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与澄清 样本条款
答疑与澄清.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 2022 年 月 日 17:00 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采购单位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将于 2022 年 月 日前组织答疑;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将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 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答疑与澄清.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 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答疑与澄清.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截止3个工作日前无论是出于任何原因,均可以以补充通知公告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复或修改,如有遗漏,风险自负。
答疑与澄清. 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发现其中有误或有不合理要求的,供应商必须在 2024 年 月 日 17:00 时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机构澄清(供应商应把握所提疑问是否确需澄清或质疑,相关非实质性问题可以沟通解决的请及时电话联系,以免答疑后影响用户的正常采购进程)。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逾期提出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 正公告。不足 5 日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潜在供应商应自行关注本项目的相关公告。供应商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响应失败的,责任自负。
4. 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除书面答复以外的其他澄清方式及澄清内容均无效。
5. 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当磋商文件与磋商文件的答复、澄清、修改、补充通知就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6. 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该通过本采购代理机构以法定形式发布,采购人非通过本机构,不得擅自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磋商文件。
7. 因供应商提供联系资料错误等原因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将有关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送达供应商或通知供应商前来领取的,责任由供应商自 负。
答疑与澄清.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或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询问、澄清;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 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答疑与澄清.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四
答疑与澄清.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采购组织机构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澄清和修改,并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认购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未按规定要求提出的,则视同认可公开招标采 购文件,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答疑与澄清.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单位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答疑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将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 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答疑与澄清. 按(本章节 二、招标文件
答疑与澄清. 1.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清晰、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应当于2024年07月 日下午17时前,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书面解释、澄清或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投标人应把握所提疑问是否确需澄清或质疑,相关非实质性问题可以沟通解决的请及时电话联系,以免答疑后影响用户的正常采购进程)。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逾期提出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因投标人提供联系资料错误等原因导致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将有关答复送达投标人或通知投标人前来领取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15日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本项目的相关公告,采购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