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北京博維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
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由於協議方擬不時進行性質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及北京博維訂立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作為重續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與北京博維訂立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據此,北京博維同意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範圍內的航空公司航班按照本公司現有流程,進行橋載設備(包括靜變電源設備及飛機地面空調設備)的對接、撤除操作,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北京博維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 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有關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
背景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公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將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由於協議方擬不時進行性質相近的交易,故本公司及北京博維訂立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作為重續協議。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司與北京博維訂立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據此,北京博維同意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範圍內的航空公司航班按照本公司現有流程,進行橋載設備(包括靜變電源設備及飛機地面空調設備)的對接、撤除操作,為期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的重要條款
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的重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訂約方
(a) 本公司;及
(b) 北京博維
標的事項
根據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北京博維同意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範圍內的航空公司航班按照本公司現有流程,進行橋載設備(包括靜變電源設備及飛機地面空調設備)的對接、撤除操作。
期限
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的期限為一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對價和支付
對價按實際航班架次乘以服務費單價進行計算。目前每架次服務費單價為人民幣95 元╱次,包括每架次橋載設備對接及撤除所發生的所有成本(例如人工成本、保險費、證件費、加班費、交通開支、管理開支)、利潤及稅金等。
服務費按季度以實際航班架次進行結算。操作航班架次乃參考本公司登機橋自動收費系統記錄,並由本公司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後進行核算。
其他重要條款
北京博維的主要職責包括:
(1) 調配橋載設備運行相關資源及完善工作流程,確保實現登機橋設備運行服務目標及其他相關質量目標;
(2) 為確保橋載設備平穩運行,向相關部門提供支援,並對橋載設備運行進行監控檢查,並監察橋載設備運行的質量;
(3) 對橋載設備運行所產生的服務問題進行分析,並制定及實施相關糾正和預防措施;及
(4) 制定應急預案,負責應急啟動時的指揮和協調工作。
定價政策
服務費單價包括用於完成每架次橋載設備對接及撤除所發生的所有成本(例如人工成本、保險費、證件費、加班費、交通開支、管理開支)、利潤率(不高於5%)及稅金等。該定價經雙方核定,並經本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確定。
有關定價的內部控制
x公司已實施管理系統,以監察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交易的定價標準,從而確保該等條款屬一般商業條款如下:
1. 於訂立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前,本公司的飛行區管理部負責收集有關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北京博維支付的歷史年度服務費的數據,並將有關數據與在北京首都機場區域內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服務費價格進行交叉比對。其後飛行區管理部負責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進行監察、評估及評價。財務部及董事會秘書室負責收集關連交易的數據,並監察關連交易的實施情況。
2. 於簽訂正式協議及實施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下擬進行的交易前,飛行區管理部內處理相關事宜的主要職員須向飛行區管理部、財務部、法務部及董事會秘書室提交申請。該等申請唯有先經上述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進行初步審閱,再依照本公司內部控制政策,於總經理辦公會議上進行最終審閱後方會獲得批准。在本公司根據各部門的不同職能完成上述內部審閱程序後,相關正式協議將由董事會審議及批准。
3. 獨立非執行董事已審閱及將會持續審閱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下擬進行的交易,以確保有關交易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及按其合約條款進行。
審閱年度上限的內部控制
x公司已實施下列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本公司應付的服務費將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1. 本公司財務部每月向董事會秘書室提供有關實際交易金額的資料。
2. 董事會秘書室負責監察該等交易,以確保租金總額不會超過年度上限。
3. 倘估計有關租金金額超過相關年度上限,則本公司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將獲告知,以便重新估計未來的交易規模,並作出安排以發佈公告及╱或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獲得董事會及獨立股東的相關批准。
歷史數據
下表載列本公司就北京博維提供橋載設備操作服務而向北京博維支付服務費總額的歷史數據:
截至二零一九年 | 截至二零二零年 | 截至二零二一年 |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十二月三十一日 | |
止年度 | 止年度 | 止年度 |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人民幣元) | |
服務費總額 | 11,504,000 | 5,676,000 | 8,918,000(附註) |
年度上限 | 22,500,000 | 27,000,000 | 27,000,000 |
附註:由於尚未能獲取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就北京博維提供橋載設備操作服務而向北京博維支付服務費的經審計數據,故有關金額僅為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十一個月的未經審計數據。本公司預期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就北京博維提供橋載設備操作服務應付予北京博維的服務費總額將不會超過其年度上限。
年度上限
x公司預計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於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應付北京博維的最高年度費用總額不超過人民幣14,000,000元,乃經考慮下列因素而釐定:
(i) 本公司於過往三年就北京博維提供橋載設備操作服務而向北京博維支付服務費的歷史數據;
(ii)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北京首都機場橋載設備操作業務量的預計變動;及
(iii) 未來人工成本預期增加帶來的相關費用的增加。
訂立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自2008年北京首都機場開始使用橋載設備以來,北京博維一直承擔橋載設備操作服務項目。北京博維具有豐富的橋載設備運行保障經驗,其現場保障力量充足、人員專業素養高、且應急響應及時。除此之外,相關人員均具備橋載設備操作資質。同時,北京博維還承擔北京首都機場登機橋和地面電源設備的運行及維護工作,對登機橋及橋載設備狀況較為熟悉。
考慮到橋載設備操作與登機橋運行及維護服務的配套性,委聘北京博維提供橋載設備操作服務,有利於保障北京首都機場日常運營和服務品質的穩定性,保持運行及維護業務的延續性,並能夠符合北京首都機場運營需求的專業性和高效性。
鑒於上述原因,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的條款乃正常商業條款,屬公平合理,並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且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首都機場。
母公司主要負責為中外航空企業提供地面保障服務,對下屬企業提供經營管理服務、櫃檯場地出租服務、停車場管理、房屋出租、物業管理、廣告代理服務等業務。母公司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中國民用航空局,其為由中國交通運輸部管理的國家部門。
北京博維主要從事機場設備開發、安裝、維護及製造、機場設備及備件供應以及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候機樓設備、站坪設備及貨運設備的運營及維護;專業承包;及電梯維修。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於本公告日期,北京博維為母公司的非全資子公司。北京博維分別由母公司及Jordan Limited持有60%及40%股權。Jordan Limited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xx岸先生。
董事會的批准
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已獲董事會批准。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與母公司及北京博維之間的董事並無重疊。僅有一名執行董事同時擔任母公司的董事長,一名執行董事及三名非執行董事同時擔任母公司的副總經理,且本公司及北京博維之間的高級管理層並無重疊。此外,概無董事在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個人權益,因此,概無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放棄表決權。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約58.96%的已發行股本。北京博維為母公司的子公司,因此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有關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北京博維」 | 指 | 北京博維航空設施管理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母公司的非全資子公司 |
「北京首都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 | 指 | x公司與北京博維就北京博維於北京首都機場向本公司提供橋載設備操作服務訂立的日期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相同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前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 | 指 | x公司與北京博維就北京博維於北京首都機場向本公司提供橋載設備操作服務訂立的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 |
「H股」 | 指 | x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每股註冊資本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
「獨立股東」 | 指 | 除母公司、其聯繫人及於橋載設備操作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其他股東以外的股東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前稱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流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註冊資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之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中國,北京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xxx先生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先生及xx先生
承董事會命xxx 董事會秘書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xx
如需查閱載明有關事宜詳情的公告,可瀏覽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上的「最新上市公司公告」、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和 Xxxxxx.xxx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