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登记编码:Z7006924000095
产品登记编码:Z7006924000095
浦银理财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须知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
《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共同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统称“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产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资产,但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业绩比较基准系管理人根据产品投资安排,以所投资产正常回收、兑付为假设前提,对本产品资产管理投资收益所设定的目标,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 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 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 将配合销售机构以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投资者承诺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本理财 产品,如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发现投资者或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制裁风险,例 如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或投 资者账户、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投资者或投资者交易、投 资者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 项,或投资者/投资者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销售机构及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投资者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交易、停止支付及终止账户 业务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投资者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
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投资者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可单方予以销户。销售机构及管理人因投资者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给销售机构及管理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重要关联方”包含“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重要投资者、重要被投资者、重要债权人、被控制实体等”。
★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规定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或应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基于监管报送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知悉并同意管理人按前述约定提供信息。
★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产品登记编码是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赋予所有理财产品的标识码,每个登记编码具有唯一性,是投资者判断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可靠的重要依据。如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未公示登记编码,或通过其公示的登记编码无法在中国理财网
(www.chinawealth.com.cn)上查询到产品相关信息,则该产品非管理人发行产品。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关注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咨询。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一、释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浦银理财:指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管理人/产品管理人:指浦银理财。
(3)托管人/产品托管人:指管理人指定的托管本理财产品的机构。
(4)销售机构:指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本理财产品的机构。
(5)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从事本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本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6)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个人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经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评估后,适合购买理财产品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7)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仅指销售机构认可且符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8)监管机构:指对产品管理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产品其他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法律文件用语
(1)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指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2)理财产品合同:指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协议书》及其不时有效修订与补充。
3.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本理财产品/本产品:指浦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载明的理财产品。
(2)募集方式:理财产品募集方式分为公募和私募,其中,公募理财产品是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运作方式: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投资者不得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开放日通过相应渠道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4)产品类型: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6号)规定,依据投资性质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5)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认购期内,投资者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6)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根据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业绩保证。
(7)理财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8)理财产品税费: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规定,理财产品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产品征收的费用。
(9)理财产品份额/产品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产品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资产风险。
(10)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是指产品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理财产品负债总值是指产品运作时形成的负债价值总和,包括应付各项费用、应付税费等。
(11)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产品份额以理财产品募集币种计价的价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总份额。
(12)理财产品份额累计净值:指某一估值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与产品成立后截至该日理财产品份额历次累计分配收益总和。
(13)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负债等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的过程。
(14)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避免疑义,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计算理财产品利益而创设,并非为管理人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5)理财产品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全部变现的情况下,包括投资本金及收益(如有)。
(16)理财产品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7)利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利益分配。
(18)收益分配:指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收益分配。 4.相关账户用语
托管账户:指产品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产
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
(2)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3)认购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时间。
(4)产品成立日:指达到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5)认购确认日:指管理人确认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的日期。
(6)存续期限: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到期日。
(7)产品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
(8)估值日: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负债等以确定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份额净值的日期。
(9)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到期日至产品利益分配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清算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在本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披露。
(10)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本理财产品原定认购期、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安排为准。
6.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时间:指北京时间。
(3)法律法规:指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4)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疫情、流行病;
2)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3)新的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4)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5)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电力系统
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二、产品概述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并非本产品全部信息。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产品名称 | 浦银理财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理财产品 |
产品简称 | 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 |
产品代码 | 2301240019 |
产品份额类型 | A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40332):浦发银行个人投资者、兴业银行个人投资者 B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40333):浦发银行机构投资者、宁波银行机构投资者 C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40327):浦发银行私人银行客户 D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40328):交通银行个人投资者、苏州银行个人投资者 E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40329):宁波银行个人投资者 F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40330):交通银行个人投资者 G 类份额(销售代码 2301240331):浦发银行个人投资者,满足销售渠道资产提升要求的客户 本产品各类产品份额要素及相关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销售机构披露 为准。 |
