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2 年 3 月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份文件组成:
(1) 《关于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2) 《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基金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份文件的主要内容,请详见《关于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第一部分“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应详细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
关于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2 年 3 月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目 录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25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26
基金管理人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xxxxx
xxx 000 xxxx
xxxx
0000-0 室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xxxxxxxxxxx洪
受托人
花旗信托有限公司xx
xxxxxxxxxxx 00 x
保管人及行政管理人花旗银行香港分行xx
xxxxxxxxxxx 00 x
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 Citicorp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xxxx
xx
xxx 00 x
One Bay East 花旗大楼
审计师
x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xx
xx
xxxx 00 x
基金管理人的香港律师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 xx
xxxxxxx 00 xxxxx
xxxxxx 00 x 1801-08 及 10 室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xxxxxxx
xxxx 00 x
xxxxxx 00 x
内地代理人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xxxxxxxxxxx 000 x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层
一. 前言
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本基金”)是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弘收策略基金是依据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及花旗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于 2010 年 11 月 17 日订立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重述)(“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在香港成立的伞子单位信托基金(“伞基金”)。伞基金自 2011 年 4 月 7 日起转注册至开曼群岛,并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将注册地由开曼群岛转回香港。本基金为伞基金下的一只子基金,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8 日。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的认可并不等于对伞基金及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是对伞基金及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也不意味着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伞基金及本基金适合任何特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本基金为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公开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本基金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558 号文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基金说明书》(“基金说明书”)向内地投资者披露,不代表依据信托契约所成立的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载明的伞基金下的其他子基金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可向内地公开销售。仅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内地代理人公告向内地公开销售的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方可向内地公开销售。
信托契约受香港法律管辖,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享有信托契约的条文的利益、受信托契约的条文约束,并被视为已知悉信托契约的条文。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内地投资者应查阅信托契约的条款。
基金说明书载明关于弘收策略基金的资料,该等资料适用于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弘收策略基金的所有子基金,基金说明书的附录一(“附录一”)载明特别适用于本基金的详情。同时,本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载明本基金的概要情况。
本《关于弘收策略基金-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旨在载明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公告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香港互认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
金的其他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说明书)若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 明书为准,基金说明书(包括附录一)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基金份额,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载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于基金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等法律文件提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基金说明书所界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说明书是本基金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销售文件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将本补充说明书与基金说明书以及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
二.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
x基金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第五条的要求,特别说明以下事项:
1.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香港
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基金设立和公开销售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要求
x基金根据 2011 年 7 月 8 日签署的补充信托契约在开曼群岛法律下成立,
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本基金的注册地从开曼群岛迁册至香港,受香港法律管辖,转注册时间不低于一年。
此外,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在香港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基金管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 1993 年 6 月 29 日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
立并存续至今,于 2005 年 7 月 5 日取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进行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等受规管活动。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进行自主管理,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香港地区法律法规运作,最近三年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3) 托管情况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要求
x基金采用托管制度,本基金的受托人为花旗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1967
年 4 月 11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已遵守香港《受托人条例》第 VIII 部第 77条的规定,获香港公司注册处颁发《登记证书》以证明其已注册为信托公司,且受托人为花旗银行的间接全资子公司,而花旗银行为获准在香港从事银行业务的持牌银行。因此,受托人符合香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以下简称“《单位信托守则》”)规定的受托人的资格条件。本基金的保管人为花旗银行香港分行,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已获得香港金融管理局认
可成为持牌银行。基金保管人接受基金受托人委任,保管本基金资产。
因此,本基金所采用的托管制度、受托人与保管人资质均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
(4) 基金类型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要求
x基金的类型为常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三分之二)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高收益债务工具,且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投资:核心规定”中规定
的相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因此,本基金属《单位信托守则》第 7
章所述的常规的债券型基金。
(5) 基金的成立年限、规模、投资方向和销售额度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要求
x基金于 2011 年设立并开始运作,满足基金需成立 1 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自 2018 年 5 月 30 日起,本基金的注册地从开曼群岛迁册至香港,转注册至香港的时间不低于 1 年。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公布之日,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20%。因此,本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经注册后拟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 50%。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 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 告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6%,内地代理人可立即停止接受内地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 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 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 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 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 在内地的销售。
(6) 内地代理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x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经委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宝基金”)作为关于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代理人,华宝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19 号文批准设立并取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相关税收安排
关于本基金的相关税务事项请详阅基金说明书的“税务”章节。
就内地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相关税收安排而言,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议内地投资者就各自的纳税情况征询专业顾问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执行的《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于2018年 12 月 17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 号)、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3 号)(“《税收政策通知》”)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i. 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ii. 分配取得的收益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如适用)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代理人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内地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金融业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但目前内地对内地 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增值税政策或尚无明确规定。根 据财税[2016]36 号,个人(如适用)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转让收入免征增 值税。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应按内地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征收或减免增值税。
(3)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
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税义务。
3. 货币兑换安排
x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是本基金的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 类(累 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 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 对冲)及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其中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及 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2XA 类
(累积)份额(美元)、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及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售份额。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本位币计价的收益。
4.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内地代理人
基金管理人委托华宝基金作为关于本基金内地销售相关事务的唯一代理人 (“内地代理人”),并与内地代理人签署了《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代理协议》(“代理协议”)。
内地代理人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内地注册并有效存续并已取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
内地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以下事项:在本基金于内地公开销售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资金清算、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监管报告、通信联络、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客户服务、监控、外汇管理和账户管理、税费代扣代缴等全部或部分事项。
内地代理人作为经内地投资者确认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为内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本基金于内地销售的基金份额登记于内地代理人名下,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内地代理人享有、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内地代理人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i. 依据代理协议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或重新注册本基金。
ii. 依据中国法律自行及/或委托内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iii. 受理内地投资者提出的与本基金内地销售事宜相关的任何投诉、主张及 要求,其中与内地代理人职责、义务相关的,由内地代理人负责处理;与基金管理人有关的投诉、主张及要求,内地代理人知情后应及时告知 基金管理人,充分配合基金管理人调查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包括向 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相关的记录和信息,此类投诉、主张及要求处理完 毕的,由内地代理人向内地投资者转达。
iv. 尽合理努力协助基金管理人监督和监控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办理的基金 销售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服务、反洗钱、销售适用性、数据保护、交易截止时间等符合销售协议的约定;依据中国法律和基金管理人的合 理要求,对本基金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和监控;并按双方另行约定的形 式和频率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评估报告。
v. 自行或转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登”),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资金清算,确保内地代理人实施的资金清算活动的独立与安全。
vi. 自行或转委托中登,与基金管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如有)共同办理本基金的数据交换。若内地代理人转委托中登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的数据交换,数据交换办理应符合最新的中登业务规则。
vii. 依据中国法律、招募说明书、其他法律文件及代理协议,按照基金管理 人的指示及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内地代理人 网站办理本基金在内地的公告、临时公告及净值信息等其他信息披露。
viii. 依据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要求的通信联络的内容与方式,与内地投资者进行联络沟通、报告必要信息。
ix. 按中国法律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交基金管理人编制的本基金的相关报告及解释/说明,并确保按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求的方式提交。
x. 根据代理协议约定,完成反洗钱工作。
xi. 自行担任或委托中登担任本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依据xxxx及招募说明书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征集内地投资者的表决意见。
xii. 中国法律或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场所
x基金将通过内地代理人及/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经基金管理人授权后聘任的或内地代理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聘任的其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以下合称“内地销售机构”)在内地公开销售。具体内地销售机构信息及销售业务事宜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内地销售机构,并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示。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内地代理人以及上述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内地代理人及内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在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定义见下文)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并开立交易账户,以记录通过该机构办理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3)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目前,本基金的内地销售对象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金融产品。本基金在内地暂不向任何个人投资者销售。另外,本基金不可向未经认可发售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
销售。
(4) 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x基金的以下份额类别供内地投资者申购:
份额类别 | 计价货币 |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 险) | 人民币 |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 险) | 人民币 |
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 | 美元 |
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 | 美元 |
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 | 人民币 |
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 | 人民币 |
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 | 美元 |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 | 美元 |
x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阅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的公告。
上述份额类别中,数字“2”以及字母“X”和字母组合“XA”、“XB”、
“XG”无实质意义,仅是代表各自类别特征的字母代号。
数字“2”代表零售类别,为内地与香港份额类别的通用代号。
“2X”代表本基金仅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其中,2X 代表“(人民币)(美 元风险)”作为后缀的份额类别,2XA 代表“(美元)”作为后缀的份额类别, 2XB 代表“(人民币)”作为后缀的份额类别,2XG 代表“(美元对冲)”作为 后缀的份额类别。
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与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的后缀“(美元对冲)”意为基金管理人会在商业上尽最大努力将本基金的基础货币(即人民币)对冲回该等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即美元),以使该等对冲类别的表现与以本基金基础货币计价的同等类别的表现一致。对冲的效应将体现在对冲
类别的资产净值中。同样地,因该等对冲交易引起的任何开支将由产生开支所相关的对冲类别承担。不保证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任何对冲策略可完全及有效地达到理想的正面效果及结果。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相对于本基金基础货币的价值不论下跌还是上升,都可达成对冲交易,因此进行此等对冲时,即可大幅保障对冲类别的投资者免受本基金基础货币相对于对冲类别的类别货币的价值下跌影响,但也有可能使得投资者无法从本基金基础货币价值上升中受益。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与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的后缀“(美元风险)”意为投资者以人民币申购该等份额类别,而投资者的汇率敞口是美元敞口,内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将受到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影响。
(5) 申购、赎回的计价货币
x基金依其份额类别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计价货币,分别以不同的计价货币进行申购和赎回。就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 类(累积)份额 (人民币)(美元风险)、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及 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而言,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内地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人民币支付赎回款项。就 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及 2XG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而言,计价货币为美元,内地投资者应先行兑换所需的美元现汇后再进行申购,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将以美元现汇支付赎回款项。
(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
x基金目前向内地投资者销售时收取的申购费、赎回费和转换费的费率如下:
申购费 1.5%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申购费率的,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转换费 暂不适用(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公告后方会开放转换安排)。
赎回费 无
x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最高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 2%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调整上述费用的费率,调整实施前将提前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费率是根据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规定的费率上限范围内,参考内地公募基金销售费用最常见费率水平而拟定的固定费率,同时允许内地销售机构开展促销活动,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该等安排符合内地基金销售的习惯,便于内地投资者理解和适用,确保两地基金投资者在费用收取方面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
(7)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
本基金内地销售的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内地销售机构接受办理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日期,具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香港营业日。
香港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办理一般银行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就本基金不时确定的此等其他日子,但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港银行在任何日子的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作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具体参见基金说明书正文“定义”一节与基金说明书附录一的“定义”一节分别关于“营业日”的定义。
(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i. 申购、赎回的申请时间
内地投资者可在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向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
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为 15:00(北京时间)或者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内地销售机构所设的其他时间。在非交易日或交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后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各内地销售机构可能有不同的交易手续,包括较早的收取申请及/或已结算资金截止时间。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交易手续详情。
