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期間 样本条款

合約期間. 本合約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6月 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到期後倘乙方執行本計畫履約績效經評定良好者,甲方得與乙方續訂新約,續約以一年為限。
合約期間. 乙方應自甲方指定契約起始日起正式營運,甲方並自指定日起算合約期間。 本契約之營運期間,自指定契約起始日民國 107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109 年 月 日止;乙方需於指定契約起始日前依法完成營業(稅籍)登記及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並提供保單影本送甲方備查。
合約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約包含的總月份數共 個月。
合約期間. ⾃您⾸次接受本合約之⽇起,本合約即開始⽣效⾄依照本合約條款終⽌為⽌ (以下稱「合約期間」)。
合約期間. 一. 本合約之有效期間與「開店123-軟體暨行銷服務契約條款」期間相同。
合約期間. 本合約書有效期間自合約書簽署日起至乙方任期到期日止有效。 甲、乙任一方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日一個月前,得以書面通知不續約。
合約期間. 本合約書有效期間自 109 年 6 月 29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28 日止。 除甲、乙任一方於前項有效期間屆滿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續約外,雙方同意本合約書有效期間屆滿後依原合約條件展期一年,嗣後亦同。 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乙方擔任國內歐元清算銀行之許可,或乙方未獲主管機關同意續任國內歐元清算銀行,本合約書自撤銷日起、廢止生效日起或專營期限(含續任期限)屆滿日(不含)後即失其效力,惟乙方基於本合約書所得主張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仍繼續有效。
合約期間. 本合約期間自民國 111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滿後得視情況優先續約)。
合約期間.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 月 一 日起至 一百一拾一 年 九 月三十 日止計三年。契約期限前,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不再續約或自契到期日起展延本契約期間 3 個月,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展。乙方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展延而造成甲方相關之損失,甲方得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及其所衍生之相關費用,並由乙方負責賠償。
合約期間.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 2019 年 02 月 0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止有效,合作期間屆滿前 30 天,若甲乙任一方未同意以書面或約定之電子郵件方式為繼續合作之意思表示者,本合約亦無續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