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蘭陽原創館(以下簡稱本館)進駐廠商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館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本館規範,爰訂定本準則,特訂定本準則,以供 申請進駐與離駐之依據,以資遵循。 第二章 (保密責任制度) 1. 對於本身之技術性及非技術性之資訊,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以下簡稱「機密資訊」),除經授權 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保密義務。應保密之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他人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館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2. 進駐廠商應遵守與本館所簽訂保密相關之約定(合約等相關文件)。3....
【進駐廠商管理規章】
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公布全文 28 條;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一章 |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蘭陽原創館(以下簡稱本館)進駐廠商之行為符合道德標 準,並使本館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本館規範,爰訂定本準則,特訂定本準則,以供申請進駐與離駐之依據,以資遵循。 |
第二章 | (保密責任制度) 1. 對於本身之技術性及非技術性之資訊,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以下簡稱「機密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保密義務。應保密之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他人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館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2. 進駐廠商應遵守與本館所簽訂保密相關之約定(合約等相關文件)。 3. 進駐軮商應盡忠職守,不得洩漏業務上之機密或相關之資料,未經授權不得以文件帳冊出示他人。 |
第三章 | (廠商應負之義務管理制度) 1. 每月進行進駐廠商考核,針對配合館內各項事務、管理維護及營運積極度等。進駐廠商未依合約及管理規章之規定事項,列入考評紀錄並記點乙次,累積達 5 次以上(含)則提前終止合約。 2. 進駐廠商應保管維護進駐標的物及協助維護鄰近區域。 3. 營業時間依照合約所訂定之規定,請假不宜視為常態,每月共計 4 日,且請假、遲到、未依本館訂定營業時間之營業,即列入扣點,視為日後考核相關依據。 4. 進駐廠商須自行裝設 POS 系統收銀機、電話、網路等相關營業設備費用需自行負擔。 5. 本館因營運需要,進駐廠商應於每週一前提供前一週之營運報表,每月 5 日前提供前月營運報表。 6. 進駐廠商應負擔營運衍生之裝修、各項稅捐、人事(含勞健保)、維護、清潔、保養、修繕、保管、保險等費用。 7. 因本館製作文宣等設計需求,進駐廠商需配合提供相關原始設計檔案。 8. 進駐廠商所展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範圍,應提供營運計劃書;如商品或服務有增、減或變更,應知會本館並取得同意。 |
第四章 | (場所管理制度) 1. 進駐廠商之水電配置或裝潢施工,其設計圖及施做工期須經本館同意。 2. 進駐場所之事務設備標準配備,由進駐廠商簽署借用及保管。進駐廠商若駐離時,須負返還責任。若有所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3. 進駐廠商不得將本館登記將為企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所在地。 4. 本館為維護古蹟防火安全及文化資產之承載,歷史建築內禁止吸煙及使用任何形式之明火(噴燈、瓦斯、打火機、蠟燭等),若有違反之情事,屢勸不聽情節重大者,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權,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5. 歷史建築體均禁止釘、敲、槌、漆等任何形式破壞或外形改變及顏色變更,或違反本園區歷史建築因應計畫之裝修等,若發現有上述之行為,將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申請人應遵守附件的營運契約書及園區管理規章。 6. 本館提供場館全區公共意外責任險、火災險,進駐廠商並善盡保管責任(含防颱、防災措施),並由進駐廠商自負其損害賠償責任,倘相關硬體設施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而損害,進駐廠商免除賠償責任。 | |
第四章 | (駐離制度) 進駐廠商若有下列情況,本館得經由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會議決議提前終止契約,並依本館通知,限期內搬離,進駐廠商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費用,應於離駐日期內將其營運場所回復原狀,遷出所屬進駐場域設備與物品,並完成該營運場所之辦公設施點交,始算完成離駐程序。若有損壞,則須依市價賠償之,不得異議。 1. 進駐廠商應繳之自費款逾 2 期以上未結清者。 2. 進駐廠商或雇用人員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3. 進駐廠商或雇用人員有侵害本館或其廠商之名譽或權益,經調查屬實者。 4. 未經本館同意,以本館名義從事廣告行為者。 5. 營業項目與申請進駐項目明顯不符,或未依營運計畫書規劃內容施行者。 6. 經營不力或無意願合作等已無進駐之必要者。 7. 違反雙方所簽之合約者。 8.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者。 9. 其他重大違法(安)事項者。 |
