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程序. 如欲申请赎回份额,请填妥赎回表格后,向处理代理人提出。赎回表格经由赎回表格所载的程序,以邮寄、传真或 SWIFT 方式(或与处理代理人商定的其他电子传输方式)递交给处理代理人。赎回表格可向处理代理人及/或认可销售机构索取。
赎回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 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及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赎回条件触发日等内容,并重点提示可转债赎回的相关风险。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 15 个交易日且不超过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赎回日前 4 个交易日内出现全天停牌情形的,赎回日应当相应顺延。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且在未来至少 3 个月内不得再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 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赎回程序. (1)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赎回期内提出赎回申请,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全球连线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
(2) 赎回份额的确认 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确认。投资者应在赎回期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销售服务机构开通网上银行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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