内地投资者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及基金登记机构将视内地投资者可以委托的并获基金登记机构接纳的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为申请人及名义持有人,并对相关内地投资者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关于申购、持有及赎回基金份额的任何安排及任何相关事宜,以及任何可能由其产生的成本或损失概不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任何申请中可(及应受托人要求须)酌情接纳或拒绝受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所涉风险及费用由内地投资者承担。
ii. 申购价和赎回价
x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在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 发售首日每份额申购价 1 (不包括申购费) |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 险)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 险)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 | 100.0000 美元 |
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 | 100.0000 美元 |
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 | 人民币 100.0000 元 |
1 如在发售首日相关份额类别并无申购,则直至该等份额类别发生第一笔申购当日,方会适用该等申购价。
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 | 100.0000 美元 |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 | 100.0000 美元 |
其后,本基金各类别于任何交易日的每份额申购价(不包括任何申购费)和赎回价将参照该类别截至与该交易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额外收取其可能认为适当的费用(如有),以反映(i)本基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 间值)与该项投资的最新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投资相等于份 额净值的款项时可能发生的财务及购买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 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转让费或登记费)。申购价 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4 位。该等进位调整后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本基 金所有。
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扣减其可能认为适当的费用(如有),以反映(i)本基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与该项投资的最新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本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可能发生的财务及出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转让费)。赎回价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 4 位。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本基金所有。
iii. 申购份额最小单位
内地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确认将以截位法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该等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本基金所有。若前述进位调整方式因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更而相应调整,届时将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iv.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1 + 申购费率)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x 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应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例:某内地投资者投资人民币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申购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20.151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须支付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份额 = 50,000 / ((1 + 1.5%) x 120.1515) = 409.99 份净申购金额 = 409.99 x 120.1515 = 49,260.9135 元
申购费用 = 50,000 – 49,260.9135 = 739.09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应以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v.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将结果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无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例:某内地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的基金份额 1 万份,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人民币 120.1515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 10,000 × 120.1515 = 1,201,515.00 元
净赎回金额 = 1,201,515.00 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应以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vi.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及款项支付
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销售机构查询有关支付申购款项及赎回款项的详情。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遵循“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本基金将以交
易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即中登)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内地投资者可于 T+2 日(包括该日)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在赎回申请的有效性经确认后,在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通常预计于 T+6 日内(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以下较迟者之后一个日历月:(i)有关赎回日,及(ii)处理代理人收到填妥的赎回表格及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处理代理人可能要求的该等其他文件及信息当天),由基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至本基金在内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预计于 T+7 日内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赎回款项预计将于通常情况下 T+8 日内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上述因付款引起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内地投资者承担。T+n 日中 n 为交易日。
申购款和赎回款的支付方式应采用银行转账及内地销售机构认可的方式。除此之外,基金说明书所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另外,本基金不接受以实物方式支付申购、赎回对价。
若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流程因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调整其业务规则而相应调整或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处理流程的,将在调整前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vii. 申购限额、赎回限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类(分派)份额(美元)、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及 2XG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的最低首次申购额、最低后续申购额、最低赎回量及最低持有量如下:
最低首次申购额 | 最低后续申购额 | 最低赎回量 (适用于部分赎回) | 最低持有量 |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 险)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 险)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2XA 类(分派)份额(美 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XA 类(累积)份额(美 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XB 类(分派)份额(人 民币)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2XB 类(累积)份额(人 民币)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人民币 1,000 元 |
2XG 类(分派)份额(美 元对冲)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XG 类(累积)份额(美 元对冲)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200 美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交易日全部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如果赎回申请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某份额类别的份额少于该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认为该申请是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相关份额类别的所有份额而作出。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无论在一般情况下还是特定情况下)酌情决定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上述最低首次/后续申购金额、最低赎回量或最低持有 量的申购金额、赎回量或持有量。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上述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申购额、最低后续申购额、最低赎回量、最低持有量由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设置,内地投资者应向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进行查询。
vi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本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香港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考 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c) 本基金出现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d) 当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达到 46%时,本基金可停止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e)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 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 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ix. 暂停赎回
x基金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x. 巨额赎回
为保障本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将在任何赎回日赎回的本基金的份额数量(无论通过出售给基金管理
人还是注销份额)限制为本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分配,则在该赎回日有效申请赎回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相同的比例赎回基金份额。在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及内地登记结算机构认为可行的情况下,并未赎回(但在没有限额的情况下本会被赎回)的任何基金份额将按照相同的限额顺延赎回,并将于下一个赎回日及其后所有赎回日(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获优先赎回,直至原赎回申请得到全部处理为止。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赎回日起 7 个香港营业日内通知有关内地投资者。尽管有前述安排,目前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及内地代理人的技术条件仅能支持在触发前述赎回限制情形时,内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被部分确认后,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将被拒绝,不支持顺延处理。
xi. 基金份额的转换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伞基金下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
本基金开通内地销售的基金类别之间转换业务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xii. 定期定额投资
x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内地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每期固定申购金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内地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成功后,内地销售机构将在每期约定扣款日为内地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和当期申购。每期固定申购金额应不低于内地代理人或者内地销售机构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由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根据各内地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内地投资者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查询有关于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并至开通此业务的内地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及网站咨询详细的业务规则。
(9) 销售数据交换
内地代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本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事务的代理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内地销售安排、与内地销售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数据交换和清算事项。内地代理人委托中登办理与内地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的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使用中登 TA 系统进行销售数据传输。本基金将以相关内地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内地销售机构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中登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正常情况下,内地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通过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10) 销售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委托内地代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指定的中国境内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内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内地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本基金的销售资金划转流程如下:
i. 申购资金交收
(a) 人民币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 T+2 日内,申购资金完成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划至内地代理人于中登开立的内地代理人备付金账户,再由该内地代理人备付金账户划至内地代理人在内地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3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内,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b) 美元申购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向内地销售机构支付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 T+2 日内,申购资金完成从内地销售机构账户划至内地代理人在内地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3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申购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4 日内,申购资金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通过相关商业银行跨境汇款划转至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完成申购资金交收。
ii. 赎回资金交收
(a) 人民币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6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7 日内,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7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于中登开立的内地代理人备付金账户,再从内地代理人备付金账户划向各内地销售机构。
预计 T+8 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到账时点以各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
(b) 美元赎回资金交收
T 日(申请日)15:00 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
预计 T+6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确认申请有效的赎回资金从本基金在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通过跨境汇款划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预计 T+7 日内,赎回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入内地代理人在内地开立的香港基金代销账户。
预计 T+8 日内,内地代理人将赎回资金从香港基金代销账户划入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账户。
预计 T+9 日内,内地销售机构将赎回资金支付回到内地投资者的银行结算账户,具体到账时点以内地销售机构安排为准。
(11) 申购、赎回的差错处理
i. 数据发送延迟风险处理
基金净值数据、对账数据、交易申请数据、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交易申请确认数据、交易回报数据发送延误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ii. 数据差错处理
(a) 差错处理原则
- 差错处理的全部成本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承担;
- 由于差错给投资者、基金或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的直接责任人赔付;
- 差错调整从差错发生日开始,到差错情况结束日止;
- 差错调整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b) 基金净值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登和内地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修改净值数据,中登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修改相应基金净值。如申请修改时,中登已向内地销售机构发送基金行情数据,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
人需自行联系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修改,中登在其能力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该修改。
(c) 基金交易申请数据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当日基金系统交易处理前,中登发现差错的,中登可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重新向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申请数据。
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启动系统交易处理后,中登发现差错的,在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 行政管理人尽量配合中登重新处理更正后的交易申请数据。如基金 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系统无法重新处理,则由此产生差错须通过事 后调账措施来加以纠正。在此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应 协助中登计算差错产生的份额和资金差额。
(d) 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前,可向中登申请删除原发送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重新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向中登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预确认数据。
行政管理人在发送当日基金交易确认文件后,发现预确认数据错误的,应及时联系中登、行政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确认是否可以进行差错处理。在中登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行政管理人应在中登规定的时点内,通过数据传输合作方(如有)重新向中登发送交易申请预确认数据。
(e) 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差错处理
行政管理人的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出现错误的,行政管理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并联系中登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 是否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如经中登及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 可以重新接收并处理数据的,行政管理人应在中登规定的时点内,重新向中登发送交易确认数据。在此情形下,如中登不能重新进行
相关资金清算处理的,由此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内地代理人自行在中登系统外与相关内地销售机构进行资金调帐处理。
如中登或相关内地销售机构确认无法重新接收或处理数据的,内地代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应自行与相关参与方协调处理。
(f) 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差错处理
中登可向内地代理人申请重新发送正确的基金交易回报数据,内地代理人应配合中登重新接收基金交易回报数据。
5.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第 2 点“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的规定。
6.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5 点“强制赎回”的规定。
7.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详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
的规定。
8. 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内地代理人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XIAOXX XXXXX XXXXX
联系人: xxx
x系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21-50499663
9. 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兹声明,将按《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三.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x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本基金的性质,参见基金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所列的相关风险。除此之外,内地投资者还应特别关注以下所述本基金对于内地投资者的特殊风险以及有关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境外投资风险
因内地投资者购买的本基金为依据香港法律注册的基金且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将包括内地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工具,因此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购买本基金面临境外投资风险。
(1) 市场风险
境外投资受到所投资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市场投资的成本、市场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 政府管制风险
境外市场与内地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当地政府可能通过对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
益。
(3) 政治风险
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法律法规的颁布或变更,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 基金的税务风险
由于境外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市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境外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在该市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 不同于内地投资标的风险
x基金不同于内地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主要包括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掉期、远期合约。
本基金上述不同于内地的投资标的涉及以下风险:
i. 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债务工具
相对于较高评级但收益较低的证券,该等证券一般被视为具有较高程度的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并且价值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违约可能性也较高。若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无法变现或按重大折价变现,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不活跃,从而令该等证券较难出售。这些证券较难进行估值,因此本基金的
价格可能较为波动。本基金的价值可能因此会受到不利影响。
评级较低或未获评级的企业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投资者的看法而受到影响。在经济状况似乎恶化时,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企业债券的市值可能会因投资者对信用质量加剧的顾虑及看法而下跌。
ii. 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须在该证券的有效期内偿还,其到期期限可能会随利率水平变动而缩短或延长。到期期限缩短可能意味着损失预计获得的利息,并可能导致本基金蒙受重大损失。到期期限延长可能会导致价格对利率变动更加敏感,并可能对本基金造成不利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可能极低并且价格容易出现大幅波动。该等工具可能与其他债务证券相比面临更大的信用、流动性及利率风险,常常面临与标的资产有关的支付义务得不到履行的风险,这可能对该等证券的回报造成不利影响。
iii. 掉期、远期合约
x基金可能会就利率订立掉期协议,以及就本基金的人民币敞口意向订立货币远期协议。本基金可能会使用这些技术来对冲利率变动、人民币敞口或作为其整体投资策略的一部分。
本基金会否成功使用这些协议,将取决于基金管理人能否正确预测某些类别的投资是否有可能实现与其他投资相比更高的回报。
2. 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特有风险
(1) 暂停内地销售的风险
x基金在内地的销售需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在每个香港营业日,基金管理人会通过行政管理人提供的报告计算并监察