第五章 | (回饋制度) 1. 進駐廠商需無條件配合本館所辦理之行銷、育成等相關活動。倘若,進駐廠商自辦行銷活動需經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審查通過。 2. 依進駐廠商提之營運辦公室,回饋方案涵蓋等值租賃費用,以利本館提供本府、本縣、團體等。 |
本守則訂定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蘭陽原創館-19 號進駐徵選須知
主辦單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執行單位: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鉅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壹、計畫緣起與目標
宜蘭縣原住民族部落特色農產品及相關手工藝技術成熟,惟現況缺乏健全而穩定的創業輔導與產品通路,致使部落相關產品長期無法推廣、青年創業不易、人才外流,進而造成城鄉發展落差急遽擴大,地方產業發展出現空洞化危機,也造成區域發展失衡問題。
本計畫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產業創新價值計畫-布建通路據點」,透過建置原住民族群通路平台及循序漸進的產業資源盤點、發想、創意及輔導等過程,得以整合在地與旅外優質人力、促使在地原住民族產業朝向特色發展、提升地方文化、營造永續經營的產業環境、挖掘及培育原住民族產業經營管理人才、型塑及推廣原住民族產業品牌、尋求妥適之商業模式等六大目標。
一、運用原住民族文化特色,建構或深化產業示範亮點,並強化跨產業別技術及資源之整合,以營造永續經營的環境。
二、挖掘及培育原住民族產業經營管理人才,並加強產學合作,以「做中學、學中做」策略,填補產業人才缺口。
三、型塑及推廣原住民族產業品牌,並透過故事行銷及品質優化,以確保品牌之獨特性及代表性。
四、強化投資及輔導原住民族新創事業策略,並尋求妥適之商業模式,以穩固創業基礎及深化產業根基。
五、加強都會與原鄉間之產業鏈結,並以前店(都會)後廠(原鄉)概念截長補短,以暢通原住民族產品及服務通路。
六、落實性別統計分析,強化原住民族女性參與經濟產業發展政策之決策機會,並建構性別友善環境。
為達上述目標,原住民族委員會從基礎環境佈建、產業人才培育、品牌通路建構等面向,穩固經濟產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人才、通路、行銷等基礎,並強化輔導及知識建構。其中,原住民族委員將由各縣市既有空間中遴選適宜者作為原住民族產業展銷中心,串連各地區的原住民族產業及企業,以建構原住民族特色商品行銷網
絡,並提升品牌與商品之能見度,達到「一縣市一據點」的整體願景。
貳、發展定位
宜蘭縣總面積為 2,144(km2)、計有 12 鄉鎮市,原住民族鄉鎮包括:南澳鄉及大同鄉等二大原鄉,總人口數約 17,277 人。為推動宜蘭縣原住民族產業發展,提供銷售及展示平台,打造原住民產業銷售據點,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下稱本所)盤點原鄉地區(大同鄉及南澳鄉)農特產品、文創商品、傳統工藝、特色美食、等產業,將以「蘭陽原創館」作為整合、研習、推廣與研創中心,進而將在地原住民族的產品與服務透過加值包裝,共同對外推廣與行銷,促進縣內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
依據宜蘭市公所委託之「宜蘭市文化廊道--建物修復與空間活化規劃設計」報告指出,本基地整體空間著重歷史與區域地景紋理的串聯,並與xx社福、親子空間等需求結合,打造適合全民的人文與文創園區,在空間經營的定位則為「藝文親子園區」。
發展定位原則上符合本案原民產業據點之設定,包含原住民產業交流、產業人才研習與研發、產品銷售與表演等空間需求,也回應到原住民族委員會之計畫核心目標。然而,由於本計畫僅針對歷史建築中之九棟建物進行規劃,因此未來應與鄰近之「xxx故事館」、「宜蘭人故事館(舊縣議會)」等進一步協調與整體規劃,以達到整體園區的功能區隔並發揮綜效,除了有利於地方社區發展,亦有助於營運的永續。
據點功能
歸結上述政府政策與區位規劃背景,本館主要功能分為「故事」、「育成」與「展售」:
(一) 故事
透過策展、多媒體素材等方式,呈現宜蘭縣內原住民族的歷史、文化與旅遊資訊,讓消費者認識宜蘭原住民族的特色,引導其購買商品、甚至進入原鄉旅遊;同時,配合基地xx的「xxx故事館」及「宜蘭人故事館(舊縣議會)」,將三者間的公共空間納入整體規劃,建立宜蘭在地人文故事廊道,以期共築商圈、擴大市場規模。
(二) 育成
宜蘭縣原住民族產業主要分為農業、旅遊及文創等三類。農業產品主要有農產鮮食和簡易加工產品,較不耐久放,可選擇性的放置久放之商品;旅遊產品主要為遊程、餐飲、旅宿、伴手禮等,適合在部落販售,並由本館協助推介;文創產品多以泰雅族傳統染織與藤編技藝創作之工藝品,量多且做工精美,但缺乏區
隔性和實用性。因此,未來產業推廣行銷中心應規劃育成空間和培訓課程,提升原住民族商品和服務之競爭力,並培育優秀的業者和據點營運人才,提供就業機會。
再者,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產業創新價值計畫-輔導精實創業」,鼓勵並輔導原住民族青年創業。然而查 104 年
度至 107 年度共計 80 組執行團隊當中,宜蘭地區申請通過該計
畫之團隊僅 2 組。故希望藉本產業推廣行銷中心之育成體系,培育更多優秀的在地原住民創業團隊,競逐輔導精實創業計畫,進而讓商品與服務回流進駐本據點。
(三) 展售
為了行銷推廣宜蘭縣原住民族產業,並支撐據點營運所需的經費,展售區域仍將佔產業推廣行銷中心空間配置中最大的比例。擬定遴選機制,篩選出最適合進駐的業者與商品(農業將以加工食品為主,旅遊將主要提供遊程資訊和伴手禮,文創則以手工藝品為主),並要求進駐或寄售商品之業者需參與培訓課程,積極開發更高品質、更具市場競爭力的商品或服務,同時透過定期評估市場反應加以提升、調整或汰換,以確保據點營收逐漸成長。
參、經營理念與策略
蘭陽原創館是以大同鄉與南澳鄉兩大原鄉地區,憑藉豐富的天然資源孕育出以泰雅族為主的傳統文化與經濟產業;而在都會區域,則有阿美族、排灣族、布農族等都會原住民在此居住,近年來也逐漸開展自己的事業,為本縣增添多元文化的色彩,挹注原住民族產業的活水。
一、蘭陽原創館經營理念
為整合宜蘭縣內原住民族商品與服務,透過品牌概念共同對外推廣與行銷。未來本館將提供原創商品、風味餐飲、故事策展及旅遊諮詢等服務,讓消費者在此可以購買在地工藝品及農特產品、預約部落遊程、品嘗原味美食,並且從五感體驗當中認識屬於宜蘭縣原住民族的故事與文化。
二、蘭陽原創館標誌設計理念
LOGO 是以黑、白、紅三種顏色代表著宜蘭原住民族群,以藤編交織紋樣,將宜蘭原住民族緊緊相依、合作無間,層層堆疊著手感與工藝傳承,為蘭陽原創館之精神。
蘭陽原創館 LOGO 設計
三、蘭陽原創館園區優勢