产品销售名称 | A 类份额: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零售专属) B 类份额: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公司专属) C 类份额: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私银专属) D 类份额: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 D E 类份额: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宁波银行行庆专属) F 类份额: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特邀版 G 类份额:季季鑫封闭式 115 号(邀新专属) |
说明书版本 | 2024 年 3 月第 1 版 |
全国银行业理财 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Z7006924000095 , 投 资 者 可 依 据 该 编 码 在 “ 中 国 理 财 网 (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该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募集方式 | 公募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产品风险等级 | □R1 低风险■R2 较低风险□R3 中等风险 □R4 较高风险 □R5 高风险 (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浦银理财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如与 销售机构对本产品的销售评级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本产品评级以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如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则还需满足如下个人投资者风险等级要求: □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
产品管理人 | 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托管人 |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
销售机构 | 1、A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客户服务热线:95561 2、B 类份额销售机构: |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74 3、C 类份额、G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4、D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59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客户服务热线:96067 5、E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74 6、F 类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客户服务热线:95559 | |
理财投资合作机 构 | 本理财产品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管理人后续信息披 露为准。 |
是否分级 | 否 |
销售地域 | 全国 |
销售渠道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销售渠道购买本产品(如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网点柜面,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发行规模 | 1.本产品发行规模上限为 80 亿元,下限为 1 亿元。 2.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发行规模进行调整,最终发行规模以实 |
际募集金额为准。 | |
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 |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A 类份额:2.80%-3.05% B 类份额:2.80%-3.05% C 类份额:2.85%-3.10% D 类份额:2.65%-2.90% E 类份额:2.85%-3.10% F 类份额:2.90%-3.15% G 类份额:2.90%-3.15%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产品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扣除费率后得到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拟投资资产收益风险情况、产品存续期限内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 理人对产品的收益承诺和保障。 |
认购期 | 2024 年 4 月 3 日 9:00 至 2024 年 4 月 9 日 17:00,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认购期结束日期。 (关于销售机构实际服务时间的提示:销售机构实际受理认购的时间可能 与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认购确认日 | 2024 年 4 月 10 日,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认购确认日。 |
产品成立日 | 2024 年 4 月 10 日,如认购期延长或提前终止,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发行公 告为准。 |
产品期限 | 99 天,预计到期日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运作情况展期或提前终止本产品。 |
开放期安排 | 本产品为封闭式产品,无开放期安排。 |
认购起点金额与递增金额 | A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B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C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500000 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1 元的整数 倍递增。 |
D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E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F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G 类份额:认购起点金额为 1 元,超出起点金额的部分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 |
最低持有份额 | 本产品最低持有份额: A 类份额:1 份 B 类份额:1 份 C 类份额:500000 份 D 类份额:1 份 E 类份额:1 份 F 类份额:1 份 G 类份额:1 份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A 类份额:40 亿元 B 类份额:40 亿元 C 类份额:40 亿元 D 类份额:40 亿元 E 类份额:40 亿元 F 类份额:40 亿元 G 类份额:40 亿元 且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 (各销售机构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如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本产品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50%,管理人可以采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投资者认购的本产品份额数以认购确认日公布的 结果为准。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并至少 每周披露一次。 |
资金分配 | 1. 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2. 管理人有权根据本产品投资运作情况确定分配基准日、分配日等安排,并提前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具体分配方案,具体资金分配实际情况为准。未尽安排详见本《产品说明书》 “七、理财产品的资金分配”。 |
情景分析 | 采用模拟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假设投资者在 2024 年 4 月 3 日认购理财产品A 类份额 10 万元,产品份额面 值为 1.00 元/份,理财产品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成立,于 2024 年 7 月 18日到期。认购期业绩比较基准为 2.80%-3.05%/年。 情景 1: 假设 2024 年 7 月 18 日扣除所有固定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 1.00813,则投资者从产品成立日起折合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1.00813-1) ÷1÷99×365×100%=3.00%(四舍五入保留百分号前小数点后两位)情景 2: 假设2024 年7 月18 日扣除所有固定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1.0095,则投资者从产品成立日起折合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1.0095-1)÷1÷99 ×365×100%=3.50%(四舍五入保留百分号前小数点后两位),由于投资者获得的折合年化收益率超过认购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 3.05%/年,管理人将收取一定的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为 100,000 × 1 ÷ 365 × 99 × (3.50%-3.05%)×50%=61.03 元。 最不利投资情形: 如出现债券发行人不兑付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底层资产融资人违约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 将损失全部投资本金。 |
费用 | 1.认购费: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2.销售服务费:0.30%/年 3.固定管理费:0.15%/年 4.托管费:0.02%/年 5.浮动管理费:r=产品各类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上限,n=50%。 其他产品费用信息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九、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费用均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 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具体以产品管理 人公告为准。 |
税收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 |
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九、 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 |
三、理财产品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以绝对收益为目标,在控制风险和回撤的基础上,力争实现产品中长期的稳健收益回
报。
(二)投资策略
本产品通过自上而下对于经济、政策、周期等宏观要素的分析,预判后续宏观走势,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投资风险收益的相对比较,制定具体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策略方面,坚守均衡配置、分散化投资原则,注重资产风险收益比。
(三)投资范围
1.本产品募集的资金可直接或间接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以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货币基金等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永续债、次级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型基金、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结构化票据、境外中资美元债等)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上市银行优先股。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可开展回购业务。投资者已充分理解并接受本理财产品因开展回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等风险。
★2.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产品销售文件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产品可能投资于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托管人,同一股东或托管人控股的机构,或者与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从事其他关联交易。上述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类型的列举仅为向投资者进行说明,并非已包括本产品可能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管理人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人应向监管机构报告。
★3.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变化进行调整,或在本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根据本说明书约定提前通知投资者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构成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投资
者如不同意调整,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4.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 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资产信息。
(四)投资资产种类及投资比例
本产品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种类 | 投资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80% |
权益类资产 | ≤20% |
1.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进行相应公告。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无需投资者书面同意。
2.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以上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管理人应当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 1 个月(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五)投资限制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200%。