销售给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总净值不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该报告会在每个香港营业日更新本基金内地销售规模百分比,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理人。如果百分比达到 46%,内地代理人可立即停止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若在某个交易日接收到的申购申请可能导致超过 50%的上限,内地代理人将采用公平的安排按比例分摊在该交易日递交的申购申请或拒绝申购申请,确保不超过 50%的上限限制。本基金若因香港持有人大规模净赎回,导致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总净值超过本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将立即停止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直至内地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规模重新回到 50%以下,方可恢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
同时,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全面的额度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在暂停内地销售期间,内地投资者对本基金的申购将受到限制或影响。
(2) 取消基金互认、终止内地销售的风险
因内地相关法律调整或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终止而使中国证监会取消对香港基金的互认,导致本基金终止在内地的销售,对于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内地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基金说明书的规定强制赎回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若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违反或不满足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条件,将可能无法继续在内地销售,中国证监会甚至可能撤销对本基金的注册。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其自身或本基金能持续地满足这些资格条件。
若香港证监会撤销对本基金的认可,本基金将终止销售。
(3) 销售安排差异的风险
香港与内地的市场实践或有差异。另外,香港互认基金与其他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基金在操作安排的某些方面亦有差异。例如,因内地销售机构办理销售业务的交易日与本基金在香港销售的香港营业日存在差异,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交易日同时为香港营业日的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日,因此本基
金在内地接受申购、赎回的交易日可能少于通常情况下内地基金的开放日。
另外,与内地基金的登记安排不同,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内地投资者应确保了解上述差异及其影响。
(4) 适用境外法的相关风险
x基金所依据的信托契约以及基金说明书适用香港法。因内地与香港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内地投资者在阅读基金销售文件及购买本基金时应充分考虑前述差异。
(5) 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
内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及/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与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进行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并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清算欺诈、数据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6) 跨境数据传输和跨境资金交收的系统风险
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数据清算和资金交收将通过内地登记结算机构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平台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采用的登记结算系统平台进行传输和交换,可能会发生并非由相关参与主体的过错而导致的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清算交收的正常进行,甚至出现对内地投资者权益记录的错误或不及时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形。
(7) 税收风险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本基金 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 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本基金的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内地和香港法律法规以及基金销售文件的规定。
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应通过内地代理人的网站(xxx.xxxxxx.xxx)等媒介披露,并保证能够按照基金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除 内地代理人的网站外,本基金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也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并确保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内地投资者和香港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1. 基金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
x基金的销售文件包括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用于内地销售的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上述销售文件、信托契约(及其不时修订)以及本基金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经审计报表及其后的半年度报告(如有)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2. 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会计结算日后的 4 个月内将年报和经审计报表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本基金的会计结算日为 12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后 2 个月内将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告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3. 基金份额净值
x基金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最新的份额净值。
在若干情况下,本基金可能发生基金说明书“估值及暂停”一节“暂停”分节中规定的情形而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在宣布暂停后立即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进行公告,并在暂停期间至少每月一次在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
4. 收益分配构成信息
就分派类别而言,过去 12 个月本基金分红或其他收益分配的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值)(如有)将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
5. 其他公告事项
x基金的销售文件约定及中国法律规定需通知内地投资者的其他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销售文件约定及中国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公告该等事项。
6.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x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布后,应当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在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正常办公时间内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也可在内地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本补充说明书“各方名录”一节所列示的内地代理人的地址,供内地投资者免费查阅,内地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及发售相关文件、公告、财务报告、最新的份额净值可在内地代理人网站(xxx.xxxxxx.xxx)查询。
7.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x基金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准予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注册的文件;
(2) 香港证监会对本基金的认可文件;
(3) 信托契约;
(4) 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如有)的副本;
(5) 招募说明书(由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组成);
(6) 关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地投资者可于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的正常办公时间在内地代理人的前述营业场所免费查阅上述备查文件,也可在支付合理工本费后索取复印件。
五.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章节列举的下列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外,本基金各方当事人还享有相关基金法律文件和适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鉴于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登 记,因而本补充说明书以及基金说明书所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的应是名义持有人,而内地投资者应通过名义持有人享有、行使和承担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酌情投资基金资产;
ii. 经内部审阅并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对该等投资使用另一种估值方法;
iii. 在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并考虑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暂停确定本基金或其任何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
iv.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限制(如有)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如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就本基金设立一个或多个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v. 基金管理人和/或其委任的人士有权发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接受基金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拒绝任何基金申购申请并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履行基金份额赎回要求;
v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及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决议的批准(如需要),就该等份额收取任何其他的费用或更改费用水平;
v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注销基金份额;
viii. 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及/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批准后(如需要),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有权在发出所需的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信托契约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基金份额交易的所有条款;
ix. 因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投票权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行使(基金管理人也可自行酌情决定不行使投票权);
x.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并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后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托人发出所需的通知后,有权在信托契约约定的限额内变更管理费水平;
xi.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受托人批准的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基金管理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管理费及其他根据信
托契约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款项;
xii.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及适用法律法规就本基金的资产与关联人士进行交易;
xiii. 在受托人委任合资格的公司继任且该公司签订相关契约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退任而由受托人批准(受托人不可无理地拒绝批准)的其他符合资格的公司继任;
xiv. 基金管理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及信托契约允许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xv.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生在信托契约所述的情况下及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发出书面通知解任受托人;
xvi. 基金管理人可在发生在信托契约所述的情况下及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有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一般义务:
i.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并以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最佳利益的方式管理本基金并遵守其他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ii.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负责置备或安排置备本基金的会计账簿及记录,编制本基金的账目和报告;
iii.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公众可以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包括香港代理人)的营业地点随时免费查阅基金信托契约,并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取得该等文件的副本;
iv.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事先批准)应为本基金聘请审计师;
v. 暂停确定基金份额净值或暂停确定本基金或本基金任何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的任何期间内,基金管理人不应配售或发行或出售该类别基金份额并应立即通知香港证监会及立
即公布有关通知(并且在暂停交易期间,至少每个月公布有关通知一次);
vi. 基金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的投资限制及借款限制;
vii.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就保管基金财产而言,具备履行其职责及职能以及履行其责任的适当资格;
viii. 基金管理人应始终证明其委任或就本基金聘任的代表及代理人具有足够的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处理本基金的相关投资;
ix. 在本基金被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受托人(而受托人有权酌情拒绝此类指示)出售本基金的所有有关投资及其他基金财产;
x.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构(包括香港证监会)提交及披露有关本基金的备案及资料;
xi. 基金管理人及其委任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应将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就本基金提供的服务的资料视为保密信息,除在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事先未经书面许可或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xii.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其认为合理的行动遵守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的“重要通则部分”及《单位信托守则》(包括遵守任何适用的香港证监会授予本基金的宽免),包括但不限于在修订基金说明书或信托契约的情况下应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收取受托人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并经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如需要)后及发出所需的通知后,有权在信托契约约定的限额内变更受托人费用水平;
ii. 受托人有权(经事先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将其在信托契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职责、权力和决策权转授予另一人士或公司,尽管有上述转授,受托人仍有权收取和保留全部的受托人费用及其他根据信托契约应付予
受托人的款项;
iii. 受托人有权在信托契约所述的情况下通过书面证明修改信托契约,而无须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iv. 受托人可在其认为适当的及信托契约允许的时间和地点召开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v. 受托人可在发生在信托契约所述的情况下发出书面通知解任基金管理人;
vi. 受托人可在发生在信托契约所述的情况下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基金。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一般义务:
i. 以合理的谨慎,技能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获委任保管及/或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代名人,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及确信现任代名人,代理人及受委派代表,须持续具备适当资格及胜任能力,以提供相关服务;
ii. 根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本基金的所有财产,并以信托形式代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财产;
iii. 以受托人名义或以记在受托人账下的方式登记基金资产;
iv. 依据信托契约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实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并将基金财产与指定人士的财产分开保管;
v.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本基金在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其份额时,均依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
vi. 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本基金份额价值时所采用的方法足以确保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回购,赎回及注销的价格均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计算;
vii. 依据信托契约条款进行基金资产的估值并计算基金份额的出售、发行、
回购、赎回及注销的价格;
viii. 根据基金管理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示(除非该等指示与基金说明书,信托契约或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所冲突);
ix. 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本基金符合信托契约内所载的投资限制,以及遵守本基金的认可条件;
x. 在本基金的年报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所需报告;
xi. 在本基金被终止时,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契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各自在本基金中所拥有权益的比例,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可分配的净现金收益;
xii. 履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加于其身上的有关其他职责及规定;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与本基金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符的责任和职责;
xiii. 设立清晰及全面的上报机制,以处理在履行其职责期间发现的潜在违规情况,并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汇报重大违规的情况;
xiv. 受托人及其委任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应将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就本基金提供的服务的资料视为保密信息,除在信托契约允许的情况下,事先未经书面许可或另一方的同意不许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信托契约,基金说明书及基金申请表格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利:
i.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只限于其在本基金的投资额;
ii. 除信托契约明确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并不就基金份额享有对受托人的任何权利;
iii. 根据信托契约及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
文件;
i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要求召开(如发出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有关份额价值的十分之一)及参加有关基金的会议;
v. 根据信托契约和基金说明书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或转让基金份额;
vi. 可在特别决议的批准下终止本基金。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申请表格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义务:
i. 认真阅读并遵守信托契约与基金说明书;
ii. 根据信托契约与基金说明书的约定支付申购、赎回、转换费用及任何其他允许的费用;
iii.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申请表格中提供的个人资料或情况有任何更改,应通知本基金以便修改相关资料。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内地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并以名 义持有人的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虽然在此安排下内地投资者仍是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但名 义持有人是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人。在此情况下,内地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并无任何直接合约关系。内地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若有任何权利 主张,可通过名义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出,相应费用由内地投资者自 行承担;在遵守信托契约的前提下,若名义持有人怠于向基金管理人及/或受托人提 出有关权利主张,内地投资者可依据其与名义持有人就名义持有安排作出的约定,促 使名义持有人履行相关义务。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相关规则
根据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均可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持有已发行基金份额价值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要求召开有关会议。如召开会议,须至少提前 21 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除了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外,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即构成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对于为通过特别决议而召开的会议,如有代表当时已发行基金份额 25%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即构成法定人数。如于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半小时内未能达到法定人数,有关会议应延期不少于 15 日后举行。如属于须另发通知的延期会议,则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构成延期会议的法定人数。在以投票方式表决时,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或派代表代为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人就其作为持有人的每一份额可以投一票。如属于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将接受排名较先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投票,排名先后次序以其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的排列次序而定。
2. 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
内地投资者需注意,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并以其名 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托契约规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
内地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代表内地投资者行使投票权的,将通过下述方式征求内地投资者意见:
(1) 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安排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2) 内地代理人提供通讯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供内地投资者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以内地代理人公告为准;
(3) 内地代理人在对内地投资者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按照不同表决意见的统计结果根据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方式进行投票;
(4)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地代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表决结果向内地投资者进行公告。
七.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除非伞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所规定及下文所概述的方式之一提前终止,否则伞基金将存续 80 年。伞基金终止的,本基金同时终止。
1.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受托人可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终止伞基金:
(1) 基金管理人进行清算(为重组或合并目的按照受托人事先书面批准的条款进行的自愿清算除外)、无力偿债或被委任接管人接管其任何资产,而有关委任于 60 日内并未解除;
(2) 受托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力履行或事实上未能完满履行其职责或将作出受托 人认为会为伞基金带来不利名声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事宜;
(3) 如果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变得不合法,或受托人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
(4) 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且受托人于其后 30 日内并未委任其他合格公司作为继任基金管理人;或
(5) 受托人已通知基金管理人其有意退任受托人职务,而基金管理人于其后三个月内未能找到合格公司担任受托人,以代替受托人;如果受托人发出其有意退任的通知后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已物色符合《单位信托守则》就受托人所载规定的公司,并已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以取得有关公司担任新受托人的批准,则在该情况下,如在受托人发出该有意退任的通知后六个月内并未物色到合格公司担任伞基金的受托人,受托人方可终止伞基金。
2.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酌情决定终止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
(1) 就伞基金而言,根据基金说明书已发行的所有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应少于 1,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或就本基金而言,根据基金说明书已发行的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应少于 1,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或就任何份额类别而言,根据基金说明书就该类别已发行的该类别份额的资产净值总额于任何日期应少于 1,000 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