位於宜蘭市公所後方之歷史建築-「黑瓦屋舊宿舍群」,交通方便、位址優良,鄰近宜蘭火車站、幾米公園、丟丟噹廣場,緊鄰宜蘭人故事館、xxx故事館,皆以保存歷史建物及老屋活化再利用為出發點,開發具獨特性及在地特色之新產品與服務,整合xx景點,結合新零售通路創新模式,實現由「點」、「線」、「面」的地方產業發展,帶動符合市場性、可行性、創新力的商業模式,活絡既有產業,提升原住民商品市場能見度。
四、歷史價值
園區鄰近宜蘭火車站
為宜蘭縣政府舊員工宿舍群,包括兩種類型宿舍建築:磚造雙層連棟、磚造瓦頂🖃部分木構單層。於 105 年 9 月經宜蘭縣政
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及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規定指定為歷史建築(府文資字第 1050006706A 號),登錄理由包括:
(一) 為宜蘭縣政府在戰後興建之宿舍群,具有地方行政發展史上之價值。且所在區位原為日治時期宜蘭小學校所在地,至今尚有遺構可循,見證宜蘭現代化教育之發端。
(二) 🖃具磚造雙層連棟宿舍及磚造瓦頂🖃部分木構單層宿舍兩種類
型,有前後院,為戰後三線城市公職宿舍典型,且建築坐北朝南,反映本地環境,表現時代與地域風貌。
(三) 包含兩個不同時期興建之宿舍群,形式、規模、構造亦不相同,呈現出因應生活需求所增建之與原始建築的構造關係。單棟宅屋附禢間、人性尺度與層次感的長巷,具建築特色與價值。
(四) 理髮店、記者之家等位置與使用狀況,反應當時期政府機關與員工宿舍群落之公共生活,是註記市民集體記憶之歷史地點」。
依文資委員會審議結果,後續應重點維護之事項包括: 一、巷弄尺度及轉折路徑:既有樓高及巷弄圍牆界線不可變動。
二、地景風貌:保留二層連棟紅磚屋體建築外觀、尺度、材料構造,一層黑瓦屋之外觀、尺度,建築開口部及花磚形式。
三、建築群中的開放空間:黑瓦屋之院落。五、園區空間及營運面向
園區位於宜蘭市巽門二段 721 地號土地,面積 11,611 m2,土地所有權人為宜蘭市公所,惟本地號上除本園區基地外,尚包括xxx故事館、宜蘭市公所及部分宜蘭市圖書館。本園區為宜蘭市中山路二段 430 巷 1、3、5、7、11、13、15、17、19,舊宿舍群建物管理機關為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整體空間構想圖
整體空間分為「旅遊服務中心」、「選品店及傳承工坊」、「複合式餐飲」三大區塊。
地址 | 1 號 | 3 號 | 5 號 | 7 號 | 3.5.7 號廊道 | 11 號 | 13 號 | 15 號 | 17 號 | 19 號 |
相對位置 | 臨宜蘭市公所 和睦路 | |||||||||
定位規劃 | 服務中心 | 選品店 | 選品店 | 傳承工坊 | 策展空間 | 複合式餐飲空 間 | 複合式餐飲空 間 | 複合式餐飲空 間 | 複合式餐飲空 間 | 複合式餐飲空 間 |
面積 (坪) | 9.5 | 11 | 11 | 11 | 21.9 | 11 | 11 | 11 | 18 | 18 |
營業時間(暫定) | 9:00-18:00 | 10:00-18:00 | 11:00-19:00(週五至日最晚 | 22:00) | ||||||
限制 | ✓ 全區依歷史建物規範不得破壞建築物體、不得使用明火 | |||||||||
營運方式 | 自營 | 自營 | 自營 | 已有進駐廠商 | 招商 進駐 |
園區空間配置及規劃圖
(一)服務中心
1. 營運方式:蘭陽原創館自營。
2. 門牌及坪數:門牌 1 號,9.5 坪。
3. 營運理念:提供園區服務項目介紹、緊急救助服務、輪椅拖車租借、交通指引及原鄉旅遊諮詢服務,內部牆面將設置電視螢幕輪播部落遊程或產業之形象短片,提供部落遊程 DM 供遊客自取,服務人員可向遊客介紹遊程內容,並協助轉介給部落窗口。
(二)選品店
1. 營運方式:蘭陽原創館自營。
2. 門牌及坪數:門牌 3、5 號,共 22 坪。
3. 營運理念:為部落手工藝及農產加工品之選品店,主要推廣宜蘭縣原住民族手作及獨特商品,協助提升工藝師及小農知名度,並給予其空間寄售商品。
(三)傳承工坊
1. 營運方式:蘭陽原創館自營。
2. 門牌及坪數:門牌 7 號,11 坪。
3. 營運理念:規劃為技藝傳承工坊,空間可規劃為傳統織布、藤編、木雕等技藝教學及複合式展覽空間,提供工藝師們平日可開設課程,亦可提供進駐廠商辦理相關室內活動使用,假日則提供親子 DIY 簡易課程,增加本園區互動趣味性,如:植物布染創作、彩繪紋身、皮革手工藝、手作童玩等活動,吸引不同年齡層遊客。其空間亦設置講台、投影及音響設備,可辦理交流、講座等不同形式的活動;同時內部層架、桌椅和設備提供和講台等設備皆可移動,提高各種空間運用型態之可能性。
(四)策展空間
1. 營運方式:蘭陽原創館自營。
2. 門牌及坪數:門牌 3、5、7 號,共 21.9 坪。
3. 營運理念:規劃為策展空間,打通三棟建物使空間貫通,以增加可用空間。每季以不同的主題進行策展,運用影音設備、牆面布置(可掛海報、畫作或照片),訴說宜蘭在地原民產業或文化的故事,藉此讓消費者認識在地原住民族的產業與文化,同時促進商品銷售,甚至吸引遊客前往部落旅遊。
(五) 複合式餐飲空間
1. 營運方式:11、13、15、17 已有進駐廠商;19 號徵求進駐廠商 1 家。
2. 門牌及坪數:
(1)19 號,18 坪。
3. 營運理念:規劃為輕食、餐飲之複合式空間,提供遊客方便攜帶、品嘗之原民風味美食、飲品為主,並可規劃部分空間展示、銷售文創手工藝品、農特產品、部落遊程推廣、等。
4. 餐飲規範:不能使用明火,若修改商品或服務項目需提出修正營運計畫書,經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同意才能變更。
19 號室內現況照片
(七)戶外空間 1.飛鼠市集
入口廣場及通道,以原住民族織布與木製小棚車打造部落感xx的部落文創市集,招集部落小農設攤,第一線與消費者互動分享產地故事,且可增加產地間交流,部分攤位以原住民族手工
藝品為主,增加市集攤位多樣性。園區廣場除作為假日市集使用外,亦可作為原住民族音樂、舞蹈露天表演空間,常態邀請原民歌手及舞者駐點表演,增添園區原民藝術氛圍。
原民市集空間現況圖
2.木棧道展演空間
餐廳前方空地木棧道,架設頂棚並放置活動式戶外桌椅,作為晴雨戶外交流區,提供消費者用餐休憩之場所。同時可結合輕食、餐點及飲料,在音樂下享用美食。
參、申請資格
木棧道展演空間現況照片
一、申請業者之負責人戶籍須設籍宜蘭縣境內,以原住民族身分為優先。
二、依公司法成立之公司或其他依法申請設立之行號店家、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
三、以部落創意料理、甜點手作等經營團隊等宜蘭縣原民專業團隊為優先進駐。
肆、進駐徵選作業流程
(一)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由本所進行書面資格審查,如資料繳交不全,得通知申請人限期內補正,但不包含營運計畫書內容之審查;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另若經查提送內容不實、偽造或資格不符者則不予通過。凡未獲通過之申請案,其繳交文件亦不做其他用途使用,並全數銷毀,不予退還。
