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样本条款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 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三章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 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3. 本项目评标办法是综合评分法,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三章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 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 开标后,评标小组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作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后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四家,则取消本次招投标工作,重新组织招标。 2、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3、 遵循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 评审专家必须公平、公正评审,遵纪守法,客观、廉洁地履行职责。 2. 评审专家在评审开始前,应关闭并上交随身携带的各种通信工具。 3.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未经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评审现场,不得迟到早退。 4.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和评审结果。 5. 评审时,评审专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比较和评估,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商务报价和其他评审要素等,评审专家应逐项进行审查、比较,不得漏评少评。如发现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偏离的,应对其偏离情形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如属于实质性偏离或符合无效投标文件的,可询问投标人,并允许投标人进行陈述申辩,但不允许其对偏离条款进行补充、修正或撤回。 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7.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和相应的评审工作底稿,并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专家有步骤地进行项目评审,对各评审专家的评审情况和评审意见进行合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对明显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审情况(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提醒相关评审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8.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自主发表见解,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9.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项目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采购人确定中标人的合法依据,评审委员会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评审情况,按招标文件的评审办法和细则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说明推荐理由,并重点对中标候选人的技术、服务和价格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如排名第一的投标人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10.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评审专家评审,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将视为同意。 11.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2.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3.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14.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15. 评审专家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选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 评标中因评选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选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选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 3. 评选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3.1 评标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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