(2)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本基金及/或任何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于运作伞基金、本基金或有关份额类别在经济上不再可行的情况);
(3) 如果通过的任何法律令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变得
不合法,或基金管理人在咨询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后认为继续运营伞基金及/或本基金及/或本基金的任何份额类别不切实可行或不明智;或
(4) 如果伞基金及/或本基金(视情况而定)不再获香港证监会认可。如以通知作出终止,则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此外,本基金或份额类别可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相关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视情况而定)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于特别决议所规定的日期予以终止。关于将提呈该特别决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至少提前 21 日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涉及内地投资者)并同步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八. 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x基金适用香港法律并受香港法律管辖。本基金信托契约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各方当事人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信托契约并未排除中国内地法院的管辖权。
九. 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
1. 登记服务
x基金由 Citicorp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作为基金登记机构为本基金提供登记服务。本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委托内地登记结算机构为内地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基金投资的登记和托管、份额转换和过户、内地投资者名册的管理、申购和赎回的清算和交收等服务。
2. 资料查询和发送
内地投资者有权获取查询对账单。具体的对账单获取方式以内地销售机构为准。
内地销售机构亦将以不定期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发送基金资讯材料,如本基金的新服务的相关材料、本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3. 查询、建议或投诉
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
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内地代理人客服热线:000-000-0000、000-000-0000 或 000-00000000
内地代理人客服传真:021-38505777内地代理人公司网址:xxx.xxxxxx.xxx内地代理人客服邮箱:xxx@xxxxxx.xxx
各内地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内地代理人网站的公示。
4. 网上交易服务
x条件成熟,本基金将开通网上交易业务。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销售机构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具体以内地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及内地代理人承诺将确保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并按不低于香港投资者的服务标准为内地投资者提供服务。
十. 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1. 名义持有人安排
与内地基金的直接登记安排不同,根据香港法律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将由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登记机构登记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约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应通过书面等方式确认名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基金份额,成为该等基金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投资者是该等基金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权益。
2.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政策和投资及借款限制投资目标
x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高收益债务工具而获
得最大限度的投资总回报,包括资本增值及利息收入。
投资政策
x基金将通过主要投资(即不少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三分之二)于低于投资级别或 未获评级的高收益债务工具,寻求实现其投资目标。然而,在特殊情况(如市场崩盘或重大危机)或不利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可暂时性地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券、短期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或现金等价物。
债务证券可能是企业或主权国家发行的非投资级别证券及/或未获评级的债券。 “非投资级别”指被标准xx评为 BBB-以下或被穆迪评为 Baa3 以下或被惠誉评为 BBB-以下或被其他国际公认的评级机构评为同等级别的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被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指定),或 BB+或以下的评级(如果信用评级被中国内地的信用评级机构指定)。“未获评级的债券”指债券本身或其发行人并无信用评级的债券。然而,本基金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的任何单一主权发行人所发行及/或担保的债务证券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可将其资产净值的至少 40%投资于债务工具,该等债务工具(i)由中国的政府及/或政府相关的机构所发行或全面担保,及/或(ii)由符合下述条件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所发行或全面担保:在中国注册,或于中国取得大部分收入或在中国开展重大商业性经济/运营活动。本基金投资组合可能亦包括与中国无关的发行人发行的工具。本基金投资组合意在维持高度多元化,涵盖众多行业及发行人。最佳的信用选择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中国有关信用市场的深入了解及拥有的丰富经验,并获得广泛的内部信用研究及相对价值分析的支持。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本基金对于以下项目的投资将均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10%:(i)于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或通过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债券通计划 (“债券通计划”)买卖的债务证券,及(ii)“城投债”(即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并在中国内地的上市债券市场及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务工具)。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及/或其关联公司出于为公益性投资或基建项目融资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
为免生疑,本基金投资于中国内地市场的总额不会超过其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寻求通过主动管理的投资组合令波幅低于更广泛的高收益市场,从而创造高收益回报。基金管理人运用定量与定性方法管理本基金的波幅,旨在令整体投资组合的波幅低于基金管理人的目标水平。波幅是整体构建本基金投资组合时的
关键及重要指标。
在定量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每日密切监测本基金投资组合内各个别债券的波幅。此外,基金管理人基于自身对各债券的信用观点,主动调整各债券的权重,致力 于确保本基金整体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波幅不会超过其为本基金事先设定的年 化波幅目标。例如,假如本基金的波幅上升至接近波幅目标的水平,基金管理人 可卖出某些波幅较大的债券及买入波幅较小的债券,以控制整体投资组合的波幅。
总体而言,信用风险较低的债券通常波幅较低。基金管理人用于控制投资组合波幅的定性措施包括进行自下而上的信用选择,及优先选择信用质量稳定或正在改善的发行人。因此,基金管理人认为这能更好地控制各个别债券的违约风险及管理波幅。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可将其最多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或银行存款,以管理流动性及分散投资组合风险。
如上所述,在特殊情况或不利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可最多将其资产净值的 100%投资于投资级别债券及/或现金。如投资对象为投资级别债券,基金管理人将运用相同的方法,从投资级别债务证券中优先选择波幅较低的债券。
为确保本基金实现其管理波幅的目标,基金管理人会对照若干指数及基金管理人认为与本基金有可比性而由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类基金,以进行定期基准检查(“基准指数”)。用于比较的该等基准指数拥有可公开核实的业绩披露信息,面向零售公众发售。在选择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会考虑该指数或基金是否主要投资于高收益债券及该指数的成份是否与本基金具有类似的地域集中性。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务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债券及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其他高收益债务证券。本基金亦可将不超过 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的人民币计价债券及存款,以及将不超过 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或有可转换债券。除或有可转换债券外,本基金不会投资于任何其他具有吸收亏损特点的工具。由于本基金的基础货币是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将非人民币投资全面或部分对冲为人民币。
本基金亦可将其不超过 1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投资基金。
本基金受限于基金说明书主文部分中的“投资限制”一节所述的适用投资及借款限制。
使用衍生工具
x基金的衍生工具净敞口最高可达其资产净值的 50%。
3. 本基金须持续缴付的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类型 | 年费率(占基金资产净值百分比) |
管理费* | 每年相关类别资产净值的 1.5%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费若调整,最高水平为 2%) |
受托人费用* | 每年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0075%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费用若调整,最高水平为 1%),最低年费为 10,000 美元 |
业绩表现费 | 不收取 |
行政管理人费用 | (1) 行政管理费*: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 至2.5 亿美元的部分:每年0.1% 本基金余下部分的资产净值:每年 0.08% 最低月费为 6,000 美元 (2) 行政管理人还将有权就其在履行与本基金有关的全部及专属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实付支出从本基金中获得偿付。 (3) 合规监察费: 每年为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最低年费为 1,500 美元 (4) 财务报表编制费:每份财务报表 5,000 美元 |
保管人费用 | (1) 保管费 每年按本基金市值的最多0.075%收取保管费(包括保管人就提供与债券通计划有关的保管服务,按子基金市值 0.06%的年率收取的保管费),最低月费为 2,500美元 (2) 保管人有权按惯常的市场费率收取交易费及其他服务费。 (3) 保管人将有权就其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任何实付支出 |
从本基金中获得偿付。 | |
基金登记机构及处 理代理人费用 | 按惯常的市场费率收取交易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最低 月费为 500 美元 |
认可伞基金及本基金有关的费用 | 与获得及维持香港证监会对伞基金及本基金认可有关的费用预计约为 150,000 美元,将由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承担,于认可本基金当日起的前五个会计期间或基金管 理人咨询审计师后确定的其他期间摊销。 |
其他收费及开支 | x基金将会承担可直接归属于其的费用(包括下文所载的费用)。如果此等费用不可直接归属于本基金,则此等费用将按伞基金下的所有子基金各自资产净值所占的比例在子基金之间作出分配。 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本基金及变现本基金投资的费用(包括所有经纪、研究、融资、保证金、清算及/或买卖投资时应付的其他交易费用(如有)、借款利息及其相关费用)、保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及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估值费用、法律费用、伞基金及本基金所投购任何责任保险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成立伞基金及本基金时发生的开支及首次发行份额或份额类别有关的费用、因编制补充契约或获得任何上市或监管批文而发生的费用、举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的费用、终止伞基金或本基金时发生的费用、受托人就审阅及制作与本基金的运营有关的文件(包括提交周年申报和须要提交给任何相关监管机关的其他法定信息)所耗用的时间及资源而发生的费用及开支以及编制及印刷任何基金说明书所发生的费用、公布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份额申购价及赎回价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编制、印刷及分发所有报表、账目及报告的所有费用、编制及印刷任何销售文件的开支,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审计师后认为因遵守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的指令(无论是否具法律效力)而发生的或与修改或推出任何此等法律、法规或指令有关的其他费用或因遵守有关单位信托的任何守则而发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
* 如管理费、受托人费用或行政管理费由现有水平上调至最高水平,应至少提前
一个月向内地投资者公告。
* 如上调本基金(或其任何份额类别)的管理费、受托人费用或行政管理费的最高水平,则应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以及经过本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决议的批准。
上述关于管理费、受托人费用等费用的详情请参阅基金说明书的“费用及开支”一节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一“费用及开支”一节下的相关内容。
4. 收益分配政策累积类别
x基金无意就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及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进行收益分配。因此,可归 属于 2X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2XB 类(累 积)份额(人民币)及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的任何净收入及净变现资本收益,将反映在其资产净值中。
分派类别
就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及 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而言,基金管理人拟按月在其可能确定的日期(或在其认为合适的其他时间或按其认为合适的频率)从可归属于该等类别的收入或资本中作出收益分配。
如于有关期间内本基金投资所产生的可归属于该等类别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从资本中支付该等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亦可酌情决定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从而导致可供本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本基金可能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可在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及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发出通知的情况下,修订本段所载事项的政策。
本基金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作出其他收益分配,相当于退还或提取一部分投资者对于本基金的原始投资金额或可归属于原始投资金额的任何资本收益。
若任何收益分配涉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或实际上从本基金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视情况而定),可能导致份额净值即时减少。
过去 12 个月本基金分红或其他收益分配的构成(即从(i)可分配净收入及(ii)资本中支付的相对值)(如有)登载于内地代理人的网站。
就分派类别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应根据有关分派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管理人就相应收益分配通知受托人后确定的记录日期所持有的份额数目,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派。为免生疑,只有该记录日期时名列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有权就相关收益分配获得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就收益分配方式而言,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及 2X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目前仅支持现金分配。若本基金开放分配再投资选项的,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
5. 强制赎回
(1)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怀疑任何类别的份额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
(a)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份额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要求﹔或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本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产生他们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承担原不应承担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不论直接还是间接影响该人士的情况,亦不论单独还是连同任何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人士的情况,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看来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可以:
(i) 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自通知日期起 30 日内将份额转让给不会违反上述限制的人士;或
(ii) 视为已收到赎回该等份额的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已发出该通知,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i)自通知日期起 30 日内转让有关份额,或(ii)说明并使基
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其判断为最终及具有约束力的判断)确信持有有关份额并未违反任何上述限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自该通知日期起 30 日届满时发出赎回有关份额的申请。
(2) 如果赎回申请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或份额类别的份额少于本基金或相关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认为该申请是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或相关份额类别的所有份额而作出。
6. 拒绝或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1) 拒绝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或被告知﹕(i)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ii)如果为确保伞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符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拒绝支付是必要或适当的,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2) 延迟支付赎回款项
i. 若本基金进行的大部分投资所处的市场受制于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致使在上述赎回款项的支付期间内支付赎回款项不可行,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反映考虑到相关市场的特定情况后需要的额外时间。
ii. 如份额申请人延迟或未能出示为核实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信息,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处理代理人可延迟支付任何赎回款项。
iii. 在特殊情况下,因适用于人民币的汇兑管制及限制,可能会延迟支付以人民币计价的赎回款项。
7. 基金说明书与补充说明书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规则
对内地投资者而言,本基金的基金说明书(包括附录一)与本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基金说明书(包括附录一)与本补充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主要包括:
(1) 查询或投诉
基金说明书在“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信息”部分载明了“有关伞基金及任何子基金的查询及投诉(包括有关认/申购及赎回程序及相关子基金目前资产净值的信息),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并提供了基金管理人的联系信息,以及“基金管理人将力求于 7 天内以电邮方式回复任何查询或投诉”,但该等内容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内地投资者的查询或投诉而言,本补充说明书第九部分“对内地投资者的服务”第 3 点“查询、建议或投诉”一节,明确了内地投资者如就本基金有任何查询或投诉需求,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络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内地代理人或内地销售机构将根据就本基金所收到的查询或投诉的性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处理。
(2) 本基金的销售对象
基金说明书的“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信息”一节下“销售限制”分节载明本基金不可向未经认可发售或销售本基金份额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人士(包括美国人士(定义见基金说明书))销售。
目前,除上述销售限制外,本基金在内地亦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对象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3)本基金内地销售的对象”。
(3) 份额设置
基金说明书附录一的“定义”一节下“类别”一段载明了本基金提供 2A 类 (分派)份额(美元)、2A 类(累积)份额(美元)、2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2B类(累积)份额(人民币)、2C 类(分派)份额(美元)、2D 类(分派)份额(港元)、2D类(累积)份额(港元)、2E 类(分派)份额(澳元)、2E 类(累积)份额(澳元)、2F类(分派)份额(澳元对冲)、2F 类(累积)份额(澳元对冲)、2G 类(分派)份额(美元对冲)、2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2H 类(分派)份额(新加坡元)、2H 类 (累积)份额、2I 类(分派)份额(新加坡元对冲)、2I 类(累积)份额(新加坡元对
冲)、2J 类(分派)份额(欧元)、2J 类(累积)份额(欧元)、2K 类(分派)份额(欧 元对冲)、2K 类(累积)份额(欧元对冲)、2L 类(分派)份额(港元对冲)、2L 类(累 积)份额(港元对冲)供香港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将会 向中国内地投资者发售 2X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 类(累积)份 额(人民币)(美元风险)、2XA 类(分派)份额(美元)、2XA 类(累积)份额(美元)、 2XB 类(分派)份额(人民币)、2XB 类(累积)份额(人民币)、2XG 类(分派)份额
(美元对冲)及 2XG 类(累积)份额(美元对冲)。
因此,基金说明书中关于上述供香港投资者购买的份额类别的提述并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其详情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4)供内地投资者申购的份额类别”。
(4) 申购、赎回
基金说明书的“投资于伞基金”、“赎回份额”、“费用及开支”、“传真或电子指示”等章节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一中“投资于伞基金及赎回份额”、“费用及开支”等章节说明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安排,包括最低首次/后续申购额、认/申购费、赎回费等,以及各份额类别在香港申购、赎回的相关流程的规定。由于内地基金销售法规和销售惯例的不同,该等内容不能完全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内地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有关流程及操作详情应按照本补充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6) 申购、赎回、转换的费用”及“(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5) 转换
基金说明书的“转换”、“传真或电子指示”等章节、基金说明书附录一“转换”一节以及基金说明书附录一“费用及开支”一节中关于转换费的内容规定了本基金在香港份额转换的规则。但是,由于内地销售相关规定以及销售结算流程与香港地区不同,该节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经基金管理人或内地代理人公告,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可以开通基金份额转换业务,允许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进行转换,亦允许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与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获准在内地销售的伞基金的另一子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转换,本基金在内地的转换规则请参见本补充
说明书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4 点“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之“(8)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的规则”。
(6) 收益分配政策
基金说明书的“收益分配政策”一节说明,香港投资者可在申请表格上注明选择现金分配或将收益分配用于申购额外份额。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暂不向内地投资者开放选择收益分配方式,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暂时仅支持现金分配,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十部分“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 4 点“收益分配政策”一节。
(7) 税务
基金说明书的“税务”一节下“香港税务”分节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总结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的税务义务/责任。
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得税税务义务/责任的内容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就内地投资者的税务处理,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中第二部分“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第 2 点“相关税收安排”一节。
(8) 报告及报表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下“报告及报表”分节说明报告及报表的印刷本刊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任何香港营业日的任何正常营业时间内,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索取报告及报表的印刷本,且报表及报告的副本可应投资者要求寄给投资者。报告语言为英文。
对于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就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途径为登载在内地代理人网站上,且报告语言为中文。具体请参见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2 点 “定期报告”。