3.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4.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可以达到本产品净资产的50%以上。
5.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参照最新要求调整。
四、理财产品当事人
(一)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88 号 45-46 层 2.权利与义务
浦银理财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法律文本;
(2)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自行决定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展期;
(6)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金额与递增金额、最低持有份额、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发行规模等要素;
(7)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为理财业务需要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或其他必要主体(如产品托管人、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以及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披露;
(8)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具体而言,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管理人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相关罚息的降低或免除、是否同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期条件、投后监管的执行、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9)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该等行为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10)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托管人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权利与义务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监管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人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15 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销售机构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本理财产品成立后,销售机构发生调整的,管理人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
2.权利与义务
(1)负责理财产品的宣传推广,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等业务办理;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
(一)认购的操作
1.认购期及认购确认日
认购期具体起止日期以及认购确认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提前或延后认购期结束日期或调整认购确认日,并将依照约定进行公告。
2.认购的方式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指定销售渠道进行认购,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并经销售机构冻结或直接扣划的,认购申请成立。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是否可以撤销其已向销售机构递交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根据销售机构各渠道的规则执行。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或直接扣划认购款项,认购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3.认购确认
如管理人在认购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认购份额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及确认信息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生效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二)认购的价格
本产品的认购价格为“已知价”,即本产品份额面值为 1.00 元/份。
(三)认购的费用和份额计算
1.认购费的收取方式:在投资者购买产品时,由销售机构收取。
2.认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产品说明书》中“二、产品概述”。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如有)(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认购起点金额以及递增金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产品,但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时,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有权拒绝继续接受认购。
3.单笔认购上限:本产品不设单笔认购上限,具体以销售机构为准。
4.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对流动性风险或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管理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
认购风险应对措施包括:管理人有权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措施,具体参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5.对于销售机构/产品管理人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如需突破上述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的,请与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联系。
6.★发生下列情况时,产品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理财销售系统或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认购的情
况消除时,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六、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二)估值对象
本产品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日
本产品估值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四)估值方法
如本产品投资于下述投资标的的,则按照如下约定的方式估值: 1.债券类固定收益证券
(1)在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债券类固定收益品种,根据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判断需按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估值;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证券,应按照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如该资产在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资产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 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
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2)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证券投资基金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含ETF联接基金),按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或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①投资的ETF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ETF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③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①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②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3.股票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票,估值日有交易的,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盘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股票,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且无明确限售期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在未上市期间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的,按发行价格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确定公允价值。
4.底层资产为标准化资产的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按照产品管理机构公布的每日或最近一日净值估值。
5.银行存款及证券资金账户存款按照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计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6.债券回购和具有固定回报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交易成本列示,按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权益类资产,有活跃市场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无活跃市场交易的,则按照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8.非标准化债权类及其他资产:按照估值技术确定的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9.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如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摊余 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即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10.对于其他投资品种及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估值,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或行业惯例,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进行估值
11.管理人需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如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协商后做出适当调整。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3.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4.对于以上估值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如有新增事项,
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估值,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五)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总值-理财产品负债总值)÷ 理财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结果精确到0.000001元,小数点后第7位截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理财产品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等资管产品的产品文件/标的场外衍生品合约约定暂停估值或无法估值的情形发生,导致理财产品无法估值的;
4.占理财产品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产品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6.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估值错误的处理
(1)处理原则
1)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若管理人和托管人均存在过错,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因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从产品中列支。
4)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5)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处理程序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2.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产品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理财产品的资金分配
(一)期间分配
产品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具体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如下: 1.本产品每一份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分配方式、方案、时间:产品管理人有权视理财产品收益情况进行主动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方案、时间由产品管理人确定。分配方式、方案、时间确定后,管理人将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以及对投资者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调整本产品期间分配原则和方式。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终止分配
