卿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02 |
268 |
石韦(庐山石韦)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34 |
269 |
瞿麦(瞿麦)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65 |
270 |
熟大黄(掌叶大黄)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07 |
271 |
醋五味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519 |
272 |
大腹皮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079 |
273 |
葶苈子(播娘蒿)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5 |
274 |
佩兰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094 |
275 |
伸筋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03 |
276 |
垂盆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64 |
277 |
酒地龙(参环毛蚓)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1.169 |
278 |
芡实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4 |
279 |
苎麻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3 |
280 |
茯苓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2 |
281 |
玉米须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03 |
282 |
浙金钱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8 |
283 |
五倍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82 |
284 |
地骨皮(枸杞)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99 |
285 |
路路通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5 |
286 |
猫人参(对萼猕猴桃)配方颗 粒 |
省标 |
克 |
0.082 |
287 |
燀桃仁(山桃)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36 |
288 |
瓜蒌皮(双边栝楼)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82 |
289 |
藤梨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1 |
290 |
凤尾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9 |
291 |
炒防风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969 |
292 |
仙茅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672 |
293 |
络石藤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04 |
294 |
天冬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6 |
295 |
玉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98 |
296 |
紫草(新疆紫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1.208 |
297 |
白头翁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545 |
298 |
蒸萸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21 |
299 |
土荆皮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71 |
300 |
狗脊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46 |
301 |
盐益智仁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36 |
302 |
栀子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71 |
303 |
炒槐花(槐米)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05 |
304 |
炒牵牛子(裂叶牵牛)配方颗 粒 |
省标 |
克 |
0.103 |
305 |
炒葶苈子(播娘蒿)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 |
306 |
醋三棱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07 |
307 |
当归尾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9 |
308 |
地锦草(斑地锦)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525 |
309 |
麸炒枳实(甜橙)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36 |
310 |
槐花(槐米)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04 |
311 |
黄精(多花黄精)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19 |
312 |
酒黄精(多花黄精)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44 |
313 |
莲子心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6 |
314 |
猫爪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607 |
315 |
牵牛子(裂叶牵牛)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68 |
316 |
水红花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7 |
317 |
丝瓜络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41 |
318 |
娑罗子(天师栗)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63 |
319 |
威灵仙(东北铁线莲)配方颗 粒 |
省标 |
克 |
0.334 |
320 |
西青果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85 |
321 |
小茴香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6 |
322 |
薤白(小根蒜)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71 |
323 |
盐荔枝核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1 |
324 |
枳实(甜橙)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55 |
325 |
重楼(云南重楼)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1.79 |
326 |
艾叶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1 |
327 |
白扁豆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91 |
328 |
草豆蔻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26 |
329 |
川楝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11 |
330 |
穿山龙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64 |
331 |
冬葵果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59 |
332 |
芥子(白芥)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97 |
333 |
酒白芍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34 |
334 |
橘核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1 |
335 |
老鹳草(野老鹳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06 |
336 |
龙胆(坚龙胆)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34 |
337 |
肉豆蔻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45 |
338 |
山慈菇(独蒜兰)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7.12 |
339 |
天葵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73 |
340 |
益智仁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02 |
341 |
竹茹(青秆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15 |
342 |
肉苁蓉(肉苁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96 |
343 |
月季花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34 |
344 |
柏子仁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637 |
345 |
炒川楝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18 |
346 |
大蓟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39 |
347 |
淡附片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504 |
348 |
地榆(地榆)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37 |
349 |
鹅不食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94 |
350 |
粉萆薢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08 |
351 |
麸炒芡实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76 |
352 |
麸炒衢枳壳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 |
353 |
海金沙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6 |
354 |
诃子(诃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7 |
355 |
黑顺片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43 |
356 |
淮小麦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079 |
357 |
金莲花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3.038 |
358 |
筋骨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4 |
359 |
荔枝核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3 |
360 |
连钱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81 |
361 |
青蒿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03 |
362 |
皂角刺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98 |
363 |
制川乌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807 |
364 |
猪苓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84 |
365 |
山药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65 |
366 |
薏苡仁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8 |
367 |
炒路路通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6 |
368 |
厚朴花(厚朴)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61 |
369 |
绵马贯众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6 |
370 |
炒土鳖虫(地鳖)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727 |
371 |
羌活(羌活)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662 |
372 |
马齿苋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68 |
373 |
槲寄生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83 |
374 |
五味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08 |
375 |
山香圆叶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72 |
376 |
藁本(藁本)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09 |
377 |
夏天无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2.685 |
378 |
朱砂根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45 |
379 |
豨莶草(豨莶)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04 |
380 |
五加皮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 |
381 |
茺蔚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32 |
382 |
川木通(小木通)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27 |
383 |
茯苓皮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4 |
384 |
落新妇(落新妇)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1.838 |
385 |
茜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61 |
386 |
石菖蒲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53 |
387 |
烫狗脊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6 |
388 |
仙鹤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02 |
389 |
郁金(温郁金)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58 |
390 |
白花蛇舌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6 |
391 |
白薇(白薇)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22 |
392 |
大蓟炭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72 |
393 |
大血藤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68 |
394 |
淡豆豉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1 |
395 |
冬瓜皮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3 |
396 |
杠板归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17 |
397 |
枸杞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48 |
398 |
绞股蓝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46 |
399 |
金荞麦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6 |
400 |
韭菜子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 |
401 |
凌霄花(美洲凌霄)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332 |
402 |
片姜黄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57 |
403 |
三棱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19 |
404 |
砂仁(阳春砂)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1.926 |
405 |
石见穿(紫参)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34 |
406 |
食凉茶(柳叶蜡梅)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136 |
407 |
威灵仙(威灵仙)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519 |
408 |
仙灵脾(淫羊藿)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78 |
409 |
牡丹皮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44 |
410 |
姜半夏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719 |
411 |
温山药(参薯)配方颗粒 |
省标 |
克 |
0.28 |
说明:
1. 中药配方颗粒价格调整工作由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指导,并
与杭州市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限额调整工作同步进行。
2.本次发布的是中药配方颗粒价格变更信息,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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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鑫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