(9)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下“公布价格”分节说明,本基金各类别的申购价及赎回价将于每个申购日及赎回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之第 3 点“基金份额净值”明确了本基金最新的份额净值将于每个交易日通过内地代理人网站、内地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其他媒介披露。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说明书“一般信息”一节下“表决权”分节阐述了适用于名义持有人层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法定人数、投票机制,该等规则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层面。
对于内地投资者层面而言,由于内地投资者将由内地代理人代为持有基金 份额并以其名义登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此内地投资者不能直接行使信 托契约及基金说明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内地投资者应通过代其持有基金份额的内地代理人行使相关权利。本补充 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的第 2 点“内地投 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相关权利的方式”中对于内地投资者如何通过名 义持有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11) 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说明书的“一般信息”一节下“份额转让”分节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基金份额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但该节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目前,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不适用基金份额转让的规则。
(12) 备查文件
基金说明书 “一般信息”一节下“备查文件”分节载明信托契约及任何补充契约、所有重大合同(包括于相关附录(如有)中指明的重大合同)以及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最新年报、经审计报表及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表(如有)的副本可于一般办公时间在基金管理人的办事处免费查阅,而其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费用后向基金管理人索取。
本补充说明书第四部分“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种类、时间和方式)”第
6 点“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则明确了本基金于内地可供查阅的文件以及查阅方式。
除上述举例说明的基金说明书中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内容外,若内地投资者在阅读本补充说明书及基金说明书时,发现二者的任何不一致之处,需知晓本补充说 明 书 的 内 容 应 优 先 适 用 。
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
(弘收策略基金的子基金)
基金说明书
2021 年 5 月
提供给投资者的重要信息
重要提示:如您对本基金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说明书仅包含有关弘收策略基金(前称为“IP Renminbi Strategy Fund”或“IP Strategy Fund”)(“伞基金”)及其子基金(各称为及统称为“子基金”)的信息。伞基金于开曼群岛成立,通过Cititrust (Cayman) Limited(作为退任受托人)、花旗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作为受托人)与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4 月 25日订立的关于变更管辖法律、退任、委任及变更的契约,转注册至香港司法管辖区,成为香港法律下的开放式伞型单位信托。
就向香港散户投资者发售的类别,投资者亦应参阅有关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说明书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信息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据其所知及确信,并无遗漏会导致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的任何xx具有误导性的其他事实。然而,在任何情况下,分发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或者发售或发行份额都不构成对于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载信息在发布日期之后任何时间均属正确的xx。本基金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可不时进行更新。
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时必须附上各子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的副本,以及伞基金和子基金的最新年报和经审计报表(如有)及任何其后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表的副本。子基金份额的发售仅以本基金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如适用)上述年报及经审计报表和未经审计的半年度报表所载的信息为依据。若任何交易商、销售人员或其他人士(在各情况下)提供并未刊载在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的任何信息或xx,均应当作未经认可,因此投资者不得加以依赖。
香港认可及批准
伞基金及子基金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04 条获香港证监会认可。香港证监会认可并不等于对伞基金及子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是对伞基金及子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也不意味着伞基金及子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伞基金及子基金适合任何特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类别。
销售限制一般:
有关方面并未采取任何为获准在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发售子基金份额或分发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所须采取的行动。因此,在未经认可发售或招揽认/申购的司法管辖区内或在任何情况下,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不得用于发售或招揽认/申购份额。此外,在未获认可来采取有关行动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子基金份额不可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直接或间接发售或销售给任何人士以进行再发售或转售。收到本基金说明书或产品资料概要并不构成在进行发售属违法行为的司法管辖区进行子基金份额的发售。
美国
特别是,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a) 份额并未根据《1933 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登记。除不违反该证券法的交易外,份额不得直接或间接在美国或其任何领土、属地或归其司法管辖的地区或出于美国人士的利益进行发售或销售,美国人士的定义为(i)身为美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或美国联邦所
得税意义上的美国居民的个人;(ii)根据美国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法律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iii)遗产或信托,其收入(无论来源如何)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
(b) 份额不会发行给属美国联邦所得税意义上的美国人士(定义见上文),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有任何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于 60 日内通知受托人;及
(c) 伞基金及子基金并未且不会根据《1940 年美国投资公司法》(经修订)注册。
有意申购份额的人士,应自行了解根据各自注册地、公民身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可能面对的及可能与认/申购、持有或处置份额有关的 (a) 潜在税务后果,(b) 法律规定及 (c) 任何外汇限制或外汇管制规定。
投资者明白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提供法律或税务建议。投资者并未依赖且不会依赖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法律或税务建议。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均不就向投资者发行的任何份额的税务处理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均假设投资者已经采纳其认为必要的任何税务、法律或其他建议。
本基金说明书的部分信息是信托契约中相应条文的概要。投资者应参阅信托契约,以了解进一步详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注意其投资可能蒙受损失。不保证将会达成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者应在作出投资决定前参阅本基金说明书,尤其是“风险因素”一节,以及有关附录中“特定风险因素”一节。
请注意,本基金说明书必须连同本基金说明书有关伞基金的特定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及/或附件一并阅读。附录及/或附件载明有关子基金的详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的特定信息,以及适用于子基金的附加条款、条件及限制)。附录及/或附件的条文对本基金说明书进行补充。
查询
有关伞基金及任何子基金的查询及投诉(包括有关认/申购及赎回程序及相关子基金目前资产净值的信息),应提交给基金管理人(地址为香港鲗鱼涌英皇道 979 号太古坊康桥大厦 3503-4
室),或通过电邮发送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致电 x000 0000 0000。基金管理人将力求于 7 天内以电邮方式回复任何查询或投诉。
目录
费用及开支 43
管理费 43
业绩表现费 43
受托人费用 43
保管人费用 43
行政管理人费用 44
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费用 44
上调费用的通知 44
成立及认可费用 44
一般开支 44
与关联人士的交易、现金回扣及非金钱利益 45
税务 46
香港税务 46
其他司法管辖区 47
一般信息 48
报告及报表 48
公布价格 48
伞基金或子基金的终止 48
信托契约 49
表决权 49
份额转让 50
反洗钱法规 50
利益冲突 51
流动性风险管理 52
没收无人认领的所得款项或收益分配 53
择时交易 53
遵循 FATCA 或其他适用法律的证明 54
向税务机关披露信息的权力 54
个人资料 54
将伞基金转移至另一司法管辖区 54
备查文件 55
附录一 – 弘收高收益波幅管理债券基金 56
各方名录
基金管理人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HK) Limited)
香港鲗鱼涌 英皇道 979 号太古坊
康桥大厦
3503-4 室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xxxxxx沈南鹏马x洪
受托人
花旗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
中环花园道三号冠君大厦 50 楼
保管人及行政管理人
花旗银行(Citibank, N.A.)香港分行
香港
中环花园道三号冠君大厦 50 楼
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
Citicorp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香港九龙观塘
海滨道 83 号
One Bay East 花旗大楼
审计师
x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
太子大厦 22 楼
基金管理人的律师
(香港法律方面) 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香港
中环皇后大道中 15 号置地广场
告罗士打大厦 18 楼 1801-08 及 10 室
1
定义
x基金说明书所用的定义术语,应具以下涵义:
“行政管理人”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行政管理人的花旗银行香港分行,或可能不时获委任向伞基金及其子基金提供行政管理服务的此等其他实体
“附录” 载列有关子基金或与其相关的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的特定信息的附录,随附于本基金说明书,并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 12 月 31 日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就任何子基金选定及在咨询受托人后通知该子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每年其他一个或多个日期
“会计期间” 自伞基金或有关子基金(视情况而定)成立日期或有关子基金的会计结算日后一日起,至该子基金的下一个会计结算日止的期间
“摊销期间” 就伞基金及/或子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指明的伞基金及/或该子基金的成立成本将予以摊销的期间
“申请表格” 供认购/申购份额用的指定申请表格,为免生疑,申请表格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澳元” 澳元,澳大利亚法定货币
“认可销售机构” 任何获基金管理人委任向潜在投资者销售部分或全部子基金的份额的人士
“基础货币” 就子基金而言,指相关附录指明的子基金账户的货币
“营业日” 香港银行开放办理一般银行业务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或星期日)或受托 人及基金管理人可就子基金不时确定及在相关附录中指明的此等其他日子,但若由于悬挂 8 号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导致香 港银行在任何日子的营业时间缩短,则该日不作为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 人及受托人另有决定
“注销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可不时决定的注销费用金额,即就处理注销该等份额的申请而收取的行政费用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类别” 指有关子基金的任何已发行的份额类别
“类别货币” 就子基金的某一类别而言,指相关附录中指明的该类别的账户货币
“《守则》” 《证监会有关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与投资有关的人寿保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的手册》重要通则部分及第 II 节 -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或香港证监会发布的任何手册、指引和守则(可不时修订)
“关联人士” 就一家公司而言,指:
(a) 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该公司 20%或以上的普通股股本或 可直接或间
接行使该公司 20%或以上的表决权的任何人 士或公司;或
(b) 由符合(a)段所载一项或两项描述的人士所控制的任何人 士或公司;或
(c) 任何与该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成员;或
(d) 该公司或上文(a)、(b)或(c)段中定义的该公司任何关联 人士的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转换表格” 供份额转换用的指定转换表格,为免生疑,转换表格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保管人”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保管人的花旗银行香港分行或可能不时获委任向伞基金及其子基金提供保管服务的该等其他实体
“基金说明书” 本基金说明书(包括各附录),可不时进行修订、更新或补充
“伞基金” 弘收策略基金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IFRS”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募集期”或 “初始发售期”
“认购价”或 “初始发售价”
“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
“募集期截止时间”或“初始发售期截止时间”
就子基金或一个或多个份额类别而言,指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并于相关附录
(如适用)中指明的该子基金或该一个或多个类别份额进行首次发售的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于相关附录(如适用)中指明的募集期或初始发售期内的份额价格
就子基金委任的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有关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子基金或特定份额类别的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下午 5 点整(香港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可不时决定并于相关附录中指明的该等营业日或该等其他日期的该等其他时间
“申购价” 在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特定类别份额的申购价,根据信托契约及下文所述的“投资于伞基金 – 申购价”计算
“基金管理人”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可能不时获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该等其他机构
“中国内地”或“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最低首次申购额” 就子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作出的最低首次投资额,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持有量”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持有的任何子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的最低数目或价值,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赎回量” 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赎回部分份额而赎回的任何子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的最低数目或价值,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后续申购额” 子基金份额或某类别份额的最低额外申购额,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最低认购水平” 于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时或之前收到的最低认购总额(如适用),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资产净值”或 “份额净值”
就子基金而言,指下文“估值及暂停 - 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所概述的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计算的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根据上下文需要)有关该子基金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每份额的资产净值
“经合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付款期” 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批准后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份额类别可决定的此等份额的募集期/初始发售期到期后就已发行份额用现金进行付款的期间,详情载于相关附录(如适用)
“处理代理人”
“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负责处理子基金的申请、转换及赎回申请的机构,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通知,否则应指 Citicorp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属于以下情形的交易所交易基金:
(a) 由香港证监会根据《守则》第 8.6 条或 8.10 条认可;或
(b) 在向公众开放的国际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接受名义上市)及进行定期交易,以及(i)其主要目标是跟踪、复制或反映某项符合《守则》第 8.6 条所载的适用规定的金融指数或基准;或(ii)其投资目标、政策、底层投资及产品特点大致上与《守则》第 8.10 条的内容一致或相当
“赎回费” 赎回份额时应支付的赎回费(如有),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赎回日” 就子基金而言或(根据上下文需要)就子基金的特定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就特定份额类别可不时决定的处理该子基金份额或相关类别份额的任何赎回申请的营业日或该等其他日子,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赎回截止时间” 就赎回日而言,在该赎回日或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就子基金或某一类别的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不时决定的该等其他营业日或日期必须收到该子基金或有关类别份额的赎回申请的截止时间,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赎回表格” 供赎回份额用的指定赎回表格,为免生疑,赎回表格不构成本基金说明书的一部分
“赎回价” 将要赎回份额所依据的价格,根据信托契约及下文所述的“赎回份额 - 赎回价”一节决定
“退款期” 自有关申购日或有关募集期/初始发售期(视情况而定)结束起的 5 个营业日或相关附录中指明的该等其他期间,在此期间内,被拒绝的申请的认购/申购款项或未能发行的子基金或某一份额类别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回给有关申请人
“基金登记机构” 担任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的 Citicorp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或不时获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的该等其他机构
“人民币” 人民币,中国内地的法定货币
“证券市场” 开放给国际公众的有关证券定期进行买卖的任何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其他有组织的证券市场
“半年度会计结算日” 每年的 6 月 30 日或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就任何子基金选定并通知受托人及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年该等其他日期
“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修订)
“新加坡元” 新加坡元,新加坡共和国法定货币
“子基金” 伞基金旗下以独立及不同信托形式分开投资及管理的独立及不同的资产组合
“认购费”或“申购费” 发行份额时应支付的认购费/申购费(如有),详情载于相关
附录
“申购日” 就子基金而言或(根据上下文需要)就有关子基金的特定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就一般情况或特定份额类别可不时决定的处理该子基金份额或相关份额类别的任何申购申请的营业日或该等其他日子,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申购截止时间” 就申购日而言,必须在该申购日或基金管理人可就一般情况或就子基金或 某一类别的份额不时销售所在的任何特定司法管辖区而不时决定的该等其 他营业日或日期必须收到该子基金或有关类别份额的申购申请的截止时间,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转换费” 转换份额时应支付的转换费(如有),详情载于相关附录
“信托契约” 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与伞基金相关、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23
日的经修订及重述的信托契约(经不时修订及补充)
“受托人” 担任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受托人的花旗信托有限公司或不时获委任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受托人的该等其他机构
“份额” 子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为份额持有人的人士
“美国” 美利坚合众国
“美元”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
“估值日” 计算某子基金资产净值及/或份额净值或某份额类别资产净值的各营业日,且就任何份额类别的各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而言,指该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就某特定子基金或份额类别可不时决定并在相关附录中指明的该等其他营业日或日子
“估值时间” 于有关估值日最后一个收市的相关市场的结束营业的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就一般情况或就某特定子基金或份额类别可不时决定并在相关附录中指明的该等估值日的其他时间或其他日子的其他时间。
伞基金
伞基金为受香港法律管辖的开放式伞型单位信托。伞基金原本经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作为受托人的花旗信托有限公司之间日期为 2010 年 11 月 17 日的信托契约
(经不时修订、修改或补充)成立为香港信托基金。根据日期为 2011 年 4 月 7 日的退任、委任及变更契约(“退任、委任及变更契约”),伞基金注册地由香港司法管辖区迁册至开曼群岛司法管辖区。伞基金通过 Cititrust (Cayman) Limited(作为退任受托人)、花旗信托有限公司(“受托人”)(作为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订立的关于变更管辖法律、退任、委任及变更的契约迁回香港司法管辖区。基金管理人继续担任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日期为 2011 年 10 月 3 日的补充契约,伞基金由“IP Renminbi Strategy Fund”更名为“IP Strategy Fund”,并根据日期为 2013 年 7 月 15 日的补充契约,伞基金由“IP Strategy Fund”更名为“弘收策略基金”。
伞基金以伞型基金形式组建,其现有子基金及/或各类别份额的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日后可全权酌情决定设立更多子基金,或决定就各子基金发行额外或多种类别,这取决于任何适用的监管规定和审批。
各子基金根据信托契约成立为一只独立及不同的信托基金,各子基金的资产将与其他子基金的资产分开投资及管理,且不得用以偿还其他子基金的负债。
子基金的基础货币将载列于相关附录。子基金内各类别份额将以其类别货币计值,可以是该类别相关的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相关附录中指明的其他账户货币。
投资考量因素
投资目标及政策
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和特定风险,以及其他重要详情,载列于本基金说明书内有关子基金的附录中。
某些子基金并无固定的地域资产配置。子基金的预期资产配置(如有)仅供指示用途。为达成投资目标,在极端市场情况下(例如某子基金的大部分所投资资产所在的市场出现经济衰退或政治动荡,或法律或监管规定或政策发生变动),实际的资产配置可能与预期的资产配置有显著不同。
若投资目标及/或政策有任何重大的变更,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并在有关变更发生前至少一个月(或香港证监会同意的此等其他通知期)向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以下是为对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或政策作出变更时,无须获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而必须要满足的总体原则及要求:
(a) 变更不构成相关子基金的重大变更;
(b) 变更后将不会使相关子基金的整体风险状况出现重大变更或显著上升;及
(c) 变更不会严重损害相关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或权益。
投资限制
信托契约载列基金管理人购买某些投资的相关限制及禁止。除非相关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各子基金受制于以下主要的投资限制:
(a) 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任何单一实体(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除外)或就任何单一实体承担风险的总值不得超过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就该实体承担风险;及
(i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为免生疑,本节(a)及(b)段以及下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一节(c)段所列的关于对手方的限制和限额将不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金融衍生工具:
(1) 其交易在某家由清算所担任中央对手方的交易所上进行;及
(2) 其金融衍生工具的头寸每日以市价进行估值,并至少须每日按规定补足保证金。
本(a)段的规定亦将适用于子基金根据《守则》的具体多元化及再投资要求而可能持有的担保物。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持有担保物。
(b) 根据本节(a)段及下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一节(c)段的规定,子基金通过以下方式投资于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或就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承担风险的总值不可超过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20%:
(i) 对该实体发行的证券作出投资;
(ii) 通过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而对该等实体承担风险;及
(ii) 因与该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对手方净敞口。
就本(b)段及下文(c)段而言,“同一集团内的实体”指为按照国际认可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被纳入同一集团内的实体。
本(b)段的规定亦将适用于子基金根据《守则》的具体多元化及再投资要求而可能持有的担保物。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持有担保物。
(c) 子基金存放于同一集团内的实体(一个或多个)的现金存款价值不可超过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20%,但在下列情况下可超过该 20%的上限:
(i) 在子基金发行前及其发行后认购款项全额作出投资前的一段合理期间内所持有的现金;或
(ii) 在子基金合并或终止前将投资变现所得的现金,而基金管理人认为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将不符合投资者的最佳利益;或
(iii) 认购/申购所收取的且有待投资的现金款项及为了支付赎回款项及履行其他付款义务而持有的现金,而基金管理人认为将现金存款存放在多个金融机构会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且该现金存款的安排不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就本(c)段而言,“现金存款”泛指可应要求随时偿还或子基金有权提取,且与提供财产或服务无关的存款。
(d) 各子基金不得持有由任何单一实体所发行的任何普通股的 10%以上(当与所有其他子基金的持仓合并计算时);