(二)第二階段面試審查
符合第一階段投標資格者,進入第二階段評審作業,評審事項包含營運計畫書及簡報內容,並由各申請人向評審委員進行簡報及針對評審委員之詢問進行答覆。簡報時間 10 分鐘,答詢時
項次 | 項目 | 評分占比 |
1 | 營運計畫架構完整度及可行性 | 30 分 |
2 | 營運內容/使用空間與設備及財務初步規劃 | 25 分 |
3 | 具有原住民族身分 | 5 分 |
4 | 具獨特性或國際性 | 5 分 |
5 | 回饋方案 | 10 分 |
6 | 現場簡報答詢 | 25 分 |
間 10 分鐘;其簡報順序以抽籤決定。 (三)評審項目
(四)評審方式
1. 須半數以上評審委員評分達 70 分者以上者為入選廠商,並經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並保留候補進駐廠商各 2 名。
2. 如有二位申請人(含以上)分數相同,則以評審項目占比較高之項目評分,分數較高者為優先,若此項得分又相同者,依此類之,若再相同,以評審委員討論後決定之。
3. 評審結果經簽奉本所首長同意後進行公告,並由同時聯絡入選者進行後續事宜。
4. 入選者應於接獲通知 7 工作天內,提送依評審委員會意見修正的營運計畫書,該修正後營運計畫書並作為契約之一部份。
5. 入選者與本所簽訂契約後,須於規定期限內對外營業,逾期未完成且未事先獲准延期者,視同放棄入選資格。正式營運前,應自行取得各項商業、營業相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招商公告
第一階段書面資格審查
第二階段評審作業
6. 若未達審查標準,則另召開招商公告,以此類推。三、進駐廠商確立、後續輔導機制
通過
不通過
實體進駐
蘭陽原創館潛力廠商資料
四、預訂徵選作業期程
項次 | 預訂作業期程 | 工作內容 |
1 | 111 年 3 月 25 日至 4 月 | 招商公告徵選文件及簡 |
8 日 | 報資料 | |
2 | 111 年 4 月 12 日 | 完成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
3 | 111 年 4 月 15 日 | 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會 |
4 | 111 年 4 月 15 日至 4 月 22 日 | 申請人應於本所通知發文次日起 7 工作天內,依徵選委員會及主辦機關意見修正營運計畫書,該修正後營運計畫書作為 契約之一部分。 |
5 | 111 年 4 月 29 日 | 完成簽約 |
※主辦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
伍、 申請原則及注意事項
一、請依據上述各棟空間原計畫定位與主題,撰寫營運計畫書,營運細項與內容以及空間規劃可自由發想與規劃。
二、申請人之徵選文件如投遞或送達本所時,即表示申請人已完全瞭解進駐現場之一切狀況,亦表示願意無條件接受本次徵選條件,申請人不得以不瞭解現場狀況為由,要求更改徵選文件或其他任何要求。
三、申請人於準備徵選文件時,應熟悉並遵從政府相關法令及程序。
四、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務須詳實,如有虛偽、隱匿或其他不實之情事(如:資格文件不實),不論是否完成評審作業,本所均得取消其徵選、正取資格等。
五、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徵選文件及其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等)之情事。於獲正取資格後,本所所有權以合於本營運目的自用,如因本所使用而涉及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時,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不限於訴訟、 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費用)
均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六、本所得自行變更或補充徵選須知內容,並於必要時,延長收件截止日期,若有任何修正或補充,均以最後修訂或補充內容為準,並視為徵選須知之一部份。
七、本徵選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八、本徵選須知視為契約書之一部分,申請人應負遵守及履行之義務。
陸、 申請方式
一、寄送應備文件至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1 樓收發室:
(一) 收件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4 月 8 日(五)17:00 止。
(二) 收件地址:宜蘭市復興路一段 3 號(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收件人:xxx 00-0000000 分機 229
1.郵寄至本所:經掛號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快遞寄送者以寄送單上之日期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2.親送至本所:以本所收發室收件簽章時間為準,以上班日(星期一至星期 9:00 至 17:00),逾期概不受理。
(三) 營運計畫書電子檔及簡報電子檔檔案請傳至
xxxxxxxx0@xxxx.x-xxxx.xxx.xx,並請寄送後,請來電與xxx確認。
(四)如欲至蘭陽原創館瞭解預定申請進駐空間,請電洽 00-0000000謝先生。
二、倘截止投件日(111 年 4 月 8 日)本所因故(如天然災害等)停止辦公時,其截止收件日則順延至該日之次日辦公日。
三、申請人所提報之所有徵選文件概不退還。
四、營運計畫書電子檔及簡報電子檔檔案格式只接受 word 或 pdf檔案。
柒、申請應備文件
項次 | 應備文件 | 紙本 | 電子檔 |
1 | 徵選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 1 份 | 營運計畫書及簡報上傳至報名網址: |
2 | 資格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二) | ||
3 | 申請表(如附件三)-需加蓋設立登 記章及負責人印鑑 | ||
4 | 負責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
5 | 公司、商業登記或法人團體證明 | ||
6 | 納稅證明 | ||
8 | 營運計畫書(如附件四) | 4 份 |
