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 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告知投资者。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产品展期等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为准(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不接受变更的,有权按照届时公告约定选择退出;如投资者逾期未赎回的,则视同其认可产品管理人所变更的事项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 如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将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6. 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浦发银行自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后,对于浦发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浦发银行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浦发银行网站及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浦发银行自理财产品成立后,对于浦发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浦发银行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浦发银行网站及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4.2.1 定期报告
(1) 受托人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季度管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年度管理报告。
(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在其网站(xxx.xxxxxxx.xxx)公布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14.2.2 临时重大信息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保管人面临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受托人认为有可能使信托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2)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 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招银理财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 (xxx.xxxxxxxx.xxx)、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一网通(xxx.xxxxxxxx.xxx)、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 比例、认购期延长、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规模上限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 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 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 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 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 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招银理财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5 日内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至少每季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信息披露 A 在产品存续期间,招商银行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招商银行公告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商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商银行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
C、 如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