(e) 并未于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或交易的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或工具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5%;
(f) (i) 若子基金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即“底层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而该等底层计划属于非合格计划(“合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及未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则投资于该等底层计划合计不得超过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0%;(ii)对于每一个属于合格计划(“合格计划”名单由香港证监会不时指定)或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计划的底层计划的权益单位或份额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30%,除非底层计划经香港证监会认可,且底层计划的名称及主要投资详情已于基金说明书内披露;前提是:
(1) 不得投资于其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所禁止的任何投资的底层计划;
(2) 如该底层计划的投资目标为主要投资于《守则》第 7 章及/或适用法律法规所限制的投资,则该等投资不得违反有关限额(为免生疑,子基金可投资于根据《守则》第 8 章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底层计划(《守则》第 8.7 条所述的对冲基金除外)、衍生工具净敞口不超过其总资产净值的 100%的合格计划及符合本段(f)(i)及(ii)分段所列规定的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
(3) 底层计划的目标不能是主要投资于其他集合投资计划;
(4) 若底层计划由基金管理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士所管理,则就底层计划收取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必须被全部豁免;及
(5) 基金管理人或代表子基金或基金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士不得从底层计划或其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费用或收费中获取回扣,或获取与任何底层计划的投资有关的任何可量化的金钱利益;
(g) 除非香港证监会经考虑有关实物商品的流动性及(如有必要)是否设有充分及适当的额外保障措施后按个案情况给予批准,否则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实物商品;
(h) 尽管有上文(a)、(b)及(d)段的规定,但投资于同一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不得超过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30%;
(i) 受限于上文 (h) 段,子基金可全部投资于由单一发行人发行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前提是该子基金持有至少六种不同发行类别的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及
(j) 若子基金的名称显示特定目标、投资策略、地区或市场,则子基金在一般市场情况下必须至少将其资产净值的 70%投资于反映子基金所代表的特定目标、投资策略或者地区或市场的证券及其他投资。
就本节而言,“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指某政府发行的投资项目,或某政府保证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投资项目,或该政府的公共或地方主管当局或其他多边机构发行的固定利息投资项目。如果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以不同条件发行(例如还款日期、利率、担保人身份或其他条件有所不同),则即使该等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由同一主体发行,仍会被视为不同的发行类别。
为免生疑,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可被当作及视为(i)上市证券(就上文(a)、(b)及(d)段而言及受限于其中的规定);或(ii)集合投资计划(就上文(f)(i)、(f)(ii)及(f)(1)段而言及受限于其中的规定)。然而,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须遵守上文(e)段的规定,除非本基金说明书另有指明,否则就上文(f)(i)、(f)(ii)及(f)(1)段而言及受限于其中的规定,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投资应被当作及视为集合投资计划,并且子基金投资于合格交易所交易基金的相关投资限额应予贯彻适用。
具体限制
基金管理人不得代表任何子基金:-
(a) 投资于任何公司或实体的任何类别的证券,前提是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单独拥有该类别证券的面值超过该类别所有已发行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0.5%,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董事及高级职员合计拥有该类别证券的面值超过该等证券的票面总值的 5%;
(b) 投资于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包括建筑物)或房地产权益(包括期权或权利,但不包括房地产公司的股份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为免生疑,上文(a)、(b)及(d)段适用于对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出的投资,而上文(e)及(f)段则适用于对公司型或集合投资计划形式的非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出的投资;
(c) 在会导致该子基金交割证券的责任超过该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 10%的情况下进行卖空(就此而言,卖空的证券必须在准许进行卖空的市场上有活跃的交易)。为免生疑,在任何情况下,子基金的卖空交易均应按照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进行;
(d) 受限于上文“投资限制”一节(e)段,借出款项、承担债务、进行担保、背书票据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人士的任何责任或债务直接地或者或有地承担责任,但符合《守则》的逆回购交易不受此限;
(e) 代表子基金订立任何责任或为该子基金购买任何资产或从事任何交易,并可能导致子基金因此承担任何无限责任。为免生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责任只限于其在子基金的投资;或
(f) 投资于将被催缴任何未付款项的任何证券,除非可以该子基金的现金或类现金资产全额缴付催缴款项,而在此情况下,该等现金或类现金资产的数额并未为遵照下文“金融衍生工具的结算”一节而作分开存放,用以保障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的未来承诺或者或有承诺。
借款限制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管理人可借入款项以购买投资、满足赎回申请或支付与相关子基金有关的开支,但借入款项以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0%为限。就此而言,对销贷款不视为借款。子基金的资产可作为任何该等借款的担保予以抵押或质押。
违反投资及借款限制
如违反上文所载的投资与借款限制,基金管理人的首要目标应该是适当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合理时间内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来纠正这种情况。
证券借贷交易及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
除非相关附录另有披露,否则基金管理人目前无意就任何子基金订立任何证券借贷交易或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或其他类似的场外交易。倘若意向日后有所转变,将会寻求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并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预期最大杠杆水平(即预期最高衍生工具净敞口)于相关附录中载列。
尽管在计算衍生工具净敞口时,有关对冲安排产生的任何剩余衍生工具敞口将计算在内,但子基金出于下文概述的对冲目的而取得的金融衍生工具,将不会计入衍生工具净敞口(定义见香港证监会不时发布的规定及指引并据此计算)。
如金融衍生工具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基金管理人可出于对冲目的而取得金融衍生工具:
• 其目的并不是要赚取任何投资回报;
• 其目的纯粹是为了限制、抵销或消除被对冲的投资可能产生亏损或风险;
• 其与被对冲的投资虽然未必参照同一基础资产,但应与同一资产类别有关,并在风险及回报方面有高度的相关性,且涉及相反的持仓;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其价格波动与被对冲的投资呈现高度的负相关性。
基金管理人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在适当考虑费用、开支及成本后,应促使对冲安排进行调整或重置对冲持仓,以便子基金能够在受压或极端市场情况下仍能实现其对冲目标。
若基金管理人使用金融衍生工具,该等工具应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或在场外市场买卖并遵守以下条文:
(a) 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资产只可包含子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及政策可投资的公司股份、债务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的份额/权益单位、存放于《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第 2(1)条界定的认可机构或持续地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且资产净值最少为 20 亿港元或等值外币的金融机构(“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的存款、政府证券及其他公共证券、高流动性实物商品
(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及原油)、金融指数、利率、汇率、货币或香港证监会接受的其他资产类别;
(b) 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对手方或其担保人是具有规模的金融机构;
(c) 受限于上文“投资目标及政策”的(a)及(b)段,子基金与单一实体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交易而产生的对手方净敞口不可超过子基金最新可得资产净值的 10%,但子基金就场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对手方承担的风险敞口,可通过子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如适用)而降低,并应参照担保物的价值及与该对手方订立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按照市值计算差额后所得的正值(如适用)来计算;及
(d) 金融衍生工具的估值将每日以市价计算,并将由独立于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的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代名人、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估值委员会(由在职级及职能上独立于投资管理职能的个人组成)或委聘第三方服务等措施,定期进行可靠及可予核实的估值。子基金应可自行随时按公允价值将金融衍生工具出售、变现或以抵销交易的方式进行平仓;
受限于“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一节的上述规定,子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前提是该等金融衍生工 具的基础资产连同子基金的其他投资的风险敞口,合计不可超过上文“投资限制”一节下(a)、(b)、(c)、 (h)、(i)、(f)(i)、(f)(ii)、(f)(1)至(3)段及上文“具体投资限制”一节下(b)段所列明适用于该等底层资产及 投资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
金融衍生工具的结算
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能够履行其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不论是出于对冲或非对冲目的)下产生的所有付 款及交割义务。就该等目的而言,用于保障子基金在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下产生的付款及交割义务的资产,应不受任何留置权及产权负担限制、不应包括任何用作根据催缴通知缴付任何证券的未缴款项的现金或 类现金资产,以及不可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受限于上一段规定,如子基金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产生未來承诺或者或有承诺,则应按以下方式为该交易提供交割保障:
(a)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会或可由子基金酌情决定以现金结算,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可在短时间内变现的充足资产,以供履行付款责任;及
(b) 如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将需要或可由对手方酌情决定以实物交割基础资产,子基金无论何时都应持有数量充足的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割义务。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础资产具有流动性并可进行买卖,则子基金可持有数量充足的其他替代资产以提供交割保障,但该等替代资产须可随时轻易地转换为基础资产,以供履行交割义务。
本节“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所述的规定亦适用于嵌入金融工具内的金融衍生工具。
伞基金的管理及行政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委任
弘收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已获委任为伞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负责伞基金及子基金的投资选择及日常管理。
基金管理人于 1993 年 6 月 29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目前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从事第 4
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 6 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 9 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并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从事受规管活动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持有客户资产。“持有”及 “客户资产”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
基金管理人的委任将持续,除非及直至被受托人终止或基金管理人退任而由受托人委任并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合格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为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收取下文“费用及开支”一节所载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并将其有关特定子基金资产的任何管理职能转授给该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但须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如果基金管理人就现有子基金委任被转授投资管理职能的机构,将须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本基金说明书及/或相关附录将进行更新以包括该项委任。
对于根据香港法律被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就职责而言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应被豁免责任或得到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应针对此等责任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也不应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来承担赔偿费用。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是一家于 1993 年在香港成立的专业亚洲债券/固定收益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由两名共同创始人拥有,由xxx领导的行政管理团队负责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基金管理人是一家在亚洲土生土长且业务覆盖全球的公司,自成立以来在亚洲固定收益领域取得多项“第一”。基金管理人开始从事业务时,亚洲的美元欧债市场还处于萌芽阶段,而基金管理人依然致力于参与地区内外更广泛的亚洲固定收益资产类别的持续发展。
基金管理人已开创在市场率先推出产品的历史,例如于1993 年推出首只专注于亚洲的长线固定收益基金、于1996 年至1999 年间发行首批担保债券凭证,以及于2002 年推出首只专注于亚洲的绝对回报信贷基金。
基金管理人的核心投资优势及专长在于缜密而严谨的信用分析、自下而上的信用挑选、宏观分析及管理亚洲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鉴于该公司专门及主要管理亚洲固定收益,其对该地区已有深入而广泛的认识,并已建立相关网络,无论在历史或对市场及其参与者的认识等方面,均较其他地区内外参与者具备明显优势,再加上实地的专门研究、尽职调查及物色交易的能力和人脉,使得基金管理人能够确定、对准及利用地区内的基本价值,从而直接应用于所管理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专门管理种类全面的亚洲债券产品,从流动性工具到非流动性工具、从高评级债券到高收益债券、从美元债券到本币债券,以及从现金产品到衍生品。
然而,该公司的成功关键在于创始合伙人事实上已经共同工作了二十年以上,核心投资团队及运营支持人员已加入公司十多年。因此,该公司在人员方面可以长期维持一致性,并可就负责的市场及产品建立一定的专长,这对于如此规模的企业来说实属非凡,尤其考虑到过去 20 年曾出现多次金融市场危机,更是难能可贵。
基金管理人多年来亦一直有幸获得诸多奖项及荣誉。
凭借在亚洲进行投资方面逾二十年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基金管理人安然度过诸多投资和金融市场周期,足以证明其在最xx的市场状况下,亦能成功管理好客户资金。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定期从策略层面审视投资团队的投资、合规及风险政策,所有最终的投资决定都需要获得投资委员会多数成员批准。
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如下:
xxx(Xxxx Xxxx)
魏先生于 1993 年与xxx(Xxxxxxx Xxxx)x同创立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管理人的主席、集团投资总监兼集团行政总裁。魏先生从事投资管理近 30 年,凭借广泛的专业技能与经验,专注于各种策略的新资产配置及宏观风险管理(投资委员会)。
魏先生拥有超过 30 年的亚洲投资管理经验,自 1987 年开始投资股票,自 1993 年开始投资债券及固定收益。魏先生的职业生涯于 1984 年在加拿大开始,他于 1987 年回到香港,同年加入 Indosuez Asia Investment Management,负责管理多只基金。
1993 年,在 Banque Privée Edxxxx xx Xxxxxxxxxx x Llxxx Xxxxxx Xanagement(作为少数战略投资者)的支持下,他与谢先生成立了 Income Partners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其是基金管理人的控股公司。
魏先生是加拿大公民,在加拿大蒙特利尔xxx大学接受教育,获得工程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魏先生会说英语、粤语及普通话。
桂林(Raxxxxx Xxx)
桂先生为合伙人、联席投资总监、高级投资组合经理,并是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他是人民币投资基金的首席投资组合经理。
桂先生于 2010 年加盟基金管理人时已拥有超过 7 年的环球固定收益投资经验,包括与中国监管机构及中国内地各种机构交流的丰富经验。加入基金管理人之前,他曾担任高层职务的机构包括位于北京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位于香港的中银国际固定收益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他在中国建设银行金融市场部负责管理该行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自加盟基金管理人以来,桂先生在公司早着先机进军离岸人民币固定收益市场的过程中担任举足轻重的角色,他的工作是协助基金管理人推出及管理基金管理人专注于中国内地的债券型基金,该等基金是基金管理人于 2010 年底早着先机进军新兴人民币固定收益市场的产品。
桂先生持有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曾参加芝加哥大学研究生商学院的国际 MBA 交流项目
(2005 年)。此外,他拥有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金融学硕士和学士学位。他自 2005 年起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
xxx(Xuxxx Xxxxx)
xxxx合伙人、联席投资总监、高级投资组合经理,并是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的成员。他负责基金管理人的亚洲投资级别策略,包括离岸亚洲信用和本币市场。在离岸市场方面,麦先生负责所有主要亚洲市场。在当地市场(中国内地除外)方面,他负责现金债券、利率和外汇策略。麦先生管理公司多
个投资级别投资组合,包括基金及管理账户。
麦先生自 2000 年加盟基金管理人,拥有超过 17 年环球固定收益市场的投资经验。他在信用基本面研究、宏观经济分析以及管理投资组合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麦先生负责管理的投资组合包括投资目标及委托各不相同的绝对回报及长线投资策略。他亦有管理高收益债券组合的经验,并曾参与多个债务重组和重整实务的项目。
他是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团队的资深成员,还是投资委员会的核心委员。
麦先生拥有作为基金管理人投资委员会主要成员的丰富经验,促使他获委任参与整体的投资组合策略及风险管理程序,期间负责密切关注影响亚洲和全球利率与货币交易的基本面因素及技术面因素。该等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构成相对价值宏观交易机会和投资组合配置决策的基础。
麦先生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在美国马萨诸塞州本特利学院接受教育,获得理学士学位,主修金融学。
xx博士(Xxxxx Xx, PhD)
xxx执行董事、高级投资组合经理,并是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的成员。胡先生于 2014 年初加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团队,其职责主要集中于与在岸/离岸人民币相关的投资,包括基金管理人专注于中国内地的债券型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以及在岸人民币利率衍生品交易,他亦负责中国发行人发行的亚洲美元信用债券。
胡先生负责密切监察中国内地的宏观经济趋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和决策,根据其对流动性、供求状况、信贷及利率走势的全面分析,制定交易理念。
胡先生凭借其强大的统计和数理背景,致力于建立及发展时间序列和回归模型,这有助于制定和分析经济数据及发掘交易机会。
在加盟基金管理人前,胡先生曾担任花旗银行(中国)总行的在岸人民币利率交易员,专门负责在岸债券和衍生品交易,并进行七国集团外汇及三国集团利率交易。胡先生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交易员之一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此外,他与内地监管机构及市场参与者保持稳固的关系。
胡先生持有美国耶鲁大学的统计学博士学位以及香港科技大学的数学学士学位。他会说普通话、英语及粤语三种语言。
受托人
花旗信托有限公司为伞基金的受托人,于香港登记为信托公司。花旗信托有限公司为 Citigroup Inc.的成员。作为一家全球性金融服务集团,Citigroup Inc.及其子公司向消费者、企业、政府及机构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包括消费者银行及信贷、企业及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及财富管理。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负责安全保管伞基金及各子基金的资产,而该等资产须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处理。受托人可不时就任何子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委任该等人士(包括关联人士)作为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并可授权任何该等保管人或共同保管人委任次保管人,但须获受托人以书面表示无异议。该等保管人、共同保管人及次保管人或获受托人就有关子基金委任的任何人士的费用及开支,应从相关子基金支付。
受托人(A)应以合理的审慎、技能及勤勉挑选、委任及持续监督持有某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的代理人、受委派代表、代名人、保管人、共同保管人或次保管人(各称为“相关人士”),且各相关人士均须受到审慎监管及监督,除非香港证监会另行接受;及(B)在各相关人士的委任期限内,应负责确信该等人士持续具
备适当资格及能力,以为伞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提供服务。就上文(A)项保管人就子基金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次保管人而言,如受托人确信获委任的保管人将以合理的审慎及勤勉挑选、委任及持续监控相关次保管人,并为此设有合适而充足的流程及程序,则受托人可事先批准有关委任,或就约定程序事先给予同意/无异议。倘若受托人已履行(A)和(B)项所载的责任,则受托人无须就不属于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任何作为、疏忽、无力偿债、清算或破产负责。受托人仍须就属于受托人的关联人士的任何相关人士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负责,如同该等作为或疏忽是受托人的作为或疏忽一样。受托人应尽合理努力追讨因相关人士违约而引起的任何投资及其他资产的损失。
受托人概不就(a) Euroclear Bank S.A./N.V.、Clearstream Banking, S.A.或任何投资存放所在的任何其他存管或结算系统;或(b)根据为某子基金作出的借款,该子基金的任何资产的登记名义涉及的任何贷款人或贷款人所委任的代名人的任何作为或疏忽负责。
根据信托契约,受托人及其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受委派代表及代理人有权就其履行有关子基金的义务或职能时可能被施加或主张的或可能产生或遭受的任何行动、法律程序、负债、成本、索赔、损害赔偿、开支(包括所有合理的法律、专业及其他类似的开支)或要求,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中获得赔偿。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根据香港法律被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就职责而言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因欺诈或疏忽导致违反信托的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应被豁免责任或得到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亦不应针对此等责任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也不应让基金份额持有人来承担赔偿费用。
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作出有关伞基金及/或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受托人应采取合理审慎的措施,确保载于“投资考量因素”一节的投资及借款限制及载于有关子基金的相关附录的任何特定投资及借款限制,以及该子基金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认可的条件得到遵守。除上述情况外,受托人并不对基金管理人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负责。
受托人不负责编制或发布本基金说明书。
保管人及行政管理人
受托人已委任花旗银行香港分行(“花旗银行”)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资产的保管人,且基金管理人已委任花旗银行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基金行政管理人。
花旗银行自其于 1814 年在美利坚合众国成立以来,一直为美国及国际客户提供保管及结算服务。在 1962
年至 1990 年间,花旗银行建立了由花旗银行分行、子公司及代理行组成的全球保管网络。时至今日,花旗银行的全球保管网络覆盖所有成熟市场及主要新兴市场。
花旗银行于上世纪 70 年代中期开始在香港提供证券服务,于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在香港推出全面运营的全球保管产品。时至今日,花旗银行的证券及基金服务业务建立了全球客户群,包括主要银行、基金管理机构、经纪交易商、保险公司及政府机构。
作为伞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行政管理人,花旗银行(尤其)负责以下事宜:
• 编制及存置伞基金的主要记录和会计账簿;
• 计算份额净值;
• 协助编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提供一般会计、文书及行政管理服务;
• 支付费用及开支(如有);及
• 计算伞基金应付给服务提供商的费用。
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
受托人已委任 Citicorp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作为伞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及处理代理人,负责存置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处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转让与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存放在香港。
认可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委任一家或多家认可销售机构来推介、促销、出售及/或销售一个或多个子基金的份额,以及接收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的申请。
如果通过认可销售机构作出认购/申购份额的申请,份额可以经手认购/申购份额的认可销售机构的代名人公司的名义登记。由于此种安排,申请人将依赖其份额被登记名下的人士代其行事。
投资者通过认可销售机构申请认购/申购、赎回及/或转换份额时,应注意该等认可销售机构可能就接收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指示实行较早的交易截止时间。投资者应留意有关认可销售机构的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能支付或与该等认可销售机构分摊其所收取的任何费用(包括任何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管理费)。为免生疑,就伞基金或子基金的任何广告或促销活动而应支付给认可销售机构的任何费用、成本及开支,将不会从伞基金或子基金的资产中支付。
其他服务提供商