※申請人所提之所有徵選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予退還
捌、委託經營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 112 年 1 2 月 31 日止 。進駐團隊通過審查並符合資格者,進一步洽談輔導的項目與資源挹注,藉由實際市場操作發現營運問題,不斷滾動式修正調整,並由進駐團隊自主向上反映需要輔導資源,由執行單位對進駐團隊進行後育成輔導。
玖、進駐費用
一、 租金
(一) 111 年 4 月至 12 月每月每坪租金為新臺幣 300 元(不足 1 坪者
以 1 坪計)。
(二)112 年 1 月至 12 月每月每坪租金為新臺幣 600 元(不足 1 坪者
以 1 坪計)。
(三)繳費方式: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算每期以二個月計,當期期初 10 日前繳交一期二個月費用。
(四)繳款方式:現金繳付或匯款兩者則一。
1、現金繳付請至本所出納繳交。
2、請匯款後將收據影本以傳真、電子郵件或親繳方式提供本所匯款資料: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戶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帳號:022038095924;匯款手續費由進駐廠商負擔。
二、水電費: 每月由依帳單繳納,繳納收據影本請提供本所。三、進駐履約保證金
(一)進駐團隊於簽訂本合約書時,應交付兩個月租金金額(以 112 年租金計)為進駐保證金。匯至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戶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帳號:022038095924。匯款手續費由進駐廠商負擔。
(二)進駐團隊同意如因違約,或各項應付帳款及罰款或損害賠償時,本所得逕行以前項保證金用以抵付或沒收。
(三)本合約簽訂後,進駐團隊應自接獲甲方通知之 30 個日曆天內完成進駐,逾期經催告仍未進駐者視為棄權,並沒收進駐保證金。
四、進駐團隊應自行裝設 POS 系統收銀機、電話、網路等相關費用需進駐廠商自行負擔。
五、進駐團隊應自行負擔營運空間衍生之裝修、各項稅捐、人事(含勞健保)、規費、維護、清潔、保養、修繕、保管、保險、保全等費用。
六、行銷活動:進駐團隊如自辦行銷活動需經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審查通過。
七、文宣:進駐團隊如自製文宣及其張貼,需經執行單位審查通過。 八、場地復原費:進駐團隊按契約內容於契約解除時,應將場地復原到
承租初始狀態,若有違約或需執行單位處理者,本所依復原項目,向進駐廠商收取場地復原費。
拾、空間營運之義務
一、 營業時間
進駐團隊須配合蘭陽原創館營業時間,預計營業時間分別為服務中心上午 9 時至晚上 6 時;選品店為上午 10 時至下午 8 時;輕食及創意廚房為上午 11 時至下午 7 時(星期五、六、日或連續假日最晚可延
長至下午 10 時)。並訂於每星期二為園區公休日。
二、 活動配合:申請人應配合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於園區內辦理之各項活動。
(一) 行銷活動:進駐團隊需配合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或委託行銷團隊辦理行銷活動時所需之相關事項。
(二) 育成:為求增加雙方合作經營效益,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將舉辦各項營業及育成相關活動、課程,進駐廠商須全力配合。
三、 營管規範:依進駐廠商須配合蘭陽原創館規範。四、 歷史建築規範
(一) 園區為維護古蹟防火安全及文化資產之承載,歷史建築內禁止吸煙及使用任何形式之明火(噴燈、瓦斯、打火機、蠟燭等),若有違反之情事,屢勸不聽情節重大者,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得終止申請單位場地使用權,因而衍生之一切責任、損失與賠償,皆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 歷史建築體均禁止釘、敲、槌、漆等任何形式破壞或外形改變及顏色變更,或違反本園區歷史建築因應計畫之裝修等,若發現有上述之行為,將以「文化資產保存法」移送主管機關處理;申請人應遵守附件的營運契約書及園區管理規章。
五、商品變更
進駐廠商所展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範圍,應提供營運計劃書;如商品或服務有增、減或變更,應先取得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同意。
拾壹、提前終止及年限期滿
一、 提前終止
申請人於運用期間有下列情形者,本所得以書面方式告知,提前
申請人於運用期間有下列情形者,主辦單位得以書面方式告知,提前終止合約並限期(30 日曆天內)遷離,使用者不得向主辦單位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何賠償或補償(下列前二款不在此限):
(一) 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者。
(二) 政府因開發利用、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者。 (三) 申請人運用設施違反法令者。
(四)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使用物或其他設備毀損,而經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催告後仍不修復者。
(五) 不配合本場館之管理規章(如營業時間、活動配合等)。三、 年限期滿
申請人遷離時,應於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或契約解除日起申請人遷離時,應於屆滿日或契約終止或契約解除日起 30 日內,將委託標的委託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辦理點交予本所。空間、設備如有損壞,請修復並復原;如由蘭陽原創館營運辦公室維修,相關費用將於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請申請人於扣除 7 日內補足。
拾壹、附件
蘭陽原創館進駐廠商合約書 蘭陽原創館進駐廠商管理規章
拾貳、附件
附件一、徵選資格文件檢核表
徵選資格文件檢核表
項次 | 文件名稱 | 申請人 自行檢核勾稽 | 審查結果 | 備註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徵選資格文件檢核表(附 件一) | ||||