1.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如有)后,向投资者分配,投资者可得理财产品利益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理财产品利益=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终止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理财产品终止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所对应的应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如有)
2.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如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对
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托管费等以及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如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八、理财产品终止与清算
(一)理财产品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存续;
(2)理财产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或被监管机构要求终止的;
(3)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展期的;
(4)因投资者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剩余资产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投资市场要求或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理财产品继续存续无法实现投资目标;
(5)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产品无法继续正常运作;
(6)遇有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
(7)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等情况的;
(8)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包括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产品)全部变现或全部提前到期或未形成;
(9)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10)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要求需要终止产品的。如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将提前向投资者披露。
2.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理财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二)理财产品展期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本理财产品展期:
1.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所投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基金等产品管
理人未根据约定向本产品支付相关款项。
2.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3.理财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接受赎回申请后无法分配。
5.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展期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决定展期的,将于本产品预计到期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对展期事项进行说明,
并说明展期期限,于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若投资者如不同意展期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展期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展期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取得联系,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理财产品的清算
1.理财产品终止后,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2.本理财产品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将依约定进行公告。
九、理财产品费用与税收
(一)理财产品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及浮动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因其他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产生的并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此外,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需按约定支付认购费,认购费不属于理财产品费用,不由理财产品承担,由投资者承担并于认购份额时支付。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2.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销售服务费:销售机构收取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率÷365。销售服务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2)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率÷ 365。固定管理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收取。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率÷365。托管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4)浮动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每日计提,在产品终止日收取(如有)。产品成立日至计提当日累积应计提的浮动管理费大于 0 时,方可计提浮动管理费。若在产品终止日,本产品扣除销售服务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各项理财产品费用(浮动管理费除外)及理财产品税费后,产品年化收益率超过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 r,产品管理人将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 n 作为浮动管理费。由此造成产品终止日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
产品年化收益率 R 的计算公式为:
P
期末份额累计净值 期初份额累计净值
P期初份额净值
−P
R = ∗ 365 ∗ 100%(四舍五入保留百分号前小数点后两位)。
D
其中,P期末份额累计净值表示产品终止日的产品份额累计净值,P期初份额累计净值、P期初份额净值表示产品份额面值,D 表示持有时间。
浮动管理费计提公式如下:
产品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浮动管理费率(I) |
R<r | 0 | I=0 |
R≥r | n | I=(R-r)*n |
D
浮动管理费 = E × P期初份额净值 × I × 365
其中 D 表示持有时间,E 表示持有份额,I 表示计提浮动管理费率,P期初份额净值表示产
品份额面值。
本理财产品浮动管理费计提基准 r 及计提比例 n,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上述规则。
(5)其他费用:
因其他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产生资产服务费(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银行汇划费用,结算费,注册登记费,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执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产生的并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按照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可以在产品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本产品成立日不计提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和托管费。 3.费用的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理财产品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十、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二)理财产品的税费
1.理财产品税费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2.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3.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产品税费,应在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投资者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管理人向理财产品收取固定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渠道
1.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管理人将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或其他电子销售渠道等)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限内,产品管理人将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开展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
2.★产品管理人通过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理财产品有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适当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如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直接联系投资者的,将
依据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通知。因投资者原因而导致该等通知失败的,产品管理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投资者应定期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投资者承诺将及时接收、浏览和阅读该等信息,如投资者对本产品的运作情况有任何疑问,可向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4.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产品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取得联系,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理财产品账单信息,具体查询方式及账单内容以销售机构规则为准。
6.在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利。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若发生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导致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成立或正常运作的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
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告知投资者。
(2)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产品展期等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为准(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不接受变更的,有权按照届时公告约定选择退出;如投资者逾期未赎回的,则视同其认可产品管理人所变更的事项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如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将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6.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一、相关事项说明
(一)保密
1.产品管理人将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对在产品销售和运作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但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规定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或应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基于监管报送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2.因理财产品运营管理的需要,产品管理人可视情况租用或购买使用专业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系统(如数据传输系统、客服系统等)。在使用上述系统的过程中,理财产品及投资者相关信息可能会被暂时采集并存储在供应商的服务器上。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知悉并同意上述情况。
3.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二)本理财产品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本理财产品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四)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浦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五)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机构,也可致电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