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可委任其他服务提供商提供与子基金相关的服务。该等其他服务提供商(如有)的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
投资于伞基金
份额类别
可针对各子基金发售不同类别的份额。虽然归属于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将会构成同一项集合资产,但各份额类别可以不同的类别货币计价,或可以有不同的收费结构,因此归属于子基金各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可能不同。此外,各份额类别的最低首次申购额、最低后续申购额、最低持有量及最低赎回量可能各不相同。有关可供认购/申购的份额类别及适用最低金额,投资者应参阅相关附录。
初始发售
子基金的份额或子基金某类别的份额将于该子基金或该类别在相关附录中指明的募集期/初始发售期内以认购价/初始发售价首次发售。
最低认购水平
某份额类别或某子基金的发售以在初始发售期/募集期结束时或之前达到最低认购水平(如适用)为条件。
如果某份额类别或某子基金未达到最低认购水平,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基于不利市场情况或其他原因,进行相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发售不符合投资者的商业利益或不可行,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延长相关份额类别的初始发售期或子基金的募集期,或决定不推出相关份额类别或相关子基金及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份额类别。在此情况下,相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及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份额类别应被视为未开始发售。
尽管有上述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酌情决定进行相关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份额的发行,即使未达到最低认购水平。
后续申购
份额于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的各申购日可供申购。
申购价
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子基金任何份额类别在某一申购日的每份额申购价,将参照该类别截至与该申购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
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额外收取其可能认为适当的费用(如有),以反映(i)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与该项投资的最新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相关子基金投资相等于份额净值的款项时可能发生的财务及购买费用(包括任何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转让费或登记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调整价格”一节。
申购价应进位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该等进位调整后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有关子基金所有。
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可在发行每一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的酌情决定,认购费/申购费相等于下列两者其一的某一百分比:(i)该份额的认购价/初始发售价或申购价(视情况而定),或(ii)收到的申请的总认购/申购金额。认购费/申购费(如有)的最高及现行费率以及收取方式载列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可能就某子基金份额的发行收取与其他子基金相比较低的认购费/申购费最高费率,亦可能就子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征收较低的认购费/申购费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随时上调认购费/申购费的费率,前提是如果认购费/申购费费率上调后超过最高费率,则只有在此等上调(i)不会影响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有投资及(ii)将遵守《守则》的任何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上调。
基金管理人可于任何一日就不同申请人或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认购费/申购费。认购费/申购费将由基金管理人、其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保留或向其支付,供其全权使用及受益。
最低首次申购额及最低后续申购额
适用于份额类别或子基金的任何最低首次申购额及最低后续申购额的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无论在一般情况下还是特定情况下)酌情决定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首次申购额或最低后续申购额的金额。
申请程序
新申请人如欲申请认购/申购份额,请填妥申请表格后,向处理代理人提出。按申请表格上所示的营业地址或传真号码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原件须紧随其后递交)将申请表格发给处理代理人。
既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欲申购额外份额,可通过传真或 SWIFT 方式(或与处理代理人商定的其他电子传输方式)向处理代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及/或处理代理人可要求连同申请表格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及/或信息。申请表格可向处理
代理人及/或认可销售机构索取。
如申请表格及结清购买款项于募集期截止时间/初始发售期截止时间或之前收到,则份额将于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发行。如申请表格及/或结清申购款项于募集期截止时间/初始发售期截止时间后收到,则有关申请应结转至下一个申购日,并按该申购日的申购价处理。
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处理代理人于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申请表格将于该申购日予以处理。如果份额申请于申购日的申购截止时间后收到,则该项申请将被推迟至下一个申购日处理,前提是如果发生非基金管理人可合理控制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事件,并且经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在考虑到有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予以批准,基金管理人可行使其酌情权来接受于申购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与申购日有关的申请,只要该申请于该申购日的估值时间前收到。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合理认为,该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运营规定不能支持接受任何该等申请,则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其酌情权来接受任何申请。
付款程序
募集期/初始发售期内购买份额以现金支付,且认购费/申购费(如有)应于募集期截止时间/初始发售期截止时间前以结清资金支付。
为免生疑,除非有关附录就特定子基金另有注明,否则当满足以下条件时,以实物支付申请款项的方式仅可经基金管理人全权酌情决定后接受,并仅可在符合信托契约条款的情况下进行:
(i) 该等证券或资产须接受独立估值,且此等实物付款方式的具体成本将由认购人/申购人或第三方承担,而不会由子基金承担,除非受托人认为实物付款方式符合子基金的利益或为了保护子基金的利益而作出;
(ii) 将会事先获得受托人的同意及/或批准;
(iii) 该等证券或资产将与子基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一致;及
(iv) 提议的实物付款安排符合现有投资者的最佳利益。
募集期/初始发售期结束后,份额申购款项及申购费(如有)必须于与将发行的份额相关的申购日的付款期结束之时或之前收到。尽管有上述规定,在基金管理人酌情决定下,即使在收到申购款项之前,子基金也可依赖已收到的申购指示,并根据该等申购指示向投资者发行份额,并将预计的申购金额进行投资。如于募集期截止时间/初始发售期截止时间或有关付款期(或基金管理人可决定的并于相关附录中披露或向申请人披露的其他期间)前尚未收到以结清资金全额支付的款项,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就申请人未能支付到期款项而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情况下)注销可能已就该认购/申购申请发行的任何份额,而如果受托人有如此要求,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取消发行有关份额。
有关份额被注销后,应被视作从未发行,而申请人无权就此对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提出索赔,前提是:(i)有关子基金先前的估值不会因此等份额的注销而被重新评估或视作无效;(ii)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可向申请人收取注销费,作为处理该申请人的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所涉及的行政管理费用;及(iii)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就被如此注销的每一份额代有关子基金)支付款项(如有),该款项为被注销的每一份额的申购价超过该份额于注销日
(如果该日为有关份额类别的赎回日)或紧随注销日的下一个赎回日的赎回价的部分,加上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收到该款项前在该款项上累计的利息。
针对份额的付款应以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作出,或如果子基金已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的份额,某一类别的份额的付款应以该类别的类别货币作出。可以接受以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进行付款,但须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如收到的款项使用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以外的货币,该等款项将兑换为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视情况而定),费用由有关申请人承担,而进行兑换后获得的收益(扣除兑换的成本后)将用于认购/申购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份额。任何对有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的兑换(视情况
而定),将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及兑换成本后认为适当的现行市场汇率(不论是官方汇率还是其他汇率)进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现重大波动,货币兑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货币兑换将视有关货币的可得性而定。除根据香港法律(包括根据《受托人条例》)被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欺诈或过失而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登记机构或各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概不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就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该等货币兑换而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所有款项应以直接转账、电汇或银行汇票(或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意的其他方式)支付。银行汇票应划线注明“只准入收款人账户,不得转让”,并支付给申请表格中指定的账户,注明将认购/申购的有关子基金的名称,连同申请表格一起寄出。与认购/申购款项转账至子基金有关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支付。
所有认购/申购款项必须源自以申请人名义持有的账户。不接受第三方付款。申请人须应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不时的要求,就款项的来源提供充分证明。
任何款项不得支付给并非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V 部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任何香港中介机构。
一般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全权酌情决定接受或拒绝任何全部或部分的份额申请。
如果申请被拒绝(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或基金管理人决定不推出有关份额类别或有关子基金及与该子基金有关的份额类别,则认购/申购款项(或其余额)将于退款期内,通过电汇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
(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可能不时决定的方式,不计利息地退回至这笔款项源自的银行账户(扣除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产生的任何实付费用及收费),有关风险及开支由申请人承担。除根据香港法律(包括根据《受托人条例》)被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欺诈或过失而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各自的受委派代表或代理人概不就申请人因任何申请被拒绝或延迟而蒙受的任何损失对申请人负责。
已发行的份额将以记名方式为投资者持有,并不会发出证明书。成交单据将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收到结清资金后发出及寄给申请人(有关风险概由有关人士承担)。若成交单据出现错误,申请人应立刻联系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认可销售机构以作更正。
伞基金可发行零碎份额(进位调整至小数点后三位)。该等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有关子基金所有。
发行限制
x确定子基金或某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配售或发行该子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工作暂停(详情请参阅下文“暂停”一节),或当基金管理人决定(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结束申购该子基金或份额类别时,该子基金或份额类别将不予发行。
赎回份额
根据相关附录中指明的限制(如有),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可于任何赎回日赎回其全部或部分份额。除暂停确定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赎回相关子基金或类别的份额的情况外,赎回申请一旦提出,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得撤回。
赎回价
在某一赎回日赎回的份额将按赎回价赎回。赎回价参照有关类别截至与该赎回日相关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的份额净值计算(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资产净值的计算”一节)。
计算公允地反映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扣减其可能认为适当的费用(如有),以反映(i)相关子基金的投资的最后成交价(或最新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中间值)与该项投资的最新买入价之间的差额及(ii)为相关子基金变现资产或进行平仓以提供资金满足任何赎回申请时可能发生的财务及出售费用(包括印花税、其他税项、关税或政府收费、经纪费、银行收费或转让费)。进一步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调整价格”一节。
赎回价应进位调整至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调整的任何相应款项将归有关子基金所有。
如在赎回价计算之时直到将赎回款项从任何其他货币兑换为有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类别的类别货币期间的任何时间,官方宣布该货币降值或贬值,则应付给任何有关的进行赎回操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金额,可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降值或贬值的影响后认为适当的数额予以减少。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于赎回份额时酌情决定收取相当于下列两者其一的某一百分比的赎回费:(i)每份额赎回价;或(ii)与赎回申请相关的总赎回金额。赎回费的最高及现行费率(如有)及收取方式载列于相关附录。为免生疑,可能就某子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与其他子基金相比较低的赎回费最高费率,亦可能就某子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收取较低的赎回费最高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将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应付赎回费费率调高至或接近该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最高费率,但前提是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受影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赎回费最高费率可经相关子基金或份额类别(视情况而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特别决议方式批准后予以上调,但须获得香港证监会事先批准。
就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部分持仓时应付的赎回费而言,除非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另有协议,否则在时间上较早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视为先于较后认购/申购的份额被赎回。
赎回费将从应支付给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款项中扣除。赎回费将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供其自身的绝对使用和受益,或如果相关附录有所规定,则由有关子基金保留。如赎回费由基金管理人保留,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将全部或部分赎回费支付给其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基金管理人有权就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份额类别收取不同的赎回费金额(但不超过赎回费的最高费率)。
最低赎回量及最低持有量
适用于某份额类别或某子基金的任何最低赎回量及最低持有量的详情载列于相关附录。
如果赎回申请会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份额少于该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最低持有量,则基金管理人可认为该申请是就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相关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所有份额而作出。
基金管理人可不时(无论在一般情况下还是特定情况下)酌情决定豁免、更改或接受低于最低赎回量或最低持有量的赎回量或持有量。
赎回程序
如欲申请赎回份额,请填妥赎回表格后,向处理代理人提出。赎回表格经由赎回表格所载的程序,以邮寄、传真或 SWIFT 方式(或与处理代理人商定的其他电子传输方式)递交给处理代理人。赎回表格可向处理代理人及/或认可销售机构索取。
处理代理人于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前收到的赎回表格将于该赎回日予以处理。如果赎回份额的申请于赎回日的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则该项申请将被推迟至下一个赎回日处理,但如果发生非基金管理人可合理控制的系统故障或自然灾害事件,并且经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在考虑到有关子基金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后予以批准,基金管理人可行使其酌情权来接受于赎回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与赎回日有关的申请,只要该申请于该赎回日的估值时间前收到。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如果受托人
(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合理认为,该受托人或基金登记机构的运营规定不能支持接受任何该等赎回申请,则基金管理人不得行使其酌情权来接受任何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一旦提出,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不得撤回。
赎回款项的支付
赎回款项通常以相关子基金的基础货币或有关份额类别的类别货币,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有关风险及开支由其承担)。不允许进行第三方支付。与支付该等赎回款项有关的任何银行费用,将由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如有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所要求,且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赎回款项可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
如果赎回款项以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赎回款项将从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
进行兑换,成本由有关赎回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从相关基础货币或类别货币进行的任何兑换,将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到任何可能有关的溢价或折价及兑换成本后认为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无论是官方汇率还是其他汇率)进行兑换。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现重大波动时,货币兑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除根据香港法律(包括根据《受托人条例》)被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欺诈或过失而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各自的代理人或受委派代表均不对任何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任何人士就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该等货币兑换蒙受的任何损失负责。
赎回款项将尽快支付,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以下较迟者之后一个日历月:(i)有关赎回日,及(ii)处理代理人收到填妥的赎回表格及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处理代理人可能要求的该等其他文件及信息当天,除非进行的大部分投资所处的市场受制于法律或监管规定(如外汇管制),致使在上述期间内支付赎回款项不可行。在此情况下,可延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长支付的期限应反映考虑到相关市场的特定情况后需要的额外时间。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全权酌情决定延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支付,直至(a)如赎回款项将以电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各联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已被核实且获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处理代理人)信纳;及(b)基金份额持有人出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及/或处理代理人就核实身份目的而要求的所有文件或信息。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怀疑或被告知﹕(i)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导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违反或触犯任何反洗钱法律或其他法律或法规﹔或(ii)如果为确保伞基金、基金管理人、受托人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符合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该等法律或法规,拒绝支付是必要或适当的,则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可拒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指令或指引或与任何税务或财政机关订立的任何协议,必须或有权从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任何赎回款项中作出预扣,则该等预扣的金额应从原应支付给该人士的赎回款项中扣除,前提是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须基于善意及合理理由行事。
除根据香港法律(包括根据《受托人条例》)被施加的任何责任,或因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欺诈或过失而违反信托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各自代理人无须就因延迟收到变现相关子基金投资所得收益而导致出现任何拒绝或延迟支付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信托契约还规定,经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后,赎回款项可以实物方式支付。
赎回限制
如果某子基金或某份额类别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及/或该子基金或份额类别暂停赎回份额,则不得赎回该子基金或该份额类别的份额(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暂停”一节)。
为保障子基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受托人批准,基金管理人可将在任何赎回日赎回的该子基金的份额数量(无论通过出售给基金管理人还是注销份额)限制为有关子基金已发行份额总数的 10%。在此情况下,限额将按比例分配,则在该赎回日有效申请赎回同一子基金的份额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相同的比例赎回该子基金的份额。并未赎回(但在没有限额的情况下本会被赎回)的任何份额将按照相同的限额顺延赎回,并将于下一个赎回日及其后所有赎回日(基金管理人就此具有相同权力)获优先赎回,直至原赎回申请得到全部处理为止。如按此规定顺延处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赎回日起 7 个营业日内通知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强制赎回份额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怀疑任何类别的份额在下列情况下由任何人士直接或实益拥有:
(a) 违反任何国家/地区、任何政府机关或份额上市所在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或要求﹔或
(b)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可能导致有关子基金、伞基金、受托人及/或基金管理人产生他们原不应产生的任何税务责任或承担原不应承担的任何其他金钱损失的情况(不论直接还是间接影响该人士的情况,亦不论单独还是连同任何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人士的情况,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看来是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可以:
(i) 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自通知日期起 30 日内将份额转让给不会违反上述限制的人士;或
(ii) 视为已收到赎回该等份额的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已发出该通知,而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i)自通知日期起 30 日内转让有关份额,或(ii)说明并使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代表受托人的基金登记机构)
(其判断为最终及具有约束力的判断)确信持有有关份额并未违反任何上述限制,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为已自该通知日期起 30 日届满时发出赎回有关份额的申请。
转换
转换份额
除非有关附录另有注明,否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须受制于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协商后可能施加的该等限制)将有关某子基金的任何类别份额的全部或部分(“现有类别”),转换为同一子基金的任何其他类别的份额或(如伞基金提供一只以上的子基金)另一子基金可供申购或转换的份额(“新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否则一个类别的份额只可转换为另一子基金的同一类别的份额。
如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量因此少于现有类别的最低持有量,或因此被禁止持有新类别的份额,则不会处理转换申请。
此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意将其份额转换为另一类别或另一子基金时,则特定限额或限制可能适用。有关限额或限制(如有)将载列于有关子基金的附录。
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于转换时就将发行的新类别的各份额收取以下项目某一百分比的转换费–
(i) 新类别在截至确定申购价的估值日估值时间所确定的每份额申购价﹔或
(ii) 转入总金额。
转换费的最高及现行费率(如有)及收取方式载列于相关附录。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应付转换费的费率上调至不超过或接近子基金或份额类别的最高费率。为免生疑,可就转换某子基金份额收取与其他子基金相比较低的转换费最高费率,亦可就某子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收取较低的转换费最高费率。
转换费应从再投资于子基金有关新类别份额的款项中扣除,并由基金管理人保留或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供其自身的绝对使用与受益。
如果转换费根据上文(i)段收取,现有类别的份额将按照(或尽量按照)以下公式转换为新类别的份额:
N = (E x R x F)
S + SF
如果转换费根据上文(ii)段收取,现有类别的份额将按照(或尽量按照)以下公式转换为新类别的份额:
N = (E x R x F - SF)
S
在每一情形下﹕
N 指将发行的新类别份额的数目,前提是少于新类别的最小零碎份额的款额应忽略不计,并由有关新类
别所属的子基金保留。
E 指将从现有类别转出的份额的数目。
F 指基金管理人就新类别的有关申购日确定的货币兑换系数,即现有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与新类别份额的类别货币之间的实际汇率。