2 | 申請書(附件二) | ||||
3 | 資格證明文件(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戶籍謄本(一個月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影本或商業登記證影 本) | ||||
4 | 納稅證明(無者免附) | ||||
5 | 營運計畫書紙本 4 份(電 子檔上傳至報名網址) | ||||
6 | 營運計劃書簡報紙本4 份 (電子檔上傳至報名網址) |
填表說明:申請人之各項繳交項目請註明清楚,並排列於本表之後。
注意:上述文件任一遺漏不得補件,缺一即喪失投標資格。
申請人資格審查結果:☐合格 | ☐不合格 | 審查人: |
徵選文件審查結果:☐合格 | ☐不合格 | 審查人: |
申請人名稱: (簽章)負責人/代表人: (簽章)填表日期:
附件二、蘭陽原創館進駐申請表
蘭 陽 原 創 館 進 駐 申 請 表
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姓名 | 性別 | ☐男 ☐女 | ||
品牌名稱 | 電話 | 手機 | ||||
登記類型 | ☐商號 ☐公司 ☐其他 | 年齡 | ☐20 歲以下☐21-30 歲☐31-40 歲 ☐41-50 歲☐51-60 歲☐60 歲以上 | |||
公司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聯絡人 | ☐ 同負責人 | |||
姓名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電話 | 手機 | ||||
實收資本額 | 萬元 | |||||
公司地址 | ☐☐☐ | |||||
官方網址 | ||||||
營業項目 | ||||||
x縣原住民 | ☐負責人為本縣原住民(身分證影本、近 1 個月個人戶籍謄本) | |||||
所屬產業類別 | ☐創意生活產業 ☐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工藝產業 ☐選物平台☐產品設計產業 ☐廣播電視產業 ☐建築設計產業 ☐數位內容產業 ☐創意生活產業 ☐出版產業 ☐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電影產業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餐飲業 ☐旅 宿業 ☐其他產業: | |||||
申請的標的物 | 19 號 | |||||
x述營運項目 | ||||||
簡述空間規劃 |
☐我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並知道本縣政府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確保我個人資料不外洩,並知道前述個資僅用於「蘭陽原創館」歷史建築營運徵選相關用途使用。(本項需閱讀並勾選)
☐本人因參與蘭陽原創館進駐營運徵選,同意將與本次徵選有關之著作權 授權宜蘭原住民事務所使用。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 x次徵選任何構想及資訊。並保證本次徵選所使之資料徵選文件之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時,宜蘭縣原住民事務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不限於訴訟、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酬金等)均由本人負責賠償。如宜蘭 縣原住民事務因此類爭訟事件延滯本次徵選之推動,本人應負完全之責 任,並賠償宜蘭縣原住民事務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人因參與蘭陽原創館進駐徵選,所提送之書表文件之記載均為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人負責,並負責賠償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因此所致之一切損失及費用。(本項需閱讀並勾選)
☐本人申請進駐為本縣政府提供蘭陽原創館場域,落於本縣市之歷史建築,因經營所需經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同意下,調整改善充實建築物設施,切結人同意租約屆滿或終止時,恢復原狀且所有權歸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所有,切結人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本項需閱讀並勾選)
法人登記章
負責人登記章
申請人: (簽章)
代表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營運計畫書
※申請人所提之所有徵選申請文件,無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予退還
(一) 計畫緣起:
計畫背景及區域、詳述進駐營運動機
(二) 團隊介紹:
職稱 | 姓名 | 最高學歷 | 經歷 | 團隊中擔任之 工作內容 |
請自行增列 | 請註明學校名稱 | 請詳列過去任職資歷 |
(三) 市場分析:
1. SWOT 分析
正面要素 | 負面要素 | |
內部組織 | S 優勢 | W 劣勢 |
1. 2. | 1. 2. | |
外部環境 | O 機會 | T 威脅 |
1. 2. | 1. 2. |
2. 目標客群描述:請具體描繪目標顧客及其生活型態
(四) 核心產品與服務:詳細說明進駐所提供的主要產品或服務內容 範例(請自行增列):
產品或服務內容 | 設計理念 | 價格 | 照片 | 備註 |
(五) 使用空間及設備規畫與設計:
可簡述室內或戶外空間與設備之規劃運用、維護管理(環境清潔維護、美化 等)
19 號
(六) 營運規劃:
複合式餐飲參考圖
1. 經營發展階段規劃:簡述工作目標與時程規劃
2. 經營策略:表列可提供行銷、活動、顧客服務等之策略
3. 財務規劃:譬如損益表 (七) 回饋計畫:
有助於園區發展、推廣整體形象,如文化交流等創意回饋方案
蘭陽原創館 廠商進駐合約書
進駐廠商:
合約期間:111 年 月 日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
蘭陽原創館廠商進駐合約書
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下稱甲方)為推廣原住民文創工藝、新創美食、工藝文化體驗等產業發展接受 (以下簡稱乙方)申請進駐甲方經管之蘭陽原創館,爰經雙方同意,訂定本合約內容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合約文件及效力
合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本合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乙方所提營運計畫書。
三、蘭陽原創館進駐廠商管理規章。
四、合約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並以甲方簽署日為簽約日。合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甲方同意提供蘭陽原創館(宜蘭市中山路 2 段 430 巷 19 號,面
積 18 坪)之空間,由乙方依營運計畫書內容營業,相關條件除本合約書規定者外,其餘細則得另行以管理規章約定之。
二、乙方同意前述進駐之位置、面積及相關條件等,並依營業需求
自行負責 內裝及設備。惟不得進行固著於建築物造體之天花板整修,建築物主體不得釘、敲、槌、漆等任何形式破壞及顏色變更,或違反本園區歷史建築因應計畫之裝修等。
第三條 合約期間
一、本合約期間自民國 111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滿後得視情況優先續約)。
二、合約期間倘若乙方經營不善或遇重大事件如擬提前終止進駐,應以書面於 30 個日曆天前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甲方才得以同意。 若乙方未提出書面申請擅自提前解約,甲方除得沒收進駐保證金,乙方並另應支付 2 個月標的物之租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三、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最遲應於屆滿日或契約解除日起 30日內點交進駐空間予甲方,需復原為進駐前原貌並確認物品良好
狀況。空間、設備如有損壞,請修復並復原;如由甲方維修,相關費用將於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請乙方於扣除 7 日內補足。如屆時未遷出,乙方承租範圍內之所有物品視同廢棄物由甲方處置,廢棄物清除費用負擔由乙方負擔,絕無異議。經雙方協議後,甲方得給予點交寬限期,惟乙方不得主張有民法第四百五
十一條視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之適用。第四條 營業項目
一、乙方所展售商品及/或提供服務之範圍,應如乙方提報之營運計劃書所示;如商品或服務有增、減或變更,應先取得甲方同意。
二、非經甲方事前同意之商品或服務,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展售或提供。
第五條 營業時間
一、乙方必須配合營業時間應依甲方規定,如遇國定假日則另依甲方公告開館日期及時間為主,不得有異議。 除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於營業時間內停止營業。除有重大事故或其他等因素(請提供證明文件),經甲方同意,始可於當日停止營業,如未經同意則記點乙次。
二、營業時間為分為選品店 10:00-18:00(假日彈性調整)、複合式餐廳 11:00-19:00(各店家彈性至 21:00),每週二休館。若需調整營業時間,須經由甲方、乙方共同協商調整之,則另行公告。
第五條 進駐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進駐費用:
(一)111 年 1 月至 3 月免租。
(二)111 年 4 月至 12 月每月每坪租金為新臺幣 300 元(不足 1 坪者
以 1 坪計)。
(三)112 年 1 月至 12 月每月每坪租金為新臺幣 600 元(不足 1 坪者
以 1 坪計)。
(四)繳費方式: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算每期以二個月計,當期期
初 10 日前繳交一期二個月費用。
(五)繳款方式:現金繳付或匯款兩者則一。 1、現金繳付請至甲方出納繳交。
2、請匯款後將收據影本以傳真、電子郵件或親繳方式提供甲方匯款資料: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戶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帳號:022038095924;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二、水電費: 每月由依帳單繳納,繳納收據影本請提供甲方。第六條 進駐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於簽訂本合約書時,應交付兩個月租金金額之進駐管理費作為進駐保證金。匯至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戶名: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帳號:022038095924。匯款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二、乙方同意如因乙方違約,或各項應付帳款及罰款或損害賠償時,甲方得逕行以前項保證金用以抵付或沒收。
三、本合約簽訂後,xx應自接獲甲方通知之 30 個日曆天內完成進駐
,逾期經催告仍未進駐者視為棄權,並沒收進駐保證金。
四、於第三條合約期滿不續約時, 扣除未付清之應付款項後,無息退還。本合約簽訂之後,乙方需負責設施維護之責。
第七條 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一、甲方提供展售空間、冷氣設備(一台)、基本照明、保全系統、垃圾清運。
二、甲方提供本場館全區公共意外責任險、火災險,乙方對其人員、 財產、商品、服務及設施應自行投保相關保險並善盡保管責任,並由乙方自負其損害賠償責任,倘相關硬體設施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而損害,乙方得免除賠償責任。
三、凡未列於本合約內之甲方服務項目,乙方有額外需求者,其費用由甲方另定之。
乙方權利義務:
一、合約期間內應參加甲方辦理之各項行銷活動。
二、乙方於進駐前所申請之智慧財產權及相關營運祕密、技術或成品企
劃創意等機密資料,應自行妥善保管。
三、乙方須自備 POS 機及其他生財器具。倘若乙方於簽約前仍在申請中,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乙方於合約期間內需刊登列有「蘭陽原創館」字樣之廣告時,應將文稿交予甲方審核確認後始得刊登。
五、乙方未依合約及管理規章之規定事項,列入考評紀錄並記點乙次,累積達 5 次以上(含)則提前終止合約。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乙方同意其於進駐空間內之營運及其他一切行為,均應接受甲方之監督 管理,除以下規定外,並遵守甲方訂定管理規章之規定事項,如有違反,應依照甲方決定辦理,不得異議。
一、本合約各條款係基於雙方之權利義務共同約定,於合約期間內, 對合約已規定之事項或未規定之事項,有變更、增減之必要時,應經雙方另以依書面協議,該協議書亦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二、本合約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變更之原因,導致無法履約之情事者
,雙方得合議提前終止本合約。
三、乙方應於簽訂本合約時,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合約後
。
四、甲方因營運需要,乙方應於每週一前提供前一週之營運報表,每月 5 日前提供前月營運報表。
五、乙方得於進駐場所內申請安裝電話並由乙方自行向中華電信申請 並核付相關費用,並將申請妥之文件影本送甲方備查,終止進駐後應辦理退租。
六、乙方應負擔進駐單位之內部水電線路、開關及燈具費用。七、合作方式及回饋機制依第九條回饋機制辦理。
八、非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之權利與義務移轉或讓與第三人。
九、本合約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變更之原因,導致無法履約之情事者
,雙方得合意提前終止本合約。
十、本合約各條款係基於雙方之權利義務共同約定,於合約期間內, 對合約已規定之事項或未規定之事項,有變更增減之必要時,應經雙方另以依書面協議,該協議書亦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十一、乙方進駐期間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營運場所專任負責人,代表乙方常駐營運場所,管理其員工、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並應於進駐前將員工資料名冊送甲方備查,變更時亦同。
十二、乙方派駐之所有從業人員之勞健保費用、管理、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均由乙方負責。
十三、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章規定,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 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十四、乙方應恪遵勞安、環保、稅捐等法令規定,若有違失,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十五、乙方就進駐之使用空間及人員得自行投保火險、人身意外險等保險。
第九條 進駐回饋方案
一、乙方應配合蘭陽原創館辦理相關行銷、育成等活動時所需之相關事項。
二、依乙方所提之營運計畫書內容之回饋方案執行。
第十條 保密責任
雙方對於本合約內容及其因本合約書所取得或知悉之他方業務計畫,暨所有未對外公開之資料,均應負保密之義務,不得提供或揭露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其他目的使用,惟如依法令要求或政府機關要求,甲方須配合提供本合約者,不在此限;本合約書期滿、因故終止或消滅後亦同。
第十一條 合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 合約之一部或全部,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應即停止進行作業且不
得申請退費或要求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其因耽誤、延遲而造成甲方之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一)未遵守甲方管理規定使用公共設施,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
(二)未遵守甲方履約管理之規定遲滯繳納進駐服務費或水電費達二期以上,經甲方通知補繳,未依限繳交者。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約者。
(五)有破產、解散、停業、歇業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六)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不論任何因素,造成不正常之營業狀況,經甲方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或其他違反合約或管理規章之規定,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乙方如因前項所列情事之一經甲方解除或終止本合約,應於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使用甲方之設備全部無條件歸還甲方,且搬離甲方營運場所並負責清理營運場所至恢復原狀止,逾期不處理者,乙方所遺留於營運場所之一切物品,甲方得以廢棄物處理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乙方絕無異議。
三、乙方未依合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 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有上述情形者,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部分請求甲方延長履約期限、退還合約價金或任何賠償或補償。 如依前項任一情形終止本合約時,甲方除得沒收進駐保證金外,乙方
並另應支付 2 個月標的物之租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如因終止合約受有任何損害,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代 表 人: (簽章)
統一編號:10527833
地 址:宜蘭市復興路一段 3 號
乙 方:
代 表 人: (簽章)
統一編號:地 址:聯 絡 人: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