R 指于有关赎回日适用的现有类别每份额的赎回价减去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任何赎回费之差。
S 指适用于新类别申购日(该日与现有类别的有关赎回日为同一日或紧随其后)的新类别每份额的申购价,前提是如果新类别份额的发行须满足该等发行的任何先决条件,则 S 应为满足该等条件的当日或之后的新类别首个申购日所适用的新类别每份额的申购价。
SF 指转换费(如有)。
如于现有类别每份额赎回价计算之时至任何资金从现有类别相关的子基金(“原始子基金”)转移到新类别相关的子基金之时的时期的任何时间,原始子基金的任何投资的计值或一般交易的任何货币出现贬值或降值,则基金管理人在考虑该贬值或降值的影响后,可酌情按其认为适当的情况,调低赎回价,而在该情况下,将向任何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发行的新类别份额的数目,应按照上述载列的有关公式重新计算,犹如经调低的赎回价一直是于有关赎回日赎回现有类别份额所适用的赎回价。
转换程序
如欲申请转换份额,请填妥转换表格后,向处理代理人提出。转换表格经由转换表格所载的程序,以邮寄、传真或 SWIFT 方式(或与处理代理人商定的其他电子传输方式)递交给处理代理人。转换表格可向处理代理人及/或认可销售机构索取。
处理代理人于现有类别适用的赎回截止时间或基金管理人就赎回日认为合适的较后时间前(但须于有关赎回日的估值时间前)收到有关该现有类别的转换表格,将在该赎回日进行处理,而于该时间之后收到的转换表格,将于下一个有关现有类别的赎回日进行处理。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转换表格不得撤回。
投资转入新类别之日可能晚于将投资转出现有类别之日或发出转换指示之日,这取决于有关子基金的估值时间及汇出转换款项所需的时间。
转换限制
于任何有关子基金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任何时期(详情请参阅下文“估值及暂停 - 暂停”一节),或在事先通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决定结束申购新类别份额的任何时期,不可转换份额。
估值及暂停
资产净值的计算
各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各类别的份额净值将根据信托契约于各估值日的估值时间计算。信托契约规定(其中包括):
(a) 上市投资
除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商品外,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任何投资的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参考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认为属有关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所计算及公布的最后成交价或收盘价酌情计算,或(如无可得的最后成交价或收盘价),在基金管理人认为能提供公平标准的情况下,该项投资金额于估值时间或紧接估值时间之前在该投资挂牌、上市、买卖或正常交易的市场的最后可得市场交易卖出价与最后可得市场交易买入价之间的中间价,前提是:
(i) 若基金管理人酌情认为,除主要证券市场以外的某证券市场的价格,在所有情况下均能就任何该等投资提供更公平的价值标准,则经受托人同意后,基金管理人可采用该等价格。
(ii) 若投资在一个以上的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其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就该项投资而言提供主要市场的该证券市场的价格或中间价 (视情况而定)。
(iii) 若投资只有单一外部定价来源可用,应从基金管理人(须经受托人同意)认为适当的来源处独立取得价格。
(iv) 若任何投资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但出于任何原因,该证券市场上关于该项投资的价格于任何有关时间不可得,则该项投资的价值应由基金管理人为此目的可能委任
(经受托人同意)的负责做市的公司或机构核实。
(v) 如无证券市场,根据就该项投资进行做市的任何人士、公司或机构 (如果有超过一名做市商,则以基金管理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能决定的特定做市商)所报的投资价值作出的所有计算,应参考该做市商所报的最后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价。
(vi) 应计入附息投资直至进行估值之日(包括该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除非该利息包含在报价或上市价中。
(b) 未报价投资
x任何投资(不包括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或商品)没有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或正常交易,其价值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前提是该投资的价值应由受托人所批准的有资格对该项投资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定期确定。该专业人士可以是基金管理人,但须经受托人批准。
(c) 现金、存款等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按票面价值(连同应计利息)进行估值,除非基金管理人咨询受托人后认为,应作出调整以反映该投资的价值。
(d) 集合投资计划
任何集合投资计划的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为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于有关子基金计算资产净值的同一日的资产净值,或如该集合投资计划并非于同一日进行估值,则
为该集合投资计划的每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最后公布的资产净值(如可得)或(如上述资产净值不可得)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于估值时间或估值时间前的最后可得买入价。
若无可得的资产净值、买入价及卖出价或报价,则各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不时按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决定的方式确定。
(e) 其他估值方法
尽管有上文(a)至(d)段的规定,如果基金管理人考虑到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可销售性及其认为相关的其他考虑因素后,认为需要对任何投资的价值作出调整或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投资的公允价值,则基金管理人可在咨询受托人后调整任何投资的价值或允许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所进行或使用的任何该等调整或其他估值方法应经过基金管理人的估值委员会审核,该委员会成员由在职级及职能上独立于投资管理职能的人士出任。
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营运及估值审核委员会会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审核子基金的估值政策及程序,该委员会主要由外部人员(例如法律顾问及基金受托人员)组成,且在职能上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其他投资管理及估值部门。
(f) 转换为基础货币
以子基金的基础货币以外的方式计价的价值(无论是借款还是其他负债、投资还是现金的价值),应按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可能相关的任何溢价或折价及兑换成本后认为适当的现行市场汇率(无论是官方还是其他汇率)转换为基础货币。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汇率出现巨大波动时,货币转换可按溢价或折价进行。
(g) 依赖通过电子价格渠道等提供的价格数据及信息
根据下文规定,计算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时,可依赖通过电子价格渠道、机械化或电子价格或估值系统所提供的有关任何投资价值的价格数据及其他信息或其成本价或出售价,或由任何估值师、第三方估值代理人、中介机构或获委任或授权提供子基金的投资或资产的估值或定价信息的其他第三方所提供的估值或定价信息,而无需核实或进一步查询或承担责任,尽管所使用的价格不是最后成交价或收盘价。
受托人及基金管理人应以合理审慎、专业技能,尽职勤勉的角度挑选、委任及监控估值服务提供商,并应确保该等估值服务提供商仍然具备适当资格及能力(包括拥有与子基金的政策及程序相匹配的适当水平的知识、经验及资源),以提供该等价格数据及其他信息服务。
投资者应注意,根据 IFRS,投资应按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同时,根据 IFRS,应使用于各情况下最能代表投资公允价值的买卖差价内的价格。然而,上述估值基准可能超出买卖价区间,因而可能导致估值与按照 IFRS 所得的估值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已考虑到上述不相符的影响,并预计此问题不会对子基金的业绩及资产净值造成重大影响。如果有关子基金采用的估值基准不同于 IFRS,基金管理人可于年度财务报表中作出必要的调整,以遵守 IFRS。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就任何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计算的任何类别的份额净值并不准确反映该份额的真正价值,咨询受托人后,基金管理人可安排对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进行重新估值。任何重新估值将在公平及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调整价格
计算申购价时,基金管理人可加上财政及购买费用(请参阅上文“投资于伞基金 – 申购价”),计算赎回价时,基金管理人可扣除财政及出售费用(请参阅上文“赎回份额 - 赎回价”)。
基金管理人只会在其不时确定的特殊情况下,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对申购价及赎回价作出该等调整。必要时,基金管理人在对申购价或赎回价作出任何调整前,会咨询受托人的意见,而有关调整
只有在受托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才会作出。需调整申购价或赎回价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a)加总的份额净交易额(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管理人不时预设的阈值;及/或 (b)出现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极端市场情况。在该等情况下,有关类别的份额净值可能按某数额进行调整(但不超过资产净值的 1%),该数额反映有关子基金可能产生的交易成本及有关子基金所投资的资产的预计买卖差价。
为免生疑,
(a) 申购价和赎回价(作出任何调整前)将参照有关类别的同一份额净值确定;及
(b) 基金管理人无意就同一申购日和赎回日上调申购价及下调赎回价;及
(c) 对申购价或赎回价作出的任何调整,必须在公平及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暂停
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整个或部分期间内,基金管理人经咨询受托人并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佳利益后,可宣布暂停确定任何子基金或任何份额类别的资产净值及/或暂停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
(a) 正常交易子基金的大部分投资所在的任何商品市场或证券市场休市(惯常的周末及假日休市除外)或交易受限或暂停,或一般用于确定投资价格或子基金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任何方式出现故障;或
(b) 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不能合理地、迅速地或公平地确定基金管理人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合约的投资的价格;或
(c) 导致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没有合理可行方法来变现为该子基金持有或订立合约的投资的大部分,或不可能在不严重损害有关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现有关投资的情况;或
(d) 就该子基金的投资的大部分或者发行或赎回有关份额类别进行变现或就此进行付款时将会或可能会涉及的资金汇入或汇出发生延误,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无法按正常汇率迅速汇入或汇出资金;或
(e) 通常用于确定该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的通讯系统及/或方式出现故障,或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出于任何其他原因无法合理或公平地确定该子基金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产的价值或该子基金的资产净值或份额申购价或赎回价,或无法以迅速或准确的方式确定时;或
(f)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认为须按法律或适用的法律程序作出该等暂停时;或
(g) 子基金投资于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且任何有关集合投资计划(代表子基金的大部分资产)的权益变现被暂停或受限;或
(h)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或各自与该子基金的运营有关的任何受委派代表的业务运作由于或出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受到重大中断或结束;或
(i)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已议决或发出通知来终止该子基金;或
(j) 存在该子基金的附录所载的该等其他情况或情形。如宣布暂停,则在该等暂停期间
(a) 如暂停确定资产净值,则不得确定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及该子基金(或其类别)的份额净值(虽然可能会计算及公布资产净值估计值),而任何适用的份额发行或者份额转换或赎回申请应同样予以暂停。如果基金管理人于暂停期间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份额的申请,而有关申请并未撤回,
该等申请将视作已及时收到,将于上述暂停结束后的下一个申购日或赎回日(视情况而定)作相应处理;
(b) 如果暂停配售或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则不得进行配售、发行、转换及/或赎回份额。为免生疑,在没有暂停确定资产净值的情况下,亦可暂停配售、发行、转换或赎回份额。
暂停应于宣布后立即生效,直至基金管理人宣布暂停结束为止;但在(i)导致暂停的条件不复存在的首个营业日的下一日,及(ii)不存在准许暂停的其他条件的首个营业日之后的下一日,均须终止暂停。
无论基金管理人何时宣布暂停,其(i)应于宣布后立即向香港证监会通报暂停事宜;及(ii)应于宣布后立即、并在该等暂停期间内每月至少一次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 上发布称,已经宣布该等暂停。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可能载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的信息。
收益分配政策
子基金采纳的收益分配政策载列于该子基金的相关附录。子基金可发售收入累积的份额类别(“累积类别”)或用该子基金的可分配净收入或资本或总收入定期支付收益分配的份额类别(“分派类别”)。
累积类别
无意就累积类别进行收益分配。因此,可归属于累积类别份额的任何净收入及净变现资本收益,将反映在其各自的资产净值中。
分派类别
就分派类别而言,基金管理人将按其可能决定的金额、日期及频率宣布及支付收益分配。然而,除非相关附录另有注明,否则不保证将会作出该等收益分配,亦没有收益分配的目标水平。 基金管理人还将酌情决定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从可归属于有关分派类别的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还可酌情从总收入中支付收益分配,同时从子基金的资本中扣除/支付子基金全部或部分费用及开支,从而导致可供子基金支付收益分配的可分配收入增加,因此,子基金可能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收益分配。
如在有关期间可归属于有关分派类别的可分配净收入不足以支付所宣布的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酌情决定该等收益分派从资本中支付。投资者应注意,如收益分配从资本中支付或实际上从资本中支付(视情况而定),这意味着且相当于退还或提取一部分的原始投资金额或可归属于原始投资金额的资本收益,并可能导致有关分派类别的份额价值即时减少,并将导致该分派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本增值幅度减小。
过去 12 个月的收益分配构成(即从可分配净收入及/或资本中支付的相对值),可向基金管理人索取,亦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投资者应注意,上述网站未经香港证监会审阅或认可,可能载有未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基金的信息。
就分派类别宣布的收益分配(如有),应根据有关分派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基金管理人就相应收益分配通知受托人后确定的记录日期所持有的份额数目,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分派。为免生疑,只有该记录日期时名列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才有权就相关收益分配获得所宣布的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申请表格上注明选择现金分配或将收益分配用于申购有关子基金的有关类别的额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至少提前 7 天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其在收益分配上的选择。以现金支付的收益分配,通常通过直接转账或电汇方式,以有关分派类别的类别货币,支付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预先指定的银行账户,有关风险及开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得进行第三方支付。
基金管理人可修改收益分配政策,但须取得香港证监会的事先批准及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出通知。
投资者在投资任何子基金前,应先考虑以下风险以及相关附录所载的与任何特定子基金相关的任何额外风险。投资者应注意,自己有权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如对子基金是否适合他们有任何疑问,应咨询独立的专业意见。无法保证将会达成各子基金的投资目标。
各子基金均面临市场波动以及所有投资的固有风险。任何子基金的份额价格及其所产生的收入可跌亦可升。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经济环境变化、消费模式、缺乏公开可得的投资及其发行人的信息以及投资者预期等因素,可能会对投资价值带来重大影响。通常而言,新兴市场的波动性往往高于发达市场,并可能经历大幅价格波动。因此,市场走势可能会导致相关子基金的份额净值大幅波动。份额净值及来自于份额的收益分配(如有)可跌亦可升。
不保证投资者将会获得利润或避免亏损(不论是否重大)。投资价值及来自有关投资的收入可跌亦可升,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投资于子基金的原始金额。尤其是,投资价值可能会受众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例如国际、政治及经济发展或政府政策变化。在股市下跌期间,波动性可能上升。在该等情况下,市场价格可能长时期与理性分析或预期不符,并可能会因短期因素、反投机措施或其他原因而受大额资金流动的影响,并因而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波动性风险
证券价格可能波动。证券价格的波动难以预测,并受供求关系变动、政府的贸易、财政、货币和外汇管制政策、国家/地区及国际政治和经济事件,以及市场的固有波动性等因素影响。子基金的价值将受此等价格波动影响,尤其是在短期内。
与小型及中型公司有关的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能投资小型及/或中型公司的证券。投资该等证券可能会令该子基金面临多种风险,例如巿场价格波动较大、公开可得数据较少以及较易受经济周期波动影响。
有关债务证券的风险
• 信用风险
投资于债券或其他债务证券涉及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若发行人的财政状况遭受不利变化,可能导致证券的信用质量下降,从而令证券价格的波动性上升。证券或其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下调,亦可能会影响证券的流动性,令其较难销售。子基金的投资还面临发行人可能无法及时支付其发行的证券的本金及/或利息的风险。若子基金的资产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违约,子基金的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会以没有担保物担保的方式发售。在该等情况下,相关子基金将与有关发行人的其他无抵押债权人享有同等地位。因此,若发行人破产,通过清算发行人的资产所得的收益会优先清偿所有有抵押索赔,如有余款才会支付给发行人发行的相关固定收益工具的持有人。因此,相关子基金作为无抵押债权人,完全暴露在其对手方的信用/无力偿债风险之下。
子基金可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持有现金及存款,其所受的政府及法规监管的程度可能不尽相同。若该等银行或金融机构无力偿债,子基金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甚至有可能损失全部资产。
• 信用评级风险
评级机构授予的信用评级是受到限制的,不保证证券及/或发行人于任何时间的信誉。穆迪投资者服务、标准xx及惠誉就债务证券授予的评级被公认为信用风险的“晴雨表”。然而,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信用评级受限于某些限制。发行人的评级很大程度上依重过往的表现,并不一定反映可能的未来情况。评级机构并非总是能及时调整发行人的信用评级,以反映可能影响发行人如期偿还债务的能力的事件。此外,在各评级类别中,证券信用风险的差别程度可能各不相同。这些因素可能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有不利影响。
• 信用评级机构风险
中国内地的信用评估体系及中国内地采用的评级方法可能不同于其他市场。因此,中国内地评级机构授予的信用评级可能与其他国际评级机构授予的信用评级没有直接的可比性。
• 信用评级下调风险
授予证券或发行人的信用评级可能会依据近期的市场事件或特定走势予以重新评估及更新。因此,投资级别证券可能面临评级被下调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同样,具有投资级别评级的发行人的评级可能会因(举例而言)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恶化而被下调。若证券或与证券有关的发行人的信用评级遭下调,子基金在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出售该等被下调评级的债务证券。若投资级别证券的评级被下调至低于投资级别证券,且该等证券继续由子基金持有,则子基金还会面临下段所概述的低于投资级别证券的风险。
• 低于投资级别证券及未获评级证券的风险
子基金可能投资于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证券。投资者应注意,相对于较高评级但收益较低的证券,该等证券一般被视为具有较高程度的对手方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并且价值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违约可能性也较高。若证券发行人违约,或该等证券无法变现或按重大折价变现,投资者可能蒙受重大损失。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较不活跃,从而令该等证券较难出售。这些证券较难进行估值,因此有关子基金的价格可能较为波动。有关子基金的价值可能因此会受到不利影响。
评级较低或未获评级的企业债券的价值可能会因投资者的看法而受到影响。在经济状况似乎恶化时,低于投资级别或未获评级的企业债券的市值可能会因投资者对信用质量加剧的顾虑及看法而下跌。
• 利率风险
利率变动可能会影响债务证券的价值和整体金融市场。债务证券(例如债券)较容易受利率波动影响,若利率出现变动,该等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会下跌。一般情况下,当利率下跌时,债务证券的价格将上升,而当利率上升时,其价格则下跌。较长期的债务证券通常对利率变动较为敏感。若子基金所持的债务证券价值下降,子基金的价值亦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 估值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的价值可能会面临定价错误或估值不当的风险,即债务证券定价不当的操作风险。挂牌或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主要依据来自于可向其获取数据的独立第三方来源的估值。然而,若在极端市场情况或第三方来源的系统出现崩溃等可能无法提供独立定价信息的情况下,该等债务证券的价值可依据基金管理人可就此目的委任(在咨询受托人后)的为该项投资进行做
市的公司或机构所证明的估值。在该情况下作出的估值,可能涉及不确定因素及判断性的决定。如果出现不利市场情况,以致无法于有关估值时间从市场获得任何参考报价,则有关债务证券的最后可得报价可被用来估计其公允市场价值。或者,基金管理人在咨询受托人后,可准许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来估计该等债务证券的公允市场价值,包括使用其他具有相似特性的债务证券的报价。由于流动性及规模限制,该估值方法可能不同于实际的清算价格。如果估值被证实为不正确,这将影响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
相比上市债务证券,未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较难计算。未上市债务证券通常按其初始价值(即相等于就购入未上市债务证券而从有关子基金支出的金额(在各情况下,不包括印花税、佣金及将从有关子基金作为开支扣除的其他购买开支))进行估值,前提是任何该等未上市债务证券的价值须由受托人批准的具有资格对未上市债务证券进行估值的专业人士定期确定。该专业人士可参考其他可比较未上市债务证券的价格,从而对未上市债务证券进行估值。未上市债务证券的买卖可能不透明,而其价格可能不公开显示。存在该专业人士并不知悉未上市债务证券的所有交易,且使用的价格可能只是历史价格且无法反映有关债务证券的近期交易的风险。在该情况下,由于价格信息不完整,未上市债务证券的估值可能不准确。这将对有关子基金的资产净值的计算产生影响。
• 未上市债务证券风险
子基金所投资的债务证券可能不在定期进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市场上市。即使债务证券上市了,该等证券的市场可能不活跃,成交量可能不高。缺乏活跃的二级市场时,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持有债务证券直至到期日。如果收到大量赎回申请,相关子基金可能需要以大幅折价清算其投资,以满足该等申请,而相关子基金在买卖该等证券时可能会蒙受损失。
与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包括并非由香港证监会监管的基金在内的底层基金。除子基金收取的费用及开支外,投资者应注意,投资该等底层基金时涉及额外费用,包括该等底层基金的投资管理人收取的费用及支出以及相关子基金认购/申购或赎回该等底层基金时应支付的费用。
此外,底层基金的投资决策在该等底层基金的层面作出。尽管基金管理人已进行尽职调查程序以及挑选并监控底层基金,但无法保证(1)底层基金管理人的挑选将能导致实现投资风格的有效多元化,以及底层基金的持仓将会始终贯彻一致;(2)底层基金的流动性在任何时候均足以满足赎回申请;及(3)将能成功达成底层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这些因素可能会对相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暂停赎回底层基金或计算底层基金的资产净值或终止底层基金时,相关子基金也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若子基金投资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关联人士所管理的底层基金,则可能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若发生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将尽力确保该等冲突以公平方式解决,且伞基金与该等人士进行的所有交易均以公平方式进行。进一步详情请参阅“利益冲突”一节。
与可转债有关的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可转债。可转债为债券与股票的混合体,容许持有人于日后某个指定日期将债券转换为发债公司的股份或股票。可转债在转换前具备与不可转换固定收益证券相同的一般特征,而可转债的市值往往随着利率上升而下跌,并会随着利率下跌而上升。然而,尽管可转债的利息或红利收益率一般低于质量类似的不可转换固定收益证券,但可令子基金受益于标的股票市价上升,可转债的价格因而通常会跟随标的股票价格变化而变化。因此,与直接投资债券相比,投资者应准备好承受较大的波动性,且资本亏损风险有所提升,但亦具备赚取较高回报的潜力。
新兴市场风险
子基金可投资的各个国家/地区被视为新兴市场,可能涉及较高风险以及一般与投资较发达市场并不相关的特
殊考虑因素,例如流动性风险、货币风险/管制、政治及经济不确定因素、法律及税务风险、结算风险、保管风险及出现大幅波动的可能性。在新兴市场的投资将对地区内政治、社会或经济发展的任何变化敏感。许多新兴国家/地区历来处于政治不稳定的状态中,这可能对新兴市场证券的价值造成显著影响。由于新兴市场与发达市场相比往往波动性较大,持有新兴市场投资时将面临较高程度的市场风险。子基金的资产可能投资于一些新兴国家/地区,而该等新兴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发展成熟,在某些情况下,或会导致出现缺乏流动性的可能性。发展中国家/地区的证券市场规模不及更加成熟的证券市场大,而成交量也显著较低。在该等市场进行投资时将面临诸多风险,例如停市、外资限制及资本汇回管制。此外,亦有可能出现可能会对新兴市场的经济或子基金投资的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的国有化、征收或没收性赋税、外汇管制、政局变动、政府监管、社会不稳或外交发展的情况。此外,在新兴国家/地区可能难以取得及执行法院的判决。新兴市场基金的底层投资亦可能变得缺乏流动性,这可能会约束基金管理人变现投资组合的部分或全部投资的能力。子基金可能投资的部分国家/地区所适用的会计、审计和财务报告标准、规范及披露要求可能有别于发达国家/地区中适用的此等标准、规范及要求,例如投资者可获得的信息较少,并且此等信息可能过时。
集中风险
某些子基金可能只投资于一个特定的国家/地区/行业。就子基金可能投资的持仓数目及子基金可能投资的证券的发行人数目而言,各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可能不会高度多元化。投资者还应明白,该等子基金可能与采取更多元化策略的投资层面广泛的基金(例如全球性或区域性股票基金)相比波动性较大,因为该等子基金较易受因其持仓数目有限或各自所在国家/地区的不利状况所致的价值波动影响。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有关子基金及其投资者造成不利影响。
结算风险
新兴国家/地区的结算程序通常并未发展完善及较不可靠,可能要求子基金在收到出售证券的款项前先交割证券或转让证券的所有权。若证券公司在履行职责时违约,则子基金可能会面临蒙受重大损失的风险。若子基金的交易对手方未能就子基金已交割的证券付款,或因任何理由无法履行对子基金负有的合约责任,则子基金可能会产生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在某些市场进行证券转让登记时可能会出现显著的结算延误。此等延误可能会令子基金错失投资机会,或令子基金无法购买或出售某项证券,从而令子基金蒙受重大损失。
保管风险
子基金可能为安全保管当地市场的资产而在有关市场委任保管人或次保管人。若子基金投资于保管及/或结算系统并未发展完善的市场,子基金的资产可能会面临保管风险。在保管人或次保管人清算、破产或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子基金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收回其资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具追溯效力的法律应用及欺诈或所有权的不当登记),子基金可能甚至无法收回其所有资产。子基金在该等市场进行及持有投资时所承担的成本一般高于在有组织的证券市场所承担的成本。
交易对手方风险
交易对手方风险涉及交易对手方或第三方未能履行其对子基金所负的义务的风险。子基金在对债券、期货及期权等进行投资时,可能面临交易对手方风险。若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其义务及子基金被禁止行使其与投资组合中的投资相关的权利,则子基金的价值可能会下跌,并产生与证券所附带的权利有关的费用。子基金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股票投资风险
子基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股票,因此面临与股票投资普遍相关的风险,即所投资股票